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指定填報之事業單位職業災害統計
項目
統計名詞解釋
  1. 永久全失能
指任何足使罹災者造成永久全失能,或在一次事故中損失下列之一情形,或失去其機能者:
  1. 雙目。
  2. 一隻眼睛及一隻手,或手臂或腿或足。
  3. 不同肢體中之任何下列兩種:手、臂、足或腿。
  1. 勞工職業災害類型
  1. 墜落、滾落:
    指人從樹木、建築物、施工架、機械、搭乘物、階梯、斜面等落下情形。(不含交通事故)(感電墜落應分類為感電。)
  2. 跌倒:
    指人在同一平面倒下,拌跤或滑倒之情形。(含車輛機械等跌倒,不含交通事故。)
  3. 衝撞:
    指除去墜落、滾落、跌倒外,以人為主體碰觸到靜止物或動態物吊物、機械之部分等打到人及飛落之情形。(含與車輛機械衝撞,不含交通事故)。
  4. 物體飛落:
    指以飛行物、落下物為主體碰觸到人之情形。(含研削物破裂、切斷片、切削粉飛來,及自持物落下之情形;又容器破裂應分類為物體破裂)。
  5. 物體倒塌、崩塌:
    指堆積物(包括內含)、施工架、建築物等崩落碰觸到人之情形。
  6. 被撞:
    指除物體飛落、物體倒崩、崩塌外,以物為主體碰觸到人之情形。
  7. 被夾、被捲:
    指人在被夾、被捲狀態壓扭等情形。
  8. 被切、割、擦傷:
    指被擦傷的情況及以被擦的狀態而被切割等之情況而言。
  9. 踩踏:
    指踏穿鐵釘、金屬片等情形。
  10. 溺水:
    指水中墜落致死之情形。
  11. 與高溫、低溫之接觸:
    指與高溫、低溫之接觸,包含暴露於高溫或低溫之環境下之情況。
  12. 與有害物之接觸:
    指被暴露於輻射線、有害光線之障害、一氧化碳中毒、缺氧症及暴露於高氣壓、低氣壓等有害環境下之情況。
  13. 感電:
    指接觸帶電體或因通電而人體受衝擊之情況而言。
  14. 爆炸:
    指壓力之急激發生或開放之結果,帶有爆音而引起膨脹之情況而言。破裂除外。包含水蒸氣爆炸。在容器、裝置內部爆炸之情況。容器、裝置等本身破裂時亦歸屬於本類。
  15. 物體破裂:
    指容器或裝置因物體之壓力破裂之情形。
  16. 火災:
    指以危險物本身為媒介物產生之火災;又危險物以外之情形,則以火源媒介物產生之火災。
  17. 不當動作:
    指不當行為引起之災害如搬物閃到腰或類似狀態之情形。
  18. 鐵公路交通事故:
    指由火車、汽(機)車等交通工具所發生之事故。
  19. 其他交通事故:
    指包括船舶、航空器交通事故。
  1. 勞工職業災害媒介物
  1. 原動機:
    指電動機、發電機、蒸氣機引擎、內燃機、水車等。
  2. 動力傳導裝置:
    指以靠原動機在機械作業點,作動力傳導之機械裝置。
  3. 木材加工用機械:
    指製材機械、合板用機械、木工機械等。
  4. 營造用機械:
    指掘削、裝卸、運搬、基礎(汽車除外)等用機械,多使用於營造、林業、港務等場所。
  5. 一般動力機械:
    指除木材加工用機械及營造用機械外之一般動力機械。(含攜帶式動力工具,以動力之運搬機械、搭乘物裝置如升降機等,應另依該分類) 。
  6. 起重機械:
    指以動力作物體吊升之裝置。
  7. 動力運搬機械:
    指除動力起重機械、搭乘物外之動力運搬機械。
  8. 交通工具:
    指各項交通工具。(包含火車、汽機車、輪船及飛機等)。
  9. 壓力容器:
    指鍋爐及壓力容器(含配管及其附屬物)。
  10. 化學設備:
    指危險物等製造或處理之定置式設備。(含配管及其附屬設置,壓力容器、熔接設備及乾燥裝置另依該分類)。
  11. 爐窯:
    指爐窯、釜、乾燥設備等。
  12. 電氣設備:
    指各種電氣設備(獨立之電動機、原動機應另依該分類)。
  13. 人力機械工具:
    指以人力操作之機械、起重、運搬及手工具等。
  14. 用具:
    指整組之機械裝置。(不包括其中一部分裝置)。
  15. 其他設備:
    指不能歸入壓力容器、壓力設備、熔接設備、爐窯、電氣設備、人力機械、工具、用具等之設備。
  16. 營建物及施工設備:
    指適用於在建築物上從事作業及建築物倒崩等引起災害之媒介物。(電氣設備及裝置部分應另依該分類)。
  17. 危險物有害物:
    指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之危險物及有害物等。
  18. 材料:
    指金屬材料、木材、竹材、石頭、砂等。
  19. 貨物:
    指已包裝或未包裝貨物。
  20. 環境:
    指土砂、岩石、立木、水、特殊環境、高低溫環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