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給付統計
回勞動統計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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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名詞解釋
勞工保險給付
指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經勞工保險局依勞工保險條例核定之給付,計分職業災害、普通事故現金給付與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指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申請住院或門診診療,由勞工保險局提供醫療服務及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服務;計分住院給付、門診給付及預防職業病健檢3項給付。
職業災害住院給付
指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向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請住院醫療費用,得免繳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及享有膳食費用30日內之半數補助,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
職業災害門診給付
指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向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請門診醫療費用,得免繳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
預防職業病健檢給付
指實際從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列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被保險人,最近加保年資至勞工保險局受理申請日止,連續滿1年者,每年度得申請本項檢查1次,即每次申請檢查時間應間隔1年,檢查費用由勞工保險局支付。
現金給付
指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經勞工保險局依法核定之給付,以現金支領者;計分生育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及失蹤津貼6項給付。
年金給付
指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請領年金給付條件,經申請由勞工保險局以現金按月支付者;計分失能年金、老年年金、及遺屬年金3項給付。
生育給付
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經勞工保險局依法核定之現金給付。
傷病給付
指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普通疾病住院診療或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經勞工保險局依法核定之現金給付。
失能給付
指被保險人遭遇普通(職業)傷害或罹患普通(職業)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經勞工保險局依法核定之現金給付;計分失能年金、失能一次金。
老年給付
指被保險人之年齡與保險年資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並辦理離職退保者,經勞工保險局依法核定之現金給付;計分老年年金給付、老年一次金給付、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死亡給付
指被保險人或其有關親屬因死亡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經勞工保險局依法核定之現金給付。給付項目包括喪葬津貼、遺屬津貼、遺屬年金。
失蹤津貼
被保險人如為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於漁業、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經申請由勞工保險局依法核付失蹤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