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查目的:
為明瞭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之事業單位及職工福利委員會對職工福利金提撥與運用情形,以及其各項福利措施辦理狀況,特舉辦本項調查,以供為政府規劃勞工福利政策之參據。
二、法令依據:
依據統計法第三、四條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八、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三、調查範圍與對象:
(一)地區範圍:
包括臺灣地區各縣市、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科學園區管理局。
(二)調查對象:
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之事業單位規模在五十人以上者均屬本調查之對象。
四、調查項目及調查表式:
(一)調查項目:
福利金提撥及運用、勞工生活協助、勞工教育、志願服務、勞工福利措施、勞工住宅及休閒活動等項。(詳見調查表)
(二)調查表式:
依調查項目按主管機關別、行業、規模、事業單位成立年期設計結果表示。(詳如附件)
五、資料時間:
(一)靜態資料以
(二)動態資料以
但調查表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六、調查時期:自每年
七、調查方法:
對全體調查對象採通信調查,由各縣市政府勞工行政單位催收及審核後,逕送本會。
八、辦理機關:本調查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機關。
九、資料處理:調查資料採用電腦處理為主,人工處理為輔配合進行。
十、統計結果:
本調查產生之統計結果由本會勞工福利處會同統計處審核後,陳請主任委員核定。統計結果編印報告分送有關單位參用。
十一、工作進度:
(一)調查規劃設計:每年一月一日至
(二)調查準備工作:每年一月十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
(三)實施調查期間:每年二月一日至二月十五日。
(四)調查資料製驗磁帶: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十五日。
(五)調查資料之整理統計: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
(六)結果表審議與報告編布: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日。
十二、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會勞工福利業務管理費項下支應。
十三、本調查陳奉核定後實施。
壹、前言
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一、五條及施行細則第一條規定,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僱用職工五十人以上之銀行、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應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至八十八年二月底止已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且員工人數50(含)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計8,475家。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瞭解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之事業單位推行勞工福利措施概況,以供政府規劃勞工福利政策之參考,特辦理「事業單位推行勞工福利概況調查」,用以明瞭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之事業單位對職工福利金提撥與運用情形,以及各項福利措施辦理情形。
貳、調查概況
一、調查目的:
為明瞭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之事業單位對職工福利金提撥與運用情形,以及各項福利措施辦理情形,供為政府規畫勞工福利政策之參考。
二、法令依據:依據統計法第三、四條及本會組織條例第八、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三、調查範圍與對象:
(一)地區範圍:含台灣地區各縣市、經濟部加工出口管理區及科學園區管理局。
(二)調查對象:
八十八年二月底前依法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之事業單位且員工規模在五十人以上(含)者。
四、調查項目與調查結果表式:
(一)調查項目:
1.福利金提撥及運用: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之職工福利金、自行增加辦理勞工福利經費、其他收入(含利息收入、業務收入及其他)、職工福利金支用及受益人數(含職工人數及眷屬人數)。
2.勞工生活協助:
設置專人辦理員工協助方案之輔導員人數及委託專案機構辦理情形。
3.勞工教育:
含各類勞工教育辦理之班別、平均每人接受勞工教育時數、提撥勞工教育經費、獎勵勞工進修、自行出版之各類勞工刊物等。
4.志願性服務:
組織服務性社團情形及員工參與人數。
5.勞工福利措施:
含托兒服務、日用品供應、勞工休閒設施、餐廳、圖書館、醫療室、理髮廳、交通工具、年節慰勞、各項貸款(勞工住宅貸款除外)、儲蓄措施、互助慰問金及子女獎助學金等福利事項辦理情形。
6.勞工住宅:
事業單位提供單身宿舍、有眷宿舍及優惠住宅貸款措施情形。
7.勞工休閒活動:
有無組織休閒性社團及由事業單位自行辦理休閒活動之情形。
(二)調查結果表式:
依調查項目按地區別、行業別、規模別及事業單位成立年期別交叉統計。
五、資料時間:
(一)靜態資料:以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調查基準日。
(二)動態資料:
以
六、調查時期:八十八年二月一日起至
七、調查方法:由縣市政府勞工行政單位,派員調查、催收及審核後逕送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