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有工作能力、自願就業之中高齡者,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並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為協助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之中高齡者就業能力之再開發、轉業及退休後再就業,並排除其面臨之就業障礙,以配合經濟發展之需要,充份運用人力資源」,在經濟環境快速變遷及人口結構急速高齡化下,如何有效提昇中高齡人力資源之運用及改善中高齡之就業環境,對於我國未來經濟社會之發展具有相當重要之影響。為明瞭中高年勞工就業現況、退出職場之生涯規劃、就業職場上可能面臨之問題、對政府相關輔導措施之看法,特辦理本調查,供為本會勞動力規劃及訂定相關法令之參據。

本調查以中高齡(45~64歲)勞工為調查對象,利用勞保局投保勞工為母體資料檔,依行業分層隨機抽樣,於8812月採通訊調查,計回收8,331張調查表,大部分之中高年勞工均能詳細填答,使本項調查得以順利完成,並具相當代表性,在此謹致謝意。

為明瞭中高年勞工目前之勞動狀況,本處利用行政院主計處之「人力資源」、「人力運用」調查,針對中高年者之就業行業、職業、失業人數……等做一重組分析,附於本調查之附錄作為本調查之背景資料,並供為研究中高齡就業失業問題之參考。

貳、調查概況

一、法令依據

依據統計法第三、四條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二、調查目的

為明瞭中高年勞工就業現況、退出職場之生涯規劃、就業職場上可能面臨之問題、對政府相關輔導措施之看法,供為本會勞動力規劃及訂定相關法令之參據。

三、調查範圍及對象

()地區範圍:台灣地區,包括台灣省、台北市及高雄市。

()行業範圍:以中華民國行業分類中之九大行業為調查之範圍。

()調查對象:凡屬上述範圍之在職勞工則為本次之調查對象。

四、調查單位:以個別勞工為調查單位。

五、調查項目

包括勞工基本資料(含性別、年齡、薪資、教育程度、行職業等)、中高齡勞工目前就業情況及問題、退出職場的規劃、接受職訓情形、對本會促進中高齡就業措施之看法。

六、資料時期

()靜態資料以八十八年十一月底為調查標準日。

()動態資料以八十八年十一月為標準時間,但調查表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七、實施調查時間: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底止。

八、調查方法:採通信調查。

九、抽樣方法

由勞工保險資料檔,採分業分層隨機抽樣法,回收有效樣本數為8,331人。每一大行業依其員工規模(29人以下、30~99人、100~199人、200~499人、500人以上)分為5層。

十、推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