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查目的及用途

為瞭解產業工會的營運狀況、主要活動概況、舉辦勞資會議情形及勞資爭議情況,以供輔導產業工會之參考,並增進產業及工會間彼此之瞭解。

二、法令依據

依據統計法第三、四條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廿一條之規定辦理。

三、調查範圍

()地區範圍:包括台灣省、台北市及高雄市。

()調查對象:凡屬上述範圍,並於調查年前一年年底仍執行任務之產業工會。

四、調查單位:以產業工會為調查單位。

五、調查項目

各產業工會之一般概況、調查年前一年全年主要活動概況、勞資會議辦理情形及勞資爭議情形 (詳如調查表)

六、資料時期

靜態資料以調查年前一年1231為調查標準日,動態資料以調查年前一年全年為調查標準期間,但調查表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七、調查時期

本調查每二年辦理一次,本年度調查時期自民國89215315止。

八、調查方法:採全面通信調查,計一千一百八十一家。

十、辦理機關:本調查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辦理機關。

十一、資料處理:調查資料採用電腦處理為主,人工處理為輔,配合進行。

十二、結果表式

各調查項目分別按地區別、行業別、成立年期、會員規模、員工規模、工會組織率、資方代表、會議型態、主席人選與設置專案小組處理會議有關議案等作交叉陳示。

十三、統計結果:編印「台灣地區產業工會概況調查報告」,分送有關單位參用。

十四、本年度工作進度

()調查規劃設計:民國88121589115

()調查準備工作:民國89116214

()實施調查期間:民國89215315

()調查資料之整理統計:民國89316531

()報告編布:民國89615以前。

十五、本計畫所需經費: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統計業務管理費項下支應。

十六、本調查陳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