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度人力需求調查實施計畫
一、調查目的:為瞭解事業單位短期之人力需求狀況,特辦理本調查。
二、法令依據:依據統計法第三、四條及本會組織條例第廿一條規定辦理。
三、調查對象:台灣地區(包括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參加勞工保險之事業單位(僱用30人以上者)。
四、調查項目:各職類人力需求增減人數及原因。
五、資料時期:一、四、七、十月底。
六、調查時期:各次辦理時間如下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第四次:10月21日∼11月10日
七、調查方法:委託民調公司(單位)以電腦輔助電話訪問系統(CATI)辦理。
八、抽樣設計:
(一)抽樣母體:勞工保險檔中僱用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二)抽樣方法:採「分業分層比例隨機抽樣法」,以員工規模為分層變數,每次預計回收3,000份有效樣本。
(三)推估方法:
其中:表第
大行業、第
規模層之母體事業單位家數
:表第
大行業、第
規模層之樣本事業單位家數
:表第
大行業、第
規模層、第
個樣本之特徵值
:表第
大行業特徵值總和之推估
:表整個母體特徵值總和之推估
:表第
大行業、第
規模層之樣本變異數
:表特徵值總和之推估變異數
九、資料處理:採電腦處理為主、人工處理為輔配合進行。
十、結果表式:各調查項目均分別按行業、員工規模加以陳示。
十一、辦理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十二、工作進度: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第四次:10月21日∼11月10日為調查時期,11月底完成分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