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移工統計
項目
統計名詞解釋
  1. 產業移工
  2. 產業移工開放項目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及第10款規定之工作。
  1. 政府重大公共工程:行政院核定重大政策計畫所屬工程。
  2. 六行業十五種職業:80年開放紡織業、金屬基本工業、金屬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修配業、電力及電子機械器材修配業等6行業15種職業之工作。
  3. 船員:從事就業服務法規定之境內僱用海洋漁撈工作。
  4. 六十八種行業:重要外銷行業、與產業發展具重要關聯性行業、工作性質辛苦且缺工嚴重,但對產業發展仍具重要性行業之68種行業工作。
  5. 七十三種行業:除68種行業外,另增加食品加工業、化學材料業等5行業,共計73種行業工作。
  6. 陶瓷等六行業:陶瓷、水泥、染整、石材、棉紗及鋼鐵沖剪等6行業。
  7. 新廠及擴充設備案:73行業之事業單位有新設廠或擴充設備且有營運事實者,得申請之專案。
  8. 經加區、科學園區專案: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符合資格雇主得申請之專案。
  9. 三K行業專案:骯髒、危險及辛勞行業專案,包括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園區等事業。
  10. 重大投資製造業:製造業之3年投資金額在2億元以上,且經濟部列為重大投資案件者。
  11. 重大投資營造業:製造業重大投資廠房興建工程或公私立學校、社福機構及醫院興建工程得標者,其工期達1年6個月以上。
  12. 七行業專案:織布、毛衣織品、電鍍、塗料、 模具、織襪及石材製品等7行業工作。
  13. 製造業兩年期滿重整:包含六行業十五種職業、六十八種行業僱用期滿重新申請,及就業服務法第59條轉換雇主或僱用期滿重新申請者。
  14. 傳統製造業:一般製造業、製造業重大投資傳統產業(非高科技)、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產業。
  15. 非傳統製造業:製造業重大投資非傳統產業(高科技)。
  16. 特殊時程產業: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段內,生產運作工作時數至少達1小 時以上之特殊時程之行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之產業。
  17. 附加移工:產業雇主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6條規定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18. 國內新增投資案:102年3月至103年底雇主新設立廠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新增投資案者。
  19. 臺商回臺投資案:符合行政院107年12月7日核定之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之雇主,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業工作。
  20. 屠宰工作:從事禽畜屠宰、解體、分裝及相關體力工作。
  21. 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在農、林、牧場域或陸上魚塭,直接從事相關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22. 外展農務工作:受雇主(農漁會、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指派至外展農務服務契約履行地,直接從事農、林、牧、魚塭養殖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23. 外展製造工作:受雇主(依產業創新條例第50條第1項成立之工業區管理機構,並由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或公益非營利組織)指派至服務契約履行地提供製造工作服務。
  24. 一般營造業:承建公共工程,並與發包興建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工程金額及工程期限達一定條件者之營造工作。
  1. 社福移工
  2. 社福移工開放項目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工作。
  1. 養護機構看護工:於機構或醫院,從事被收容身心障礙者或病患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
  2. 家庭看護工:在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3. 家庭幫傭:在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
  4. 外展看護工:受雇主(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或公益團體)指派至外展看護服務契約履行地之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1. 行蹤不明失聯未查獲比率(%)
年(月)底行蹤不明失聯未查獲比率(%) = 年(月)底行蹤不明失聯未查獲人數 ÷ 年(月)底移工在臺人數 × 100 。
  1. 行蹤不明失聯未查獲人數之資料來源為內政部移民署。
  2. 本資料尚包含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