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兩性工作平等法」的認知

私人企業之女性員工對「兩性工作平等法」草案的認識,根據調查結果顯示,「知道,且知道內容」者,僅占3.11%,比例相當低,知有「兩性工作平等法」的存在,但對其內容仍不瞭解,占50.78%,尚有46.11%的不知道「兩性工作平等法」的存在。因此未來在「兩性工作平等法」立法完成後,應需加強宣導其相關措施。



二、職場上性別差別待遇情形

為了瞭解女性勞工在薪資、工作配置、陞遷、考核、福利措施……等方面是否遭到性別差別待遇,經分項調查結果如下:

1.薪資方面:

72.3%的女性勞工在88年間無薪資調整事宜,27.7%有調薪事宜,其中20.9%的勞工認為並無性別差別待遇,6.7%認為有性別差別待遇。

2.工作配置方面:

80.8%的女性勞工在88年間無工作配置問題,19.2%有工作配置問題,其中15.9%認為不因性別差別待遇,惟3.3%認為有遭到性別差別待遇。

3.陞遷方面:

88年間有11.1%有陞遷事宜,其中8.1%認為無性別差別待遇,但有3.0%的女性勞工認為有性別差別待遇。

4.考績方面:

88年間21.4%之女性勞工有成績考核,其中18.7%認為無性別差別待遇,2.7%認為有性別差別待遇。

5.福利措施:

88年間有24.2%女性勞工有福利措施事宜,其中22.1%認為無性別差別待遇,2.1%認為有性別差別待遇。

以上薪資、工作配置、陞遷、考績、福利措施為女性勞工認為比較有性別差別待遇之項目,認為不公平的比率各占2.1%6.7%,至於分發、招募、進用、教育等事項認為不公平的比率各占1.3%1.6%,甄試、離職、資遣、育兒、解僱、訓練、結婚、分娩、退休等事項認為有性別差別待遇比率未及1%(詳如表一),為激勵女性員工士氣,發揮女性工作潛能,事業單位在薪資、工作配置、陞遷、考績方面,基於同工同酬原則,宜力求公平。

 


表一、女性勞工在職場上遭受性別差別待遇情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          單位:%

項目別

總計

無發生事 項

有發生事項

 

無性別差別
     

有性別差別待     

薪資

100.0

72.3

27.7(100.0)

20.9(75.6)

6.7(24.4)

工作配置

100.0

80.8

19.2(100.0)

15.9(82.7)

3.3(17.3)

陞遷

100.0

88.9

11.1(100.0)

8.1(72.9)

3.0(27.1)

考績

100.0

78.6

21.4(100.0)

18.7(87.2)

2.7(12.8)

福利措施

100.0

75.8

24.2(100.0)

22.1(91.3)

2.1( 8.7)

分發

100.0

91.4

8.6(100.0)

7.0(81.9)

1.6(18.1)

招募

100.0

87.5

12.6(100.0)

11.2(89.2)

1.4(10.8)

進用

100.0

90.2

9.8(100.0)

8.5(86.6)

1.3(13.4)

教育

100.0

83.9

16.1(100.0)

14.7(91.8)

1.3( 8.2)

甄試

100.0

90.9

9.1(100.0)

8.2(90.1)

0.9( 9.9)

離職

100.0

91.4

8.6(100.0)

7.8(91.0)

0.8( 9.0)

資遣

100.0

96.9

3.1(100.0)

2.7(86.2)

0.4(13.8)

育兒

100.0

92.1

7.9(100.0)

7.5(95.7)

0.3( 4.3)

解僱

100.0

97.5

2.5(100.0)

2.1(87.0)

0.3(13.0)

訓練

100.0

68.0

32.0(100.0)

31.7(99.3)

0.2( 0.7)

結婚

100.0

94.9

5.1(100.0)

4.8(95.5)

0.2( 4.5)

分娩

100.0

92.8

7.2(100.0)

7.0(97.5)

0.2( 2.5)

退休

100.0

95.9

4.1(100.0)

3.9(94.5)

0.2( 5.5)

懷孕

100.0

91.1

8.9(100.0)

8.8(99.0)

0.1( 1.0)

 

 

三、88年間接受訓練情形

31.96%於最近一年曾接受教育、進修或提升技能等訓練。就行業觀察,「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接受訓練比率最高,占54.93%,其次為「營造業」占46.88%、「工商服務業」占46.80%,再其次為「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占45.84%,顯示產業結構變遷下,服務業接受訓練的比率高於其他行業別。

就職業觀察,「企業主管及經理」接受訓練比率最高,占60.81%,其次為「專業人員」占53.41%,再其次為「服務工作人員及售貨員」,占41.99%,「技術人員」比率亦占有39.96%,顯示技術性人員或管理階級接受訓練的比率高於其他職務者。

就年齡觀察,以1524歲組接受訓練比率最高,占37.78%,其次為2534歲組,占35.97%,至55歲及以上組僅占12.26%,顯示有隨年齡增加而遞減的情形,應與個人接受程度及公司培訓政策有關。

按教育程度看,教育程度愈高者,接受訓練比率愈高,研究所及以上達68.63%,大專以上程度者降為45.78%,高中(職)程度再降為30.44%,降至國中及以下僅占13.06%,高低間相差達55個百分點。

 


表二、88年間接受教育、進修或提升技能等訓練情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             單位:%

項目別

總計

沒有接受訓練

有接受訓練

總計

100.0

68.04

31.96

行業別

農林漁牧業

-

-

-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

-

-

製造業

100.00

75.77

24.23

水電燃氣業

-

-

-

營造業

100.00

53.12

46.88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100.00

71.14

28.86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100.00

66.94

33.06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100.00

45.07

54.93

工商服務業

100.00

53.20

46.80

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

100.00

54.16

45.84

公共行政業

-

-

-

職業別

企業主管及經理人員

100.00

39.19

60.81

專業人員

100.00

46.59

53.41

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

100.00

60.04

39.96

事務工作人員

100.00

67.69

32.31

服務工作人員及售貨員

100.00

58.01

41.99

農林漁牧工作人員

-

-

-

生產有關工人、機械設備操作工及體力工

100.00

84.94

15.06

年齡別

1524

100.00

62.22

37.78

2534

100.00

64.03

35.97

3544

100.00

71.67

28.33

4554

100.00

79.37

20.63

55歲及以上

100.00

87.74

12.26

教育程度

國中及以上

100.00

86.94

13.06

()

100.00

69.56

30.44

()

100.00

54.22

45.78

研究所及以下

100.00

31.37

68.63

 

()未接受各種訓練的主要原因

68.04%之受私人僱用女性勞工在最近一年內未接受訓練,其最主要原因為「公司無訓練計畫」,比率高達31.11%,其次為「工作性質不需接受訓練」占29.59%,再其次為「沒有符合自己需要之訓練」占17.14%、「沒時間接受訓練」亦占有10.50%,僅有少數因「公司不讓我參加」而未能接受訓練者,占1.75%

就年齡觀察,年齡愈大者,認為「工作性質不需接受訓練」之比率愈高,以55歲及以上者比率最高,占57.92%,而年紀愈輕者認為「公司無訓練計畫」比率較高。

就教育程度觀察,低學歷者認為工作性質不需接受訓練之比率愈高,以國中及以下者所占比率最高,達46.30%。而高學歷者則認為「公司無訓練計畫」致未接受訓練之比率較高。

就職業觀察,藍領工作者以認為「工作性質不需接受訓練」為未能接受訓練的主要原因,其中以「生產有關工人、機械設備操作工、體力工」所占比率最高,為44.45%,而白領工作者則以「公司無訓練計畫」為主要原因,其中以「事務工作人員」比率最高,占39.42%,「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亦占有38.13%

 

表三、未接受各種訓練的主要原因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                 單位:%

項目別

總計

公司
無訓練
計畫

沒有符合
自己需要
之訓練

 
 
我參加

沒時間

接受
訓練

工作性質不需
接受訓練

其他

總計

100.00

31.11

17.14

1.75

10.50

29.59

9.91

年齡別

1524

100.00

32.94

17.55

1.98

11.17

27.15

9.22

2534

100.00

37.82

19.06

1.82

10.40

20.50

10.40

3544

100.00

26.28

16.34

1.73

11.30

32.56

11.80

4554

100.00

25.29

15.17

1.60

8.39

42.96

6.59

5564

100.00

16.92

9.34

0.15

9.00

57.92

6.68

教育程度別

國中及以下

100.00

20.30

13.83

1.01

8.00

46.30

10.56

()

100.00

35.08

18.12

1.15

10.72

25.55

9.40

()

100.00

37.78

19.48

3.36

13.05

16.45

9.89

研究所及以上

100.00

54.50

23.99

2.04

6.96

5.82

6.69

職業別

企業主管及經理人員

100.00

28.40

26.47

-

17.02

12.44

15.67

專業人員

100.00

37.01

16.35

2.40

18.03

11.40

14.80

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

100.00

38.13

23.13

2.68

10.66

14.94

10.48

事務工作人員

100.00

39.42

15.63

2.49

9.68

23.53

9.24

服務工作人員及售貨員

100.00

30.47

17.18

0.95

16.65

24.50

10.25

農林漁牧工作人員

-

-

-

-

-

-

-

生產有關工人、機械設備操作工及體力工

100.00

22.55

15.34

1.12

7.05

44.45

9.49

說明:主要原因可以複選,細項合計大於等於100

()主要的訓練項目

31.96%於最近一年曾接受訓練者,其主要訓練項目以「提升與職業有關的專業知識與技能」一項比率最高,占36.38%,其次為「提高工作效率方面之訓練」(占30.07%),再其次為儲備人才之「提高成為管理、監督者之能力訓練」占(11.41%),另「電腦操作訓練」占有10.84%,其餘「語文訓練」、「取得技術證照訓練」及「第二專長訓練」等項比率較低,在5%以下。

按年齡觀察,「提升與職業有關的專業知識與技能1524歲組之比率較高占41.05%,主要因該年齡組初入就業市場,需要較多與職業有關之知識與技能;在「電腦操作訓練則以青少年組(1524歲)之比率較低,占8.31%,主要因現代年輕人在學時大部分已具有電腦基礎;至於「提高成為管理、監督者之能力訓練則以3544歲組所占比率較高,為14.52%

按教育程度觀察,「提升與職業有關的專業知識與技能以大()學組、研究所及以上組之比率較高,分占39.74%38.15%,主要因該組為公司中低階主管,需要較多與職業有關之知識與技能;在「提高工作效率方面之訓練」,則以國中及以下組之比率較高占37.52%

 

表四、主要的訓練項目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                        單位:%

項目別

總計

 
 
 
 
之訓練

提高
成為
管理
、監督者之
能力
訓練

提升與職業有關的專業知識與技能

語文
訓練

電腦
操作
訓練

取得
技術
證照
訓練

第二
專長
訓練

 

總計

100.00

30.07

11.41

36.38

3.67

10.84

3.59

2.97

1.08

年齡別

1524

100.00

32.87

7.32

41.05

2.81

8.31

3.04

2.17

2.42

2534

100.00

29.31

12.79

35.61

3.12

11.22

4.80

2.35

0.79

3544

100.00

25.99

14.52

34.35

5.21

11.72

2.70

5.12

0.38

4554

100.00

37.57

7.88

31.85

4.06

15.65

1.87

0.76

0.36

55歲及以上

100.00

49.30

1.63

27.67

4.96

1.75

4.87

9.01

0.82

教育程度別

國中及以下

100.00

37.52

14.84

28.19

7.81

1.02

3.68

6.78

0.16

()

100.00

34.69

9.09

34.12

1.77

11.08

4.24

3.39

1.62

()

100.00

25.32

12.28

39.74

4.02

12.80

3.12

1.86

0.87

研究所及以上

100.00

22.50

13.30

38.15

8.07

11.41

2.88

1.98

1.71

說明:主要訓練項目可複選,細項合計大於等於100

 

四、工作場所訂定反性騷擾措施

受私人僱用女性勞工認為其工作場所已有訂定反性騷擾措施者占8.09%,沒有訂定者高達63.14%,另有28.77%不知道是否訂定反性騷擾措施。顯示工作場所對於性騷擾大部分仍以員工自律為原則,相關反性騷擾措施之訂定尚不普遍,有待加強。

按行業觀察,有訂定反性騷擾措施者以「營造業」的20.51%為最高,「社會及個人服務業」居次,占8.61%,比率較低者為「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占4.56%

再就女性勞工對該措施之認知情形研析,按年齡觀察,「不知道」工作場所有無訂定的比率以4554歲組占34.66%最高。按教育程度觀察,則國中及以下不知道者最多占42.84%,足見愈年輕、教育程度愈高者,愈關心自己的工作環境。

 

表五、對工作場所訂定反性騷擾措施之認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             單位:%

項目別

總計

有訂定

沒有訂定

不知道

總計

100.00

8.09

63.14

28.77

行業別

  農林漁牧業

-

-

-

-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

-

-

-

  製造業

100.00

8.05

59.89

32.06

  水電燃氣業

-

-

-

-

  營造業

100.00

20.51

55.17

24.33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100.00

7.49

66.97

25.54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100.00

6.18

73.60

20.22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100.00

4.56

70.04

25.40

  工商服務業

100.00

5.23

78.53

16.24

  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

100.00

8.61

62.74

28.65

  公共行政業

-

-

-

-

年齡別

1524

100.00

8.75

65.00

26.25

2534

100.00

6.25

68.66

25.09

3544

100.00

8.33

58.58

33.09

4554

100.00

12.05

53.29

34.66

55歲及以上

100.00

6.01

63.24

30.74

教育程度別

  國中及以下

100.00

10.29

46.86

42.84

  ()

100.00

8.42

66.96

24.62

  ()

100.00

6.26

70.45

23.29

  研究所及以上

100.00

6.51

63.01

30.48


五、工作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狀況

受私人僱用女性勞工認為工作場所曾發生性騷擾事件的比率,占7.55%,認為未曾發生者占65.49%,其餘26.96%不知道是否曾發生過。至曾發生性擾騷事件之懲戒情形看,有對加害人採取懲戒措施者僅占2.07%,對加害人沒有採取懲戒措施者占4.48%,不知道對加害人有無採取懲戒措施者占1.00%

 


 

 

 

 

 

 

 

 

 

 

 

六、工作場所對陪產假的規定

根據調查顯示,受私人僱用女性勞工中有15.46﹪其工作場所依規定給陪產假,沒有陪產假規定的占56.19%,不知道者亦占有28.35%

按行業觀察,「工商服務業(23.06%)及「批發零售及餐飲業(19.03%)二業依規定給陪產假比率較高,再其次為「運輸倉儲及通信業(16.63%)、「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16.32%),比率較低者為「社會及個人服務業8.87%

若就女性勞工對工作場所陪產假規定之認知情形研析,按年齡觀察,不知道有無陪產假規定者,以1524歲組比率最高,占34.27%,其次依序為55歲及以上組,占30.83%3544歲組占27.55%4554歲組占26.51%,顯示愈接近婚育年齡者愈瞭解工作場所對陪產假的規定。按教育程度觀察,國中及以下程度者認為「不知道」者(33.12%)為各教育程度之最高,不知道比率隨教育程度之提升而降低,而研究所及以上降為22.02%,足見教育程度愈高者,對工作場所之陪產假規定較為關切。

再就職場有陪產假規定者看,其平均給予陪產假日數為1.97日,較目前兩性工作平等法(草案)規定之2日略低。至於給假期間工資的給予,則有85.59%係「工資照給」,「發給部分工資」占2.47%,「不發工資」者,占11.94%

 

表六、女性勞工對工作場所陪產假規定之認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                        單位:%

行業別

總計

不知道

 
陪產假

依規定給陪產假

 

平均
給假
日數
(
)

工資給予

工資
照給

發給
部分
工資

不發
工資

總計

100.00

28.35

56.19

15.46

1.97

85.59

2.47

11.94

農林漁牧業

-

-

-

-

-

-

-

-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

-

-

-

-

-

-

-

製造業

100.00

24.76

48.55

15.98

1.83

81.19

1.28

17.53

水電燃氣業

-

-

-

-

-

-

-

-

營造業

100.00

31.64

35.51

9.00

2.16

95.53

0.41

4.07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100.00

30.53

34.78

19.03

2.18

87.77

5.81

6.42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100.00

31.65

36.82

16.63

1.43

99.61

-

0.39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100.00

29.68

46.99

16.32

2.04

86.70

0.64

12.66

工商服務業

100.00

36.19

28.97

23.06

2.00

91.89

7.20

0.91

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

100.00

31.49

48.44

8.87

2.33

96.26

1.04

2.70

公共行政業

-

-

-

-

-

-

-

-

 

 

七、工作場所對留職停薪育嬰假之規定

為使女性工作者於撫育幼兒階段能安心照顧,部分工作場所已有育嬰假的規定,在育嬰假期間留職停薪,雇主可免增加人事費負擔,亦可使女性安心做好育兒工作後,再回職場,惟根據本調查,女性勞工認為工作場所有育嬰假規定者尚未普遍,僅占12.76%,沒有該項規定者達41.90%,另有45.34%表示不知道。有關留職停薪規定,普及率仍屬偏低,為有效使婦女重回職場,尚待各界宣導推動。

按行業觀察,「運輸倉儲及通信業」有規定留職停薪育嬰假比率最高,占15.63%,其次為「社會及個人服務業」,占15.03%,「批發零售及餐飲業」,占14.34%,比率最低者為「工商服務業」,占8.42%

 


表七、女性勞工對工作場所育嬰假規定之認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                        單位:%

行業別

總計

有育嬰假

沒有育嬰假

不知道

總計

100.00

12.76

41.90

45.34

農林漁牧業

-

-

-

-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

-

-

-

製造業

100.00

12.55

40.77

46.68

水電燃氣業

-

-

-

-

營造業

100.00

6.81

34.07

59.11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100.00

14.34

44.57

41.10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100.00

15.63

40.23

44.14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100.00

9.74

49.21

41.05

工商服務業

100.00

8.42

44.19

47.40

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

100.00

15.03

40.57

44.41

公共行政業

-

-

-

-

 

 

 

()育嬰假申請情形

就女性勞工工作場所有留職停薪育嬰假規定者觀察,半數以上(53.34%)認為「有人提出申請」,31.59%認為「沒有提出申請」,「不知道」者占15.07%

 



()因申請育嬰假遭解僱或不利待遇情形

工作場所有提出育嬰假申請者之女性勞工,有7.79%認為曾經發生因申請該假而遭解僱或不利待遇情形,63.13%認為未曾發生,29.08%表示不知道。其中在「社會及個人服務業」因申請該假而遭解僱或不利待遇情形最高,18.27%.

 


 

()育嬰假後申請復職遭拒情形

受私人僱用女性勞工於育嬰假結束後,申請復職遭拒比率,僅占工作場所有申請該假者之3.33%,發生情形雖屬少數,惟為保障女性工作權仍應注意,61.82%認為未曾發生申請復職遭拒情形,34.85%表示不知道。其中在「製造業因申請復職而遭拒情形最高,5.47%.

 



八、工作場所對家庭照顧假的規定

根據調查顯示,1.59%受私人僱用之女性勞工,其工作場所有給家庭照顧假之規定,平均給假6.74天,沒有家庭照顧假規定者占71.93%,不知道者亦占有26.47%

按行業觀察,「營造業依規定給家庭照顧假比率最高,占4.73%、其次為「製造業」占2.06%、「社會及個人服務業」占1.18%,其餘各業比率甚微,各業給假日數相當。

若就女性勞工對工作場所家庭照顧假規定之認知情形研析,按年齡觀察,不知道有無家庭照顧假規定者,以1524歲組比率最高,占37.25%,其次依序為2534歲組,占23.95%3544歲組占23.05% 55歲及以上組占22.52%,顯示年齡愈輕者愈不清楚工作場所對家庭照顧假的規定。按教育程度觀察,研究所及以上程度者認為「不知道」者(39.95%)為各教育程度之最高,足見教育程度愈高者,對工作場所之家庭照顧假規定越不重視。

再就有家庭照顧假規定者研析,其平均給予家庭照顧假日數為6.74日,較目前的「兩性工作平等法」(草案)規定之7日為低。至於給假期間工資的給予,則有54.89%係「工資照給」,「發給部分工資」占2.98%,「不發工資」者高達42.13%

 

表八、女性勞工對工作場所家庭照顧假規定之認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                    單位:%

行業別

總計

不知道

 
 
照顧假

依規定給家庭照顧

 

平均
給假
日數
(
)

工資給予

工資
照給

發給
部分
工資

不發
工資

總計

100.00

26.47

71.93

1.59

6.74

54.89

2.98

42.13

農林漁牧業

-

-

-

-

-

-

-

-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

-

-

-

-

-

-

-

製造業

100.00

25.56

72.39

2.06

6.86

51.84

2.72

45.44

水電燃氣業

-

-

-

-

-

-

-

-

營造業

100.00

24.18

71.08

4.73

6.81

7.09

-

92.91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100.00

27.03

72.07

0.90

6.45

89.13

0.89

9.97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100.00

26.23

73.47

0.30

7.00

100.00

-

-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100.00

24.25

74.94

0.82

6.39

44.64

-

55.36

工商服務業

100.00

39.55

60.27

0.18

7.00

-

-

100.00

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

100.00

26.43

72.39

1.18

6.31

82.85

10.01

7.13

公共行政業

-

-

-

-

-

-

-

-

 

 

 


九、女性勞工因申訴雇主性別差別待遇而遭解僱、調職或不利處分情形

65.70%認為工作場所無申訴情形,有29.54%表示不知道,僅4.76%有申訴(其中2.25%「雇主不作任何處理」,1.92%「雇主給予平等待遇處理」,0.59%「雇主給予不利處分」),顯示婦女對雇主性別差別待遇申訴後,能得到平等處理者尚不及半數,雇主的重視程度仍有待加強。

按行業觀察,有「申訴,且雇主給予平等待遇」者以「營造業為最高,占18.72%,而「有申訴,但雇主給予不利處分」者以「批發零售及餐飲業為最高,達1.26%,「有申訴,但雇主不處理」者以「營造業為最高,占4.39%

 

表九、女性勞工申訴雇主性別差別待遇而遭解僱、調職或不利處分情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                     單位:%

行業別

總計

   

 
 

不知道

 

有申訴,
但 雇 主
不 處 理

有申訴,
但 雇 主
給予不利
   

有申訴,
且 雇 主
給予平等
   

總計

100.00

4.76

2.25

0.59

1.92

65.70

29.54

農林漁牧業

-

-

-

-

-

-

-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

-

-

-

-

-

-

製造業

100.00

4.44

2.40

0.34

1.70

63.36

32.21

水電燃氣業

-

-

-

-

-

-

-

營造業

100.00

23.11

4.39

-

18.72

60.69

16.21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100.00

3.77

1.56

1.26

0.95

74.59

21.64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100.00

3.05

2.71

0.34

-

65.65

31.31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100.00

3.91

3.17

0.61

0.13

58.46

37.63

工商服務業

100.00

5.05

0.86

0.39

3.81

62.07

32.87

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

100.00

3.76

1.55

0.90

1.31

69.32

26.93

公共行政業

-

-

-

-

-

-

-

 


十、女性勞工對「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設置之認知

受私人僱用之女性勞工知道各縣市政府勞工行政單位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者占13.22%86.78%不知道有設置。顯示對「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設置之宣導尚嫌不足,應加以宣導,以暢通申訴管道。

按職業觀察,知道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者以「企業主管及經理15.64%為最高,其次為「技術人員及助理專業人員,占15.53%,比率較低者為「專業人員,占8.60%

 

表十、女性勞工對「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設置之認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         單位:%

職業別

總計

知道

不知道

總計

100.00

13.22

86.78

企業主管及經理人員

100.00

15.64

84.36

專業人員

100.00

8.60

91.40

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

100.00

15.53

84.47

事務工作人員

100.00

11.46

88.54

服務工作人員及售貨員

100.00

10.38

89.62

農林漁牧工作人員

-

-

-

生產工、機械設備操作及體力工

100.00

14.96

85.04

 


十一、在工作及生活需要政府協助之項目

受私人僱用之女性勞工需要政府在工作及生活協助之項目,以「提供第二專長訓練」一項最高,占16.32%,其次者為「提供完善的學前教育、托兒服務」占13.65%,再其次為「提供在職教育」占10.16%,另希望「督促事業單位改善勞動條件」占9.77%,「提供完善的托老服務」及「提供就業資訊」二項亦分別占有9.31%8.36%。顯示托兒、托老的需求及更廣泛的專業訓練為女性勞工較為企盼的協助項目。

按職業觀察,「企業主管及經理或「生產工、機械設備操作工及體力工以「提供完善的學前教育、托兒服務」為最需要協助的項目,分別占15.79%11.29%為最高,其餘各中間階層之職類則以「提供第二專長訓練」為最高需求。

 

表十一、女性勞工在工作及生活需要政府協助之項目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                    單位:%

職業別

總計

提供完善的學前教育、托兒服務

提供完善的托老服務

提供第二專長訓練

提供在職教育

督促事業
單位改善
勞動條件

勞工法令
   

總計

100.00

13.65

9.31

16.32

10.16

9.77

6.59

企業主管及經理人員

100.00

15.79

15.94

14.90

12.08

6.97

6.69

專業人員

100.00

13.90

8.35

17.44

12.89

11.98

4.95

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

100.00

14.65

9.71

17.25

11.67

9.83

4.77

事務工作人員

100.00

15.38

7.56

19.52

12.47

8.18

5.92

服務工作人員及售貨員

100.00

13.39

8.40

18.96

9.85

9.43

5.32

農林漁牧工作人員

-

-

-

-

-

-

-

生產有關工人、機械設備操作工、體力工

100.00

11.29

10.94

10.91

6.45

10.75

9.89

 

職業別

促進兩性
工作平等

提倡兩性平等教育

提供就業
   

強化婦女就業歧視申訴管道

創造部份工時就業機會

提供就業諮詢服務

 

總計

5.73

2.03

8.36

4.09

7.15

5.89

0.96

企業主管及經理人員

3.57

3.17

5.55

1.87

9.37

3.02

1.08

專業人員

5.88

1.88

7.48

3.81

6.34

3.87

1.25

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

5.59

2.93

6.89

3.61

6.97

4.84

1.29

事務工作人員

4.52

1.27

9.03

2.85

8.29

4.38

0.61

服務工作人員及售貨員

4.71

2.18

8.86

4.69

5.53

7.03

1.66

農林漁牧工作人員

-

-

-

-

-

-

-

生產有關工人、機械設備操作工、體力工

7.70

1.91

8.79

5.36

7.59

7.92

0.50

說明:需要協助項目可複選,細項合計大於等於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