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製造業及營造業之外籍勞工
一、外籍勞工的工作內容
就外勞的工作內容看,八成五之外勞主要工作以從事「作業員或體力工」最多,占84.59﹪,其次為「技術工」占13.59﹪,僅少數的事業單位由外勞擔任事務性工作。
表六、外籍勞工的工作內容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 單位:﹪
|
項目別 |
總 計 |
技 術 工 |
事 務 性 工作人員 |
作 業 員 或體力工 |
其 他 |
|
88年8月 |
100.00 |
14.27 |
0.88 |
83.85 |
1.00 |
|
製造業 |
100.00 |
10.25 |
1.01 |
88.25 |
0.48 |
|
營造業 |
100.00 |
27.49 |
0.46 |
69.34 |
2.71 |
|
|
|||||
|
89年8月 |
100.00 |
13.59 |
1.39 |
84.59 |
0.43 |
|
製造業 |
100.00 |
10.76 |
0.63 |
88.33 |
0.28 |
|
營造業 |
100.00 |
27.05 |
5.01 |
66.81 |
1.14 |
二、外籍勞工薪資
八十九年八月外籍勞工平均薪資為20,959元,其中經常性薪資16,470元,加班費3,736元, 其他非經常性薪資754元。平均薪資較上年同期20,919元增加40元或0.19﹪,與本國勞工比較,則占本國勞工(指製造業及營造業工人在同一事業單位年資未滿二年者)平均薪資24,533元之85.43﹪。
按行業觀察,製造業外勞薪資為21,083元,較上年同期增加77元或0.37%,占本國勞工薪資之86.99﹪。而營造業平均薪資20,372元,則較上年同期減少273元或1.32﹪,占本國勞工薪資之71.71﹪。
表七、外勞薪資與本國基層勞工薪資比較
單位:元;%
|
項目別 |
外
籍 勞 工 |
本國勞工(註) |
||||||
|
平 均 薪 資 |
經 常 性 薪 資 |
加 班 費 |
其 他 |
平 均 薪 資 |
||||
|
|
占本國 勞工(註) 比 率 |
|
占本國 勞工(註) 比 率 |
|
經常性 薪 資 |
|||
|
88年8月 |
20,919 |
94.58 |
16,507 |
85.07 |
3,728 |
684 |
22,116 |
19,405 |
|
製造業 |
21,006 |
95.70 |
16,542 |
87.44 |
3,671 |
792 |
21,950 |
18,918 |
|
營造業 |
20,645 |
76.88 |
16,395 |
65.04 |
3,907 |
342 |
26,853 |
25,208 |
|
|
||||||||
|
89年8月 |
20,959 |
85.43 |
16,470 |
76.59 |
3,736 |
754 |
24,533 |
21,505 |
|
製造業 |
21,083 |
86.99 |
16,586 |
79.52 |
3,661 |
836 |
24,237 |
20,858 |
|
營造業 |
20,372 |
71.71 |
15,918 |
59.45 |
4,092 |
362 |
28,410 |
26,775 |
註:「本國勞工」指本國製造業及營造業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年資未滿二年者。
三、外籍勞工工時
八十九年八月外籍勞工平均工時為249.3小時,較上年同期增加3.4小時,其中正常工時為200.9小時,加班工時為48.3小時。
就行業觀察,製造業平均工時251.1小時,較上年同期增10.1小時,與本國製造業受雇員工之平均工時207.8小時比較,則平均每人每月多43.3小時,其中正常工時多10.4小時,加班工時多32.9小時;而營造業平均工時240.4小時,則較上年同期減少21.0小時,但較本國營造業受雇員工之平均工時195.0小時,則平均每人每月多工作45.4小時,其中正常工時多11.2小時,加班工時多34.2小時。
表八、外籍勞工工時與本國勞工工時比較
單位:小時
|
項 目 別 |
外 籍 勞 工 |
本 國 勞 工 |
||||
|
平 均 工 時 |
正 常 工 時 |
加 班 工 時 |
平 均 工 時 |
正 常 工 時 |
加 班 工 時 |
|
|
88年8月 |
245.9 |
207.1 |
38.8 |
|
|
|
|
製造業 |
241.0 |
203.4 |
37.6 |
207.1 |
190.5 |
16.6 |
|
營造業 |
261.4 |
218.5 |
42.9 |
192.7 |
183.8 |
8.9 |
|
|
||||||
|
89年8月 |
249.3 |
200.9 |
48.4 |
|
|
|
|
製造業 |
251.1 |
201.7 |
49.4 |
207.8 |
191.3 |
16.5 |
|
營造業 |
240.4 |
197.5 |
42.9 |
195.0 |
186.3 |
8.7 |
四、事業單位為外籍勞工辦理保險情形
事業單位為保障外籍勞工在華工作安全而為其辦理保險,八十九年八月事業單位有為外籍勞工辦理保險之比率占達99.83﹪,尚有極少數(0.17﹪)的事業單位未能為外籍勞工辦理保險。至保險種類則以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最多,各占96.82﹪、96.77﹪,其次為「意外保險」占26.96﹪,「其他保險」僅占3.13﹪。
表九、外籍勞工參加保險情形
單位:﹪
|
項目別 |
總 計 |
製造業 |
營造業 |
|
八十三年八月 |
100.00 |
100.00 |
100.00 |
|
沒有加入任何保險 |
2.80 |
2.80 |
2.65 |
|
有加入保險 |
97.20 |
97.20 |
97.35 |
|
|
|||
|
八十九年八月 |
100.00 |
100.00 |
100.00 |
|
沒有加入任何保險 |
0.17 |
0.18 |
- |
|
有加入保險 |
99.83 |
99.82 |
100.00 |
|
|
|||
|
勞工保險 |
96.82 |
96.78 |
97.96 |
|
全民健康保險 |
96.77 |
96.68 |
98.98 |
|
意外保險 |
26.96 |
26.74 |
32.86 |
|
其他保險 |
3.13 |
3.03 |
5.71 |
說明:保險種類可複選,故細項合計大於「有加入保險」之比率。
五、外籍勞工的生活管理
(一)住宿管理方式
事業單位對外籍勞工住宿最主要的管理方式,有97.00﹪由事業單位自行管理,僅少數非由事業單位自行管理,占3.00﹪。
就行業觀察,製造業管理方式較為固定,以「由事業單位自行管理」為主,各年所占比率在94∼97﹪間,而營造業則變化較大,由事業單位自行管理者比率由87年之80.17﹪,升為88年之87.92﹪,89年則降為86.53%。
表十、外籍勞工的生活管理
單位:﹪
|
項 目 別 |
總 計 |
由事業單位 自行管理 |
非由事業單位 自行管理 |
|
87年8月 |
100.00 |
95.66 |
4.34 |
|
製造業 |
100.00 |
96.26 |
3.74 |
|
營造業 |
100.00 |
80.17 |
19.83 |
|
|
|||
|
88年8月 |
100.00 |
94.71 |
5.29 |
|
製造業 |
100.00 |
94.96 |
5.04 |
|
營造業 |
100.00 |
87.92 |
12.08 |
|
|
|||
|
89年8月 |
100.00 |
97.00 |
3.00 |
|
製造業 |
100.00 |
97.40 |
2.60 |
|
營造業 |
100.00 |
86.53 |
13.47 |
(二)提供外勞住宿的方式
事業單位提供外勞住宿的方式以採「撥用部分原有員工宿舍」占46.37﹪最多,其次為「購建員工宿舍」占37.30﹪,再其次為「租賃員工宿舍」占12.77﹪,「住宿組合房屋(工地工寮)」占5.36﹪,另「委由仲介公司辦理」者亦占有2.40﹪,而由外勞自理者甚微,僅占0.18﹪,其他方式者1.19﹪。
就行業觀察,營造業近四分之三係提供「住宿組合房屋(工地工寮)」,較製造業之2.68﹪,有明顯差異,製造業則以「撥用部分原有員工宿舍」方式占47.72﹪最為普遍,其次為「購建員工宿舍」方式,占38.23﹪。
若就外勞住宿管理方式看,由本單位自行管理者仍以「撥用部分原有員工宿舍」之47.80﹪及「購建員工宿舍」38.25﹪最多,而非由本單位自行管理者,則以「委由仲介公司辦理」者最多,占66.50﹪,其次為「租賃員工宿舍」占25.69﹪。
表十一、事業單位提供外籍勞工住宿的方式
單位:%
|
提供外勞住宿方式別 |
八十八年 |
八 十 九 年 |
||||
|
|
行 業 別 |
外勞住宿管理方式 |
||||
|
|
製 造 業 |
營 造 業 |
由本單位 自行管理 |
非由本單位 自行管理 |
||
|
總計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
購建員工宿舍 |
37.27 |
37.30 |
38.23 |
13.27 |
38.25 |
6.80 |
|
租賃員工宿舍 |
11.18 |
12.77 |
12.61 |
16.73 |
12.37 |
25.69 |
|
撥用部分原有員工宿舍 |
47.28 |
46.37 |
47.72 |
11.22 |
47.80 |
- |
|
住宿組合房屋(工地工寮) |
6.04 |
5.36 |
2.68 |
74.90 |
5.10 |
13.60 |
|
由外勞自理 |
0.98 |
0.18 |
0.15 |
1.02 |
0.16 |
1.01 |
|
委由仲介公司辦理 |
2.37 |
2.40 |
2.24 |
6.73 |
0.42 |
66.50 |
|
其他方式 |
1.72 |
1.19 |
1.07 |
4.29 |
1.11 |
3.78 |
說明:提供住宿方式可複選,故合計數大於100﹪。
(三)逃離事業單位情形
1.逃離比率
外籍勞工經由事業單位申請引進後,受到就業服務法之限制,不得任意轉換雇主,且需限期離境,因此,或有部分外勞因不適應原單位之工作環境,或僱用期將屆滿尚不願離境,而自行逃離工作單位,形成非法之外籍勞工。就八十九年八月底止已引進外籍勞工之事業單位中,最近一年(88年9月至89年8月)曾發生外籍勞工逃離情形者比率占20.75﹪,亦即五家引進外籍勞工者就有一家曾發生外勞逃離工作單位之現象,發生率仍屬偏高。
就行業觀察,最近一年營造業發生外勞逃離情形較製造業嚴重,其外勞逃離之業者比率占32.45﹪,較製造業者曾發生外勞逃離比率之20.30﹪為高,惟營造業外勞逃離之業者比率已由87年之50.1%下降為89年之32.45%。
就外勞住宿管理方式觀察,由本單位自行管理者曾發生外勞逃跑之比率,為20.67﹪,較非由本單位自行管理者之23.43﹪低2.76個百分點,顯示事業單位用心的管理似可降低外勞的逃離比率。
表十二、外籍勞工逃離比率
單位:﹪,百分點
|
年別 |
總
計 |
行 業 別 |
外勞住宿管理方式 |
|||
|
|
較 上 年 同期增減百 分 點 |
製 造 業 |
營 造 業 |
由本單位 自行管理 |
非由本單位 自行管理 |
|
|
85年9月∼86年8月 |
24.36 |
-5.74 |
23.41 |
46.65 |
24.17 |
28.71 |
|
86年9月∼87年8月 |
20.23 |
-4.13 |
19.08 |
50.10 |
19.56 |
35.05 |
|
87年9月∼88年8月 |
14.74 |
-5.49 |
13.90 |
36.83 |
14.43 |
20.30 |
|
88年9月∼89年8月 |
20.75 |
6.01 |
20.30 |
32.45 |
20.67 |
23.43 |
有外勞逃離之事業單位中,認為外勞逃離原因以「離鄉同袍的慫恿、轉介」居首,占10.74﹪,其次為「聘僱期將屆滿」占9.44﹪,再其次為「希望獲得較高待遇」,占6.13﹪,其餘所占比率甚低,分別為「工作環境無法適應」2.39﹪、「思鄉情緒」2.36﹪、「生活環境無法適應」1.45﹪、「與本國勞工相處不融洽」0.99﹪、「仲介公司轉介」0.64﹪等,另非上述之其他原因者亦有2.48﹪,綜觀調查結果,「離鄉同袍的慫恿、轉介」、「聘僱期將屆滿」、「希望獲得較高待遇」等較主要逃離原因均呈上升之勢。
表十三、有外勞逃離之事業單位認為其逃離之原因
單位:%
|
項目別 |
88年9月∼ 89年8月 |
87年9月∼ 88年8月 |
86年9月∼ 87年8月 |
85年9月∼ 86年8月 |
|
總計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
沒有逃離 |
79.25 |
85.26 |
79.77 |
75.64 |
|
有逃離 |
20.75 |
14.74 |
20.23 |
24.36 |
|
|
||||
|
1.離鄉同胞的慫恿、轉介 |
10.74 |
6.67 |
9.45 |
11.32 |
|
2.聘僱期將屆滿 |
9.44 |
6.11 |
7.78 |
11.22 |
|
3.希望獲得較高待遇 |
6.13 |
3.68 |
5.42 |
6.04 |
|
4.思鄉情緒 |
2.36 |
1.47 |
1.98 |
1.76 |
|
5.工作環境無法適應 |
2.39 |
1.45 |
1.82 |
1.63 |
|
6.生活環境無法適應 |
1.45 |
1.07 |
0.95 |
1.14 |
|
7.與本國勞工相處不融洽 |
0.99 |
0.41 |
0.49 |
0.66 |
|
8.仲介公司轉介 |
0.64 |
0.17 |
0.39 |
0.27 |
|
9.其他 |
2.48 |
2.48 |
2.98 |
3.26 |
說明:逃離原因可複選,故合計數大於「有逃離」之比率。
2.協尋情形
在20.75﹪有外勞逃離之事業單位中,對外勞逃離大多有採取協尋措施,占17.04﹪,各項協尋措施中以「請警察機關協尋」占14.51﹪居首,「請仲介公司協尋」占9.58﹪居次,餘4.03﹪透過其他管道協尋,有3.72﹪之業者未採取任何措施,為免逃離外勞造成社會問題,對於外勞之逃離、協尋等,仍有待事業單位加強管理。
(四)外勞生活輔導措施
事業單位對外籍勞工之生活輔導有採取措施者占76.07%,較八十六年同期上升11.81個百分點,由於本次調查增加「建立外勞申訴管道」、「工作、休閒均派專人輔導」二個選項,再加上本會積極輔導業者建立申訴管道之下,事業單位採用之措施以「建立外勞申訴管道」占42.95%居首、「工作、休閒均派專人輔導」34.23%居次、「設立文康中心」26.32%居第三、「安排例假日休閒活動」亦有25.88%。

就行業觀察,營造業事業單位對僱用外勞之生活輔導有採取措施者占86.33%,較製造業之75.68%,高出10.65個百分點,且各項輔導措施(除安排例假日的宗教活動外)之採行比率均較製造業為普遍,顯示營造業事業單位因重大工程引進外勞,管理較為集中,各項輔導措施較易安排。

(五)事業單位為外籍勞工提存薪資情形
為便於雇主對於所聘僱外籍勞工之管理,於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明定「雇主得與外國人訂立契約,以外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數額存儲生息,俟其離境時領回」。
1.事業單位對外籍勞工提存薪資情形
八成以上之事業單位於外籍勞工在華期間為其提存薪資,占80.83﹪,平均提存薪資比率為17.74﹪,或平均每月提存2,943元,沒有為外籍勞工提存者,占19.17﹪。
就行業觀察,製造業事業單位普遍均有為外勞提存薪資,比率達81.34﹪,較營造業之67.76﹪高出11個百分點,平均每月提存薪資比率亦較營造業為高。
表十四、事業單位對外籍勞工提存薪資情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
單位:%;元
|
項目別 |
總 計 |
沒有為外籍 勞工提存薪資 |
有 為 外 籍 勞 工 提 存 薪 資 |
||
|
|
平均每月提存 薪 資 比 率 |
平均每月 提存金額 |
|||
|
總計 |
100.00 |
19.17 |
80.83 |
17.74 |
2,943 |
|
|
|||||
|
製造業 |
100.00 |
18.66 |
81.34 |
17.89 |
2,954 |
|
營造業 |
100.00 |
32.24 |
67.76 |
9.64 |
2,626 |
註:本會業已
2.認為提存薪資對減少外籍勞工逃跑之影響
事業單位認為此條款對於減少外籍勞工逃跑「有幫助」者,占89.30﹪,「無幫助」者,占2.73﹪,另「無意見」占7.98﹪。
按行業觀察,行業間認知情形差異不大,惟製造業事業單位意見較為明確,認為「有幫助」者,占89.44﹪,略多於營造業之85.51﹪,而認為「無幫助」者,則營造業之4.29﹪多於製造業之2.67﹪。
表十五、事業單位認為此條款對於減少外籍勞工逃跑之影響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
單位:﹪
|
項 目 別 |
總計 |
有幫助 |
無幫助 |
無意見 |
|
總計 |
100.00 |
89.30 |
2.73 |
7.98 |
|
|
||||
|
製造業 |
100.00 |
89.44 |
2.67 |
7.89 |
|
營造業 |
100.00 |
85.51 |
4.29 |
10.20 |
(六)事業單位認為「外勞諮詢服務中心」對外籍勞工僱用管理之幫助
本會補助成立的「外勞諮詢服務中心」,自八十四年設置以來,各方評語不一,根據調查顯示,事業單位認為對改善外籍勞工僱用管理「幫助很大」者,占23.30﹪,「少許幫助」占18.12﹪,「普通」占11.48﹪,「沒有幫助」占4.83﹪,「沒意見」占23.08﹪,另尚有一成九(19.20﹪)「不知道有此一單位」。
按員工規模觀察,規模愈大者知道「外勞諮詢服務中心」此一單位之比率愈高,而認為其對改善外勞僱用管理有幫助之比率亦愈高,顯示大規模事業單位對外勞諮詢服務中心持較高之正面評價。
表十六、「外勞諮詢服務中心」對改善外籍勞工管理上之幫助情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
單位:%
|
項目別 |
總 計 |
知 道 有 外 勞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者 |
不知道有此一單位 |
||||
|
幫助很大 |
少許幫助 |
普 通 |
沒有幫助 |
沒意見 |
|||
|
總計 |
100.00 |
23.30 |
18.12 |
11.48 |
4.83 |
23.08 |
19.20 |
|
|
|||||||
|
1 ∼ 29人 |
100.00 |
23.44 |
16.67 |
12.08 |
4.03 |
24.53 |
19.26 |
|
30 ∼ 99人 |
100.00 |
21.30 |
17.22 |
11.43 |
5.13 |
22.37 |
22.55 |
|
100∼299人 |
100.00 |
25.33 |
19.44 |
10.87 |
4.98 |
24.11 |
15.27 |
|
300∼499人 |
100.00 |
27.83 |
29.50 |
7.42 |
4.82 |
20.22 |
10.20 |
|
500人 以上 |
100.00 |
29.27 |
21.19 |
13.41 |
6.71 |
19.05 |
10.37 |
六、運用外籍勞工的情形
(一)外籍勞工工作表現
1.勞資關係
事業單位對外籍勞工在勞資關係上的表現,感覺「和諧」者最多,占53.31﹪,認為「很和諧」者次之,占36.20﹪,二者合占89.51﹪,比率較上年同期略增0.98個百分點,認為「普通」者10.43﹪,而認為「不和諧」者僅占0.03﹪,認為「很不和諧」者0.03﹪。滿意度85.0較上年同期之84.2略增,顯示事業單位與外籍勞工之勞資關係均維持在穩定和諧狀態。
表十七、事業單位對外籍勞工在勞資關係上的表現
單位:%,滿意度
|
年 別 |
總 計 |
很 和 諧 |
和 諧 |
普 通 |
不 和 諧 |
很不和諧 |
滿 意 度 |
|
87年8月 |
100.00 |
26.58 |
58.15 |
15.18 |
0.08 |
- |
82.2 |
|
88年8月 |
100.00 |
32.63 |
55.90 |
11.23 |
0.18 |
0.06 |
84.2 |
|
89年8月 |
100.00 |
36.20 |
53.31 |
10.43 |
0.03 |
0.03 |
85.1 |
註:滿意度計算方式為很和諧100、和諧80、普通60、不和諧40、很不和諧20,
加權計算。表十八∼二十二之計算方式亦同。
2.勤勞程度
有五成二之事業單位認為外籍勞工「勤勞」,感覺「很勤勞」者18.03﹪,二者合占70.17﹪,較上年同期增加4.56個百分點,而感覺「不勤勞」者或「很不勤勞」者僅合占1.27﹪,認為「普通」者占28.56﹪。滿意度77.4較上年同期之75.9略增,顯示事業單位普遍對外籍勞工之勤勞度相當滿意。
表十八、事業單位對外籍勞工勤勞程度的感覺
單位:%,滿意度
|
年 別 |
總 計 |
很 勤 勞 |
勤 勞 |
普 通 |
不 勤 勞 |
很不勤勞 |
滿意度 |
|
87年8月 |
100.00 |
12.28 |
46.01 |
39.96 |
1.75 |
- |
73.8 |
|
88年8月 |
100.00 |
15.04 |
50.57 |
33.17 |
1.10 |
0.12 |
75.9 |
|
89年8月 |
100.00 |
18.03 |
52.14 |
28.56 |
1.25 |
0.02 |
77.4 |
3.工作效率
事業單位對外籍勞工工作效率的感覺,以覺得「普通」者占52.18﹪最多,其次為認為「高」者亦有36.72﹪,「很高」者9.89﹪,而覺得「低」或「很低」者低於一成五,比率較上年同期降低0.62個百分點 。滿意度71.1較上年同期之69.6略增,顯示外籍勞工在工作上的表現大都能符合雇主之要求。
表十九、事業單位對外籍勞工工作效率的感覺
單位:%,滿意度
|
年 別 |
總 計 |
很 高 |
高 |
普 通 |
低 |
很 低 |
滿 意 度 |
|
87年8月 |
100.00 |
5.24 |
27.90 |
63.92 |
2.91 |
0.03 |
67.1 |
|
88年8月 |
100.00 |
7.61 |
34.97 |
55.58 |
1.66 |
0.17 |
69.6 |
|
89年8月 |
100.00 |
9.89 |
36.72 |
52.18 |
1.19 |
0.02 |
71.1 |
4.衛生習慣
超過二成之事業單位認為外籍勞工的衛生習慣「好」(占20.41﹪)或「很好」(占5.07﹪),而認為「不好」者(占13.04﹪)、「很不好」者(占0.96﹪),感覺「普通」者占60.52﹪。滿意度63.1較上年同期之61.6略高,顯示事業單位認為外籍勞工的衛生習慣漸有改善。
表二十、事業單位對外籍勞工衛生習慣的感覺
單位:%,滿意度
|
年 別 |
總 計 |
很 好 |
好 |
普 通 |
不好 |
很 不 好 |
滿 意 度 |
|
87年8月 |
100.00 |
2.72 |
15.52 |
60.21 |
20.04 |
1.51 |
59.6 |
|
88年8月 |
100.00 |
3.30 |
19.72 |
60.28 |
15.32 |
1.38 |
61.6 |
|
89年8月 |
100.00 |
5.07 |
20.41 |
60.52 |
13.04 |
0.96 |
63.1 |
5.與本國勞工工作情形
有七成九之事業單位對外籍勞工與本國勞工工作情形認為良好,其中認為「好」者占52.32﹪、「很好」者占27.03﹪,感覺「普通」者亦占有20.42﹪,而認為「不好」者或「很不好」者合計尚不及1﹪,滿意度81.2較上年同期之79.5略增,顯示事業單位認為外籍勞工與本國勞工在工作上的合作關係更趨良好。
表二十一、事業單位對外籍勞工與本國勞工工作的情形
單位:%,滿意度
|
年 別 |
總 計 |
很 好 |
好 |
普 通 |
不 好 |
很不好 |
滿 意 度 |
|
87年8月 |
100.00 |
12.81 |
52.72 |
34.32 |
0.12 |
0.03 |
75.6 |
|
88年8月 |
100.00 |
21.79 |
54.36 |
23.62 |
0.20 |
0.03 |
79.5 |
|
89年8月 |
100.00 |
27.03 |
52.32 |
20.42 |
0.23 |
- |
81.2 |
6.綜合表現
事業單位對外籍勞工的表現,綜合來看以覺得「好」者最多,占54.63﹪,「很好」者亦有17.69﹪,二者合占72.32﹪,較上年同期增加5.16個百分點,覺得「普通」者27.32%,減少5.05個百分點,而覺得「不好」或「很不好」者合計尚不及1﹪。滿意度77.9與上年同期之76.1略增。
表二十二、事業單位對外籍勞工工作表現之綜合觀感
單位:%,滿意度
|
年 別 |
總 計 |
很 好 |
好 |
普 通 |
不 好 |
很不好 |
滿 意 度 |
|
87年8月 |
100.00 |
9.54 |
48.13 |
42.00 |
0.34 |
- |
73.4 |
|
88年8月 |
100.00 |
14.06 |
53.10 |
32.37 |
0.43 |
0.04 |
76.1 |
|
89年8月 |
100.00 |
17.69 |
54.63 |
27.32 |
0.36 |
- |
77.9 |
(二)事業單位對外勞緊縮政策之因應措施
政府若採行外勞緊縮政策,事業單位有九成三會採取因應措施,其中以「增加加班時數」及「增加僱用本勞」二項比率較高,分占53.92﹪及44.69﹪,其次為「採外包方式」(占38.50﹪)、「採自動化生產」(占34.63﹪)、「加強職訓提高生產力」(占21.83﹪)、「產業外移」(占21.00﹪)、「加強員工福利」(占16.94﹪)、「縮減業務」(占11.53﹪)、「提高工資」(占9.44﹪),而以「關廠歇業」因應者僅為4.10﹪。
就行業觀察,製造業有因應措施之比率93.44﹪,略高於營造業之91.43﹪,製造業所採因應措施,首先考慮增加加班時數(占54.01%),其餘依序為增加僱用本勞(占44.93%)、採外包方式(占37.63)、採自動化生產(占35.64)、加強職訓提高生產力(占21.98)等,顯示如實施外勞緊縮政策,製造業大部分以加班及僱用本勞因應,並配合內部自動化以紓解人力之不足。而營造業因業務性質不同,如實施外勞緊縮政策則首先考慮以採外包方式因應(占61.02),其次為增加加班時數(占51.43)及僱用本勞(占38.37)。
表二十三、事業單位對「外勞緊縮政策」之因應措施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
單位:%
|
項 目 別 |
總 計 |
製 造 業 |
營 造 業 |
|
總 計 |
100.00 |
100.00 |
100.00 |
|
無任何因應措施 |
6.63 |
6.56 |
8.57 |
|
有因應措施 |
93.37 |
93.44 |
91.43 |
|
因應方式 |
|||
|
1.增加加班時數 |
53.92 |
54.01 |
51.43 |
|
2.增加僱用本勞 |
44.69 |
44.93 |
38.37 |
|
3.採外包方式 |
38.50 |
37.63 |
61.02 |
|
4.採自動化生產 |
34.63 |
35.64 |
8.37 |
|
5.加強職訓提高生產力 |
21.83 |
21.98 |
17.96 |
|
6.產業外移 |
21.00 |
21.63 |
4.69 |
|
7.加強員工福利 |
16.94 |
16.99 |
15.51 |
|
8.縮減業務 |
11.53 |
11.33 |
16.73 |
|
9.提高工資 |
9.44 |
9.51 |
7.55 |
|
10.關廠歇業 |
4.10 |
4.21 |
1.22 |
|
11.其 他 |
1.58 |
1.60 |
1.02 |
說明:因應措施可複選,故合計數大於「有因應措施」之比率。
七、外籍勞工與本國勞工生產力之比較
事業單位對外籍勞工與本國勞工生產力的比較,認為「二者差不多」者,占
55.28%,認為「外籍勞工較本國勞工為高」者,占30.35%,而認為「外籍勞工較本國勞工為低」者,占14.37%,與八十四年比較,認為「外籍勞工較本國勞工高」之業者比率上升20.1個百分點,而認為「外籍勞工較本國勞工為低」之業者比率下降8.2個百分點,顯示事業單位認為外籍勞工之生產力已明顯提升。
表二十四、事業單位認為外籍勞工生產力與本國勞工之比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
單位:%
|
項目別 |
總計 |
較本國勞工為高 |
二者差不多 |
較本國勞工為低 |
|
84年 |
100.00 |
10.22 |
67.18 |
22.60 |
|
製造業 |
100.00 |
10.27 |
67.76 |
21.97 |
|
營造業 |
100.00 |
9.09 |
51.75 |
39.16 |
|
|
||||
|
89年 |
100.00 |
30.35 |
55.28 |
14.37 |
|
製造業 |
100.00 |
30.10 |
55.86 |
14.04 |
|
營造業 |
100.00 |
36.73 |
40.41 |
22.86 |
八、透過仲介公司引進外勞情形
僅6.87%之事業單位未透過仲介公司引進外籍勞工,另有九成三事業單位是透過仲介公司引進外籍勞工,其中27.00%考慮直接引進,66.13%不考慮直接引進,。
就行業觀察,製造業有93.18%之事業單位透過仲介公司引進外勞,略高於營造業之91.84%,其中營造業有考慮直接引進之事業單位,占37.55%,則高出製造業26.59%,有10.96個百分點。顯示營造業之事業單位因重大工程引進外勞,每次引進人數較多,考慮直接引進之比率較高。
表二十五、事業單位透過仲介公司引進外籍勞工情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
單位:%
|
項目別 |
總計 |
未 透 過 仲介公司 |
透過仲介公司 |
||
|
|
考慮 直接引進 |
不考慮 直接引進 |
|||
|
總計 |
100.00 |
6.87 |
93.13 |
27.00 |
66.13 |
|
|
|||||
|
製造業 |
100.00 |
6.82 |
93.18 |
26.59 |
66.59 |
|
營造業 |
100.00 |
8.16 |
91.84 |
37.55 |
54.29 |
九、八十九年缺工情形與八十八年比較
就引進外勞之事業單位來看缺工情形,有51.42%表示目前已不缺工,有38.21%表示較上年紓緩但仍缺工,有10.37%表示缺工更嚴重。
就行業觀察,製造業之事業單位「目前不缺工」占51.09%,「較上年紓緩,但仍缺工」占38.46%,「缺工更嚴重」占10.46%;營造業之事業單位「目前不缺工」占60.00%,「較上年紓緩,但仍缺工」占31.84%,「缺工更嚴重」占8.16%,顯示營造業缺工之家數較製造業少。
表二十六、事業單位八十九年與上年缺工情形之比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
單位:%
|
項目別 |
總計 |
目前不缺工 |
較上年紓緩 但仍缺工 |
缺工更嚴重 |
|
總計 |
100.00 |
51.42 |
38.21 |
10.37 |
|
|
||||
|
製造業 |
100.00 |
51.09 |
38.46 |
10.46 |
|
營造業 |
100.00 |
60.00 |
31.84 |
8.16 |
(貳)外籍監護工
一、外籍監護工之工作內容
外籍監護工的工作內容(可複選),以「看護老人」為首,占61.77%,「做家事」居次,占50.83%,「看護病人」占37.41%,「看護殘障者」占19.88%,「帶小孩」占12.82%。顯示外籍監護工之工作以看護老人、病人為主,並需兼做家事。由於我國已步入高齡化之國家,對於老年人之長期照顧需儘早規劃,俾免對外籍監護工過度之依賴。
表二十七、家庭外籍監護工之工作內容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
單位:%
|
項目別 |
總計 |
|
總
計 |
100.00 |
|
看護老人 |
61.77 |
|
做家事 |
50.83 |
|
看護病人 |
37.41 |
|
看護殘障者 |
19.88 |
|
帶小孩 |
12.82 |
|
其 他 |
0.94 |
說明:因工作內容可複選,故合計數大於100。
二、外籍監護工之薪資
八十九年八月外籍監護工平均薪資為17,935元,其中經常性薪資15,873元,加班費1,744元,其他非經常性薪資317元。與從事製造業、營造業之外勞比較下,平均薪資少3,024元,其中經常性薪資少597元,加班費少1,992元,其他非經常性薪資少437元。
表二十八、家庭外籍監護工之薪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
單位:元
|
項目別 |
平均薪資 |
經常性薪資 |
加 班 費 |
其 他 |
|
外籍監護工 |
17,935 |
15,873 |
1,744 |
317 |
|
製造業、營造業 外籍勞工 |
20,959 |
16,470 |
3,736 |
754 |
三、外籍監護工之工作時間
雇主對外籍監護工工作時間,沒有規定者占75.90%,有規定者占24.10%,其中以規定「12小時以上」者占94.76%,「10~未滿12小時」占3.12%,「未滿10小時」占2.12%,平均每日工作時數12.30小時。
表二十九、雇主對外籍監護工工作時間之訂定情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
單位:小時,%
|
項目別 |
總 計 |
沒有規定 |
有規定 |
||||
|
|
未滿 10小時 |
10∼未滿 12小時 |
12小時 以 上 |
平均每日 工作時數 |
|||
|
總計 |
100.00 |
75.90 |
24.10 |
2.12 |
3.12 |
94.76 |
12.30 |
四、外籍監護工例假日放假情形
雇主給外籍監護工例假日放假情形,以「部分放假」者居首,占55.41%,「都不放假」者居次,占38.16%,「有放假」者6.44%。例假日繼續工作,有九成八以上發給加班費,僅少數不發給加班費。
就外籍監護工性別觀察,不論男性或女性,皆以「部分放假」居首,約占半數,惟男性以「有放假」占40.23%居次,女性則以「都不放假」占38.88%居次。男性外籍監護工,雖屬少數,然例假日放假比率則較高。
表三十、外籍監護工例假日放假情形按性別、教育程度別分
單位:%
|
項目別 |
總計 |
有放假 |
部分放假 |
都不放假 |
||||
|
|
發 給 加班費 |
不發給 加班費 |
|
發 給 加班費 |
不發給 加班費 |
|||
|
總計 |
100.00 |
6.44 |
55.41 |
54.12 |
1.29 |
38.16 |
37.77 |
0.38 |
|
性別 |
||||||||
|
男 |
100.00 |
40.23 |
53.47 |
51.54 |
1.93 |
6.31 |
6.31 |
- |
|
女 |
100.00 |
5.67 |
55.45 |
54.18 |
1.27 |
38.88 |
38.49 |
0.39 |
|
教育程度 |
||||||||
|
國中及以下 |
100.00 |
4.89 |
49.57 |
48.46 |
1.11 |
45.54 |
45.15 |
0.39 |
|
高中(職) |
100.00 |
7.21 |
58.67 |
57.35 |
1.32 |
34.13 |
33.70 |
0.43 |
|
大專(學) |
100.00 |
9.56 |
66.00 |
64.23 |
1.77 |
24.44 |
24.18 |
0.26 |
|
研究所及以上 |
100.00 |
- |
100.00 |
100.00 |
- |
- |
- |
- |
就外籍監護工教育程度觀察,各教育程度別皆以「部分放假」居首,「都不放假」居次,惟「都不放假」所占比率,以國中及以下者占45.54%較高,隨教育程度愈高其比率愈低。「有放假」比率,以國中及以下者占4.89%較低,隨教育程度愈高,其比率愈高。顯示教育程度愈高,例假日放假比率愈高。
五、雇主為外籍監護工辦理保險情形
雇主為保障外籍監護工在華工作安全而為其辦理保險,八十九年八月雇主有為外籍監護工辦理保險之比率達96.87%,保險種類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最多,占89.44%,其次為「意外保險」占30.89%,「勞工保險」占8.87%,「其他保險」占1.06%。
表三十一、外籍監護工參加保險情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
單位:%
|
項目別 |
總計 |
|
沒有辦理保險 |
3.13 |
|
有辦理保險 |
96.87 |
|
全民健康保險 |
89.44 |
|
意外保險 |
30.89 |
|
勞工保險 |
8.87 |
|
其他保險 |
1.06 |
註:辦理保險項目可複選,細項合計大於合計項。
六、僱用外籍監護工之管道
雇主僱用外籍監護工之管道,以「透過國內人力仲介公司介紹」為主,占95.80%,其次為「友人介紹」占2.05%,「透過國外人力仲介公司介紹」占1.09%,「自行尋覓」占0.85%,「其他」占0.21%。
七、僱用外籍監護工雇主支付之仲介費
雇主僱用一個外籍監護工所付之仲介費以「2萬~未滿2萬5仟元」為首,占52.11%,其次為「1萬5仟元~未滿2萬元」占18.17%,「2萬5仟元以上」占16.86%,「未滿1萬5仟元」占12.86%,平均仲介費為20,374元
表三十二、僱用外籍監護工雇主支付之仲介費
單位: %,元
|
項目別 |
總計 |
未 滿 1萬5仟元 |
1萬5仟元~ 未滿2萬元 |
2萬元~ 未滿2萬5仟元 |
2萬5仟元 以 上 |
平均仲介費 |
|
總計 |
100.00 |
12.86 |
18.17 |
52.11 |
16.86 |
20,374 |
八、運用外籍監護工的情形
(一)外籍監護工工作表現
1.綜合表現
雇主對所僱用之外籍監護工在看護技術、工作態度、工作情緒、工作效率、僱傭關係、衛生習慣等之綜合表現尚稱滿意,認為「很滿意」者占16.40%、「滿意」占54.10%、「普通」占26.75%、「不滿意」占2.25%、「很不滿意」占0.50%、滿意度76.73。
表三十三、外籍監護工工作表現
|
項目別 |
滿 意 度 |
|
綜合表現 |
76.73 |
|
僱傭關係 |
81.51 |
|
工作態度 |
77.41 |
|
工作情緒 |
76.69 |
|
衛生習慣 |
76.64 |
|
工作效率 |
69.95 |
|
看護技術 |
68.66 |
註:滿意度計算方式以「很滿意」為100、滿意80、普通60、
不滿意40、很不滿意20,加權計算。
2.僱傭關係
雇主對外籍監護工在僱傭關係上的表現,感覺「和諧」者最多,占56.60%,認為「很和諧」者次之,占26.04%,二者合占82.64%,認為「普通」者16.34%,而認為「不和諧」及「很不和諧」者皆不及1%,滿意度81.51,為各項工作表現中,分數最高者。
3.工作態度
有47.44%的雇主感覺外籍監護工「勤勞」,感覺「很勤勞」者占21.47%,二者合占68.91%,即接近七成之雇主認為外籍監護工之工作態度屬勤勞的,認為「普通」者占27.99%,而「不勤勞」及「很不勤勞」分占2.86%及0.24%,滿意度達77.41。
4.工作情緒
雇主對外籍監護工在工作情緒上的感覺,以覺得「穩定」者占55.12%最多,覺得「普通」者占23.64%,「很穩定」者占16.62%,「不穩定」者占4.34%,「很不穩定」者占0.27%,滿意度76.69。
5.衛生習慣
六成七之雇主認為外籍監護工的衛生習慣「好」或「很好」,而認為「不好」或「很不好」者分占2.62%及0.27%,感覺「普通」者占29.60%,滿意度76.64。
6.工作效率
雇主對外籍監護工在工作效率上的感覺,以覺得「普通」者占45.93%最多,其次認為「高」者亦有35.25%,「很高者」11.39%,而覺得「低」或「很低」者低於一成,滿意度69.95。
7.看護技術
雇主對外籍監護工在看護技術上的表現,感覺「普通」者最多,占49.01%,感覺「熟練」者次之,占32.96%,感覺「很熟練」者占9.99%,而認為「不熟練」者占6.42%,「很不熟練」者占1.61%,平均滿意度為68.66。
(二)雇主對外籍監護工緊縮政策之因應措施
政府若採行外籍監護工緊縮政策,雇主對沒有外籍監護工之替代方案,有34.10%之雇主會採取「找本國籍監護工」,25.34%雇主會採取「將受顧者送養老院或養護機構」,20.64%之雇主會採取「請親友照顧」。
表三十四、雇主對沒有僱用外籍監護工時之替代方案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
單位:%
|
項目別 |
總計 |
|
總計 |
100.00 |
|
找本國籍監護工 |
34.10 |
|
將受顧者送養老院或養護機構 |
25.34 |
|
請親友照顧 |
20.64 |
|
其 他 |
19.92 |
九、繼續僱用外籍監護工之的意願
雇主對於外籍監護工僱用到期後,願意繼續僱用者占85.86%、不會繼續僱用者占14.14%。
表三十五、雇主於外籍監護工到期繼續僱用之意願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
單位:%
|
項 目 別 |
總計 |
繼續僱用 |
不會僱用 |
|
總計 |
100.00 |
85.86 |
14.14 |
十、僱用外籍監護工之困擾
雇主認為僱用外籍監護工之困擾(可複選),以「語言隔閡,溝通不容易」居首占78.81%,「生活習慣不同」居次占34.75%,「愛打電話聊天」占14.62%,「護理或照顧技術不佳」占14.23%,「衛生習慣不佳」占8.05%,「有偷竊行為」占2.61%。顯示語言隔閡、生活習慣之差異,是僱用上較大的困擾。
就國籍別觀察,除了「語言隔閡,溝通不容易」及「生活習慣不同」這二項困擾外,以菲律賓籍「愛打電話聊天」占22.53%較高,「護理或照顧技術不佳」以越南籍、印尼籍分占21.33%、16.07%為較高。
表三十六、雇主認為僱用外籍監護工的困擾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
單位:%
|
項目別 |
總計 |
語言隔閡, 溝通不容易 |
護理或照顧技術不佳 |
生活習慣 不同 |
衛生習慣 不佳 |
愛打電話 聊天 |
有偷竊 行 為 |
其他 |
|
總計 |
100.00 |
78.81 |
14.23 |
34.75 |
8.05 |
14.62 |
2.61 |
13.33 |
|
|
||||||||
|
泰國 |
100.00 |
80.24 |
11.92 |
32.82 |
4.93 |
11.63 |
- |
18.03 |
|
菲律賓 |
100.00 |
71.51 |
11.54 |
29.64 |
6.20 |
22.53 |
3.26 |
15.06 |
|
印尼 |
100.00 |
83.45 |
16.07 |
38.69 |
9.68 |
9.64 |
2.47 |
11.85 |
|
越南 |
100.00 |
87.28 |
21.33 |
27.85 |
6.52 |
8.16 |
1.08 |
8.04 |
說明:僱用的困擾可複選,細項合計大於或等於100。
十一、僱用外籍監護工的實質幫助
雇主認為僱用外籍監護工,對雇主的實質幫助(可複選),以「受顧者可獲得妥善照顧」居首,占82.30%,「減輕精神上的壓力」居次,占58.82%,「減輕家事的負擔」占54.29%,「家人可外出工作」占44.42%,「減輕經濟上的負擔」占30.16%。顯示僱用外籍監護工之實質幫助,六成至八成可減輕雇主工作上及精神上之壓力,四成四可讓雇主或家人出外工作,後者可提升勞動參與率。
表三十七、雇主認為僱用外籍監護工的實質幫助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
位:%
|
項目別 |
總計 |
|
總計 |
100.00 |
|
受顧者可獲得妥善照顧 |
82.30 |
|
減輕精神上的壓力 |
58.82 |
|
減輕家事的負擔 |
54.29 |
|
家人可外出工作 |
44.42 |
|
減輕經濟上的負擔 |
30.16 |
|
其他 |
1.59 |
十二、訂定外籍監護工薪資之合理性
雇主對「以基本工資訂定外籍監護工薪資之合理性」的看法,有81.46%認為合理,18.54%認為不合理,認為不合理者提出之方法,有基本工資須扣除食宿費用、以工作性質內容訂定薪資、參考東南亞國家之外勞薪資、參考外勞國家之物價水準等。
十三、僱用本國監護工或看護狀況
僱用外籍監護工者,「曾僱用過」本國監護工者占41.48%,「不曾僱用」者占39.75%,「想僱用,但沒有僱用」者占18.77%,顯示有四成之雇主曾僱用本國監護工,其餘之六成則未曾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