失業及非勞動力統計
回勞動統計名詞
項目
統計名詞解釋
失業者(失業人口)
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同時具有下列條件者:(1)無工作;(2)隨時可以工作;(3)正在尋找工作或已找工作在等待結果。此外,尚包括等待恢復工作者及找到職業而未開始工作亦無報酬者。
失業率(%)
指失業者占勞動力之比率。
失業率之計算方法如下:
月失業率:資料標準週之失業人數 ÷ 資料標準週之勞動力 × 100。
年失業率:全年平均失業人口 ÷ 全年平均勞動力 × 100。
初次尋職失業者
指未曾工作不具工作經驗之失業者。
非初次尋職失業者
指曾經就業具有工作經驗之失業者。
失業週數
指失業者自開始尋找工作起至資料標準週之最後一日止,找尋工作之總週數。
非勞動力
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不屬於勞動力之民間人口,包括因就學、料理家務、高齡、身心障礙、想工作而未找工作及其他原因等而未工作亦未找工作者。
長期失業者
指失業期間達1年(或53週)以上之失業者。
廣義失業率(%)
包含失業者及想工作而未找工作且隨時可以開始工作之非勞動力所計算之失業率,即(失業者+想工作而未找工作且隨時可以開始工作者)÷(勞動力+想工作而未找工作且隨時可以開始工作者)×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