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調查實施計畫摘要
一、法令依據:
本調查根據本會組織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統計法第三、四條之規定辦理。
二、調查目的:
為配合社會經濟發展需要,明瞭各業職類別薪資水準及各事業單位受雇員工工作時間等狀況,以供研訂人力計畫、加強就業服務、辦理職業訓練、改善員工生活、增進員工福利等之參考。
三、調查對象:
依我國行業標準分類,凡八十九年七月從事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水電燃氣業、營造業、批發零售及餐飲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工商服務業、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之各公民營事業場所單位為調查對象。
四、地區範圍:包含臺灣省各縣市、臺北市、高雄市。
五、調查項目:
職類別受雇員工人數、職類別薪資、無工作經驗者每月經常性薪資、每週規定員工工作日數及時數、預計未來一年減少之正常工時等。
六、調查週期:每年定期辦理。
七、調查資料時期:主要以當年七月為資料時期,表中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八、調查方法:採派員訪問調查法為主,郵寄通信調查法為輔。
九、抽樣設計:
與「受雇員工薪資調查」相同,採用分業分層截略抽樣法,共完成7,929調查單位。
十、資料整理及編布:
本調查資料採用電腦處理為主,人工整理為輔配合進行。上項統計結果經確定後,即編印「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
(貳)調查實施經過
一、研訂調查實施計畫:
本項調查係依照本會八十九年度工作計畫辦理。為期調查作業周延,於八十九年三月即開始蒐集相關資料,以供研究設計參考,並先研訂調查實施計畫(草案)與調查表式,俾使調查之策劃、調查之執行、資料處理與報告編印等各階段作業,均能密切配合。
二、抽樣調查樣本:
為提高本調查之品質,特根據最新工商業普查之母體檔,再依經濟部最新工廠校正檔及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稅籍主檔中之倒閉、停歇業或新增廠商修正之,並以「截略分層隨機抽樣法」抽出調查樣本,以供本調查應用。
三、推估方法:
(一)利用最新之工商普查檔及工廠校正檔,建立各中、小類行業按人數分之各規模別人數結構比

即
![]()
![]()
![]()
![]()
![]()
![]()
(二)將調查年7月各行業受雇員工人數(按職員、工員分)依普查結構計算各規模人數
![]()
![]()
![]()
![]()
(三)估計某行業某規模某職類之受雇員工人數(為了去除樣本偏誤,同時考量上年各職類推估人數)
1. 當上年有同一職類時

![]()
2. 當上年無此一職類時

3.修正推估數與受雇員工薪資調查一致

![]()
![]()
![]()
![]()
![]()
![]()
(四)估計某行業某細職類之受雇員工薪資


![]()
![]()
![]()
![]()
四、編訂調查作業要點:
為使本次調查工作推展順利,提高資料品質,乃編訂「調查工作手冊」一種,供為各級調查人員辦理調查之依據,內容包括:調查目的、調查對象、調查方法、調查作業規定、調查工作進度、各項費用支給標準等。
五、調查人員之遴派與訓練:
為提高本調查資料品質,實地訪問工作人員,以具有調查實務經驗之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統計人員、特約統計調查員及各鄉鎮(市區)公所兼辦統計調查員為主。並為使調查人員確實熟練本調查作業程度與調查技術,統一工作步驟,以期控制整體調查進度與品質,乃於八十九年七月下旬分區舉辦調查人員講習會,由本會派員分赴各縣市,擔任講解與指導工作。
六、展開調查工作:
除公營單位、水電燃氣業與金融保險業採通信調查外,其餘均派員調查,並於八十九年八月起展開訪查工作。
七、加強資料審核:
為控制調查資料品質,經訪問收回之調查表,均先由各縣市政府審核人員,逐項詳細審核後彙送本會;本會工作人員並即進行逐表複審,以確保資料之正確完整。
八、機器處理資料:
調查資料經登錄後,由本會工作人員訂定電腦檢誤條件,經電腦檢誤及列印出錯誤,由人工逐筆核對更正。統計結果表並採用電腦雷射印表機印製,所有統計表之表名、表頭、表側與統計資料,一次印製完成,直接提供編印報告,節省甚多人力與時間。
九、統計結果編布:
統計結果產生後,即撰擬分析並編印調查報告。另摘印本調查重要統計結果,回饋需要該資料之受查廠商,以推廣本調查資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