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查目的

瞭解就業婦女之勞動條件及就業障礙,並瞭解工作職場上是否有反性騷擾、產假、陪產假之規定及需要政府協助之處等,供為政府訂定法令及各項輔導措施之參據

二、法令依據

依據統計法第三、四條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三、調查範圍:臺灣省、臺北市及高雄市。

四、調查對象:就上述範圍之就業中婦女勞保被保險人為調查對象。

五、調查項目

婦女勞動條件概況、工作上是否有性別差別待遇、婦女接受訓練情形、工作職場上是否有反性騷擾、產假、陪產假之規定、需要政府協助之處等(詳調查表)。

六、資料時期: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但調查表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七、調查時期: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六日四月三十日止。

八、調查方法通信方式辦理。

九、抽樣方法

簡單隨機抽樣,事後分層推計(原則上以行業、年齡、教育程度及婚姻狀況等為分層變數)。

十、資料處理電腦處理為主,人工處理為輔配合進行。

十一、結果表式:各調查項目均分別按行業、年齡、教育程度及婚姻狀況等作陳示

十二、統計結果

本調查產生之統計結果由本處審核後,陳請主任委員核定,並將統計結果編輯專刊,分送有關單位參用。

十三、辦理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辦理機關。

十四、工作進度

()規劃設計工作: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日。

()資料處理作業系統之規劃及程式擬測試:

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至六月十五日

()調查準備工作:八十九年四月一日至四月十五日。

()實施調查期間:八十九年四月十六日至四月三十日。

()調查資料製驗磁帶:八十九年五月五日至五月十五日。

()調查資料之整理統計: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至七月卅一日。

十五、經費來源: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度統計業務管理費項下支應。

 


壹、前言

我國憲法第七條明定男女平等,第十五條明定工作權應予保障,國際勞工公約並已將男女勞工工作平等權列為勞工之基本人權,國際經貿組織亦強調尊重勞工人權及歧視障礙之排除,有關制定保障男女勞工工作平等之法律,已蔚為趨勢。根據人力資源調查統計結果,八十九年一月至六月平均女性就業人口為3,788千人,占總就業人口之40.06%,其中受私人僱用者2,455千人,占女性就業人口之64.23%,已達女性就業人口之三分之二,其在職場上的工作狀況及是否受到性別差別待遇均值得關切。值此本會積極推動兩性工作平等法立法之際,本會統計處於本(八十九)56月間就目前於私人企業之女性勞工進行調查,期能了解女性勞工對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認知與其目前工作之職場對促進兩性工作平等所行措施狀況,作為本會業務推動參考。本次調查計回收有效樣本7,107份,調查結果經加權推估提供參考。

 

貳、調查概況

 

一、調查目的

為瞭解受私人僱用女性勞工之勞動條件及就業障礙,並瞭解工作職場上是否有反性騷擾、陪產假之規定及需要政府協助之處等,供為政府訂定法令及各項輔導措施之參據

二、法令依據

依據統計法第三、四條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三、調查範圍:臺灣省、臺北市及高雄市。

四、調查對象:就上述範圍之女性勞保被保險人為調查對象。

五、調查項目

女性勞工勞動條件概況、工作上是否有性別差別待遇、接受訓練情形、工作職場上是否有反性騷擾、陪產假之規定、需要政府協助之處等。

六、資料時期: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但調查表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七、調查時期: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六月十五日止。

八、調查方法通信方式辦理。

九、資料處理:調查資料採用電腦處理為主,人工處理為輔配合進行。

十、抽樣設計

()母體資料來源:勞工保險局之被保險人個人檔。

()抽樣方法:

簡單隨機抽樣,事後分層推計(原則上以行業、年齡、教育程度及婚姻狀況等為分層變數)

()推估方法:

 

       

 

 

 

 表第i層母體員工人數

   表第i層樣本員工人數

 表第i,j樣本之某一特徵值

表推s算之第i層某一特徵值之總和

: 表推算之某一特徵值總和

 : 表樣本某一特徵值變異數

:表推算某一特徵值總和變異數之推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