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保納保統計
回勞動統計名詞
項目
統計名詞解釋
投保單位
指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至第10條規定加保之投保單位。
保險人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
被保險人
年滿15歲以上,合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為被保險人。
投保人數
指合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而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數。
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指受僱於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公司、行號之員工
指受僱於公司、行號之員工。
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指受僱於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指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指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指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接受訓練者。
職業勞工
指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會員。
漁會之甲類會員
指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其他各業員工
指受僱於不屬於前列5至9項之領有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雇主之員工。
依法核發聘僱許可僱用之員工
指受僱於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雇主之員工。
自願參加職保者
指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條、第10條規定加保之被保險人。
應計保險費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6條規定計算之保險費金額。
投保薪資
指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
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設立時由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一次撥入之款項、設立時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一次撥入之款項、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保險費滯納金及依第36條第1項規定繳納之金額、基金運用之利益與第101條之罰鍰收入等之累計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