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度人力需求調查實施計畫

一、調查目的:為瞭解事業單位短期之人力需求狀況,特辦理本調查。

二、法令依據:依據統計法第三、四條及本會組織條例第廿一條規定辦理。

三、調查對象:台灣地區(包括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參加勞工保險之事業單位(僱用30人以上者)。

四、調查項目:各職類人力需求增減人數及原因。

五、資料時期:一、四、七、十月底。

六、調查時期:各次辦理時間如下

第一次:1月11日∼1月27日

第二次:4月21日∼5月10日

第三次:7月21日∼8月10日

第四次:10月21日∼11月10日

七、調查方法:委託民調公司(單位)以電腦輔助電話訪問系統(CATI)辦理。

八、抽樣設計:

(一)抽樣母體:勞工保險檔中僱用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二)抽樣方法:採「分業分層比例隨機抽樣法」,以員工規模為分層變數,每次預計回收3,000份有效樣本。

(三)推估方法:

 其中:表第大行業、第規模層之母體事業單位家數

:表第大行業、第規模層之樣本事業單位家數

:表第大行業、第規模層、第個樣本之特徵值

:表第大行業特徵值總和之推估

:表整個母體特徵值總和之推估

:表第大行業、第規模層之樣本變異數

:表特徵值總和之推估變異數

九、資料處理:採電腦處理為主、人工處理為輔配合進行。

十、結果表式:各調查項目均分別按行業、員工規模加以陳示。

十一、辦理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十二、工作進度:

第一次:1月11日∼1月27日為調查時期,2月底完成分析報告。

第二次:4月21日∼5月10日為調查時期,5月底完成分析報告

第三次:7月21日∼8月10日為調查時期,8月底完成分析報告。

第四次:10月21日∼11月10日為調查時期,11月底完成分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