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度人力需求調查實施計畫

一、調查目的:為瞭解事業單位短期之人力需求狀況,特辦理本調查。

二、法令依據:依據統計法第三、四條及本會組織條例第廿一條規定辦理。

三、調查對象:台灣地區(包括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參加勞工保險之事業單位(僱用30人以上者)。

四、調查項目:各職類人力需求增減人數及原因

五、資料時期:一、四、七、十月底

六、調查時期:各次辦理時間如下

第一次:111127

第二次:421510

第三次:721810

第四次:1021日∼1110

七、調查方法:委託民調公司(單位)以電腦輔助電話訪問系統(CATI)辦理。

抽樣設計:

()抽樣母體:勞工保險檔中僱用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抽樣方法:採「分業分層比例隨機抽樣法」,以員工規模為分層變數,每次預計回收3,000份有效樣本。

()推估方法:

 其中:表第大行業、第規模層之母體事業單位家數

:表第大行業、第規模層之樣本事業單位家數

:表第大行業、第規模層、個樣本之特徵值

:表第大行業特徵值總和之推估

:表整個母體特徵值總和之推估

:表第大行業、第規模層之樣本變異數

:表特徵值總和之推估變異數

資料處理:採電腦處理為主、人工處理為輔配合進行。

十、結果表式:各調查項目均分別按行業、員工規模加以陳示。

十一、辦理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十二、工作進度

第一次:111127為調查時期,2月底完成分析報告。

第二次:421510日為調查時期,5月底完成分析報告

第三次:721810日為調查時期,8月底完成分析報告。

第四次:1021日∼1110日為調查時期,11底完成分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