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
依據統計法第三條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八條規定,作為辦理本次調查之準據。
二、調查目的與用途
(一)調查目的:
主要在蒐集臺閩地區身心障礙者之家庭、生活、交通及休閒狀況;工作、就業、職業訓練狀況;對醫療照顧之需求以及對政府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措施的期望等資料。
(二)調查用途:調查資料經整理統計分析後,提供下列用途:
1.作為政府制定社會福利政策與身心障礙者福利相關法規之重要參考。
2.分析當前身心障礙者福利需求與政府身心障礙者福利措施供給狀況及其差距,作為有關身心障礙者福利方案設計與政策規劃參考。
3.作為政府及民間團體推動身心障礙者福利各項措施之參考,使身心障礙者獲得更妥適的照顧與適切的教育及職業訓練。
三、調查區域範圍及對象
(一)調查區域範圍:
以臺閩地區為調查範圍,包括臺灣省、臺北市、高雄市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
(二)調查對象:
以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底戶籍常設於本調查區域範圍內,領有政府機關發給之身心障礙手冊者為調查對象。(植物人、痴呆症患者、自閉症者三類及重度、多重、偏遠高齡等身心障礙者與未滿十二歲之身心障礙兒童,則以其照顧者或監護人為訪問對象)
四、調查項目及表式:
(一)調查項目
1.身心障礙者基本資料。
2.身心障礙者居住狀況及休閒活動。
3.身心障礙者家庭經濟狀況。
4.身心障礙者工作現況、就業及職業訓練。
5.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及醫療照顧需求。
(二)調查表式:
依據上列調查項目擬訂「臺閩地區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訪問表」一種。
五、調查資料時期:
六、調查時期:
七、調查方法:
採派員面訪調查法,進行訪查工作。臺灣地區由受託民間學術機構負責辦理,金馬地區由福建省政府第一組協辦,並由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政府民政局協助派員辦理。
八、抽樣設計
(一)調查母體:
本調查以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底居住於臺閩地區(包括臺灣省、臺北市、高雄市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內,合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並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者為調查母體資料檔。截止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底,臺閩地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之人數計635,161人,占總人口數的2.88%。其中
臺灣省,517,436人,占81.47%;
臺北市76,560人,占12.05%;
高雄市39,407人,占6.20%;
金馬地區1,758人,占0.28%。
(二)抽樣方式
1.抽樣方法:
(1)先將臺閩地區內臺灣省分為北、中、南、東部四個地區,再加上臺北市、高雄市及金馬地區共七個地區,其中:
A.北部地區:包括臺北縣、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基隆市、新竹市。
B.中部地區:包括苗栗縣、臺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臺中市。
C.南部地區:包括嘉義縣、臺南縣、高雄縣、屏東縣、澎湖縣、嘉義市、臺南市。
D.東部地區:包括臺東縣、花蓮縣。
E.臺北市
F.高雄市
G.金馬地區:包括金門縣、連江縣。
(2)本調查以上述七個地區為副母體,並按身心障礙十三個類別分層,採分層二階段比例隨機抽樣,第一階段抽樣單位定為「鄉、鎮、市、區」,第二階段抽樣單位定為「人」。
2.樣本抽取
(1)本處經考慮抽樣誤差不超過0.02及信賴度至少95%,並參酌經費,推算得樣本抽出數約為八千零九十人,總抽出率約為一•二七%(包括全查層)。
(2)各階段樣本單位之抽樣方法:第一階段樣本鄉、鎮、市、區及第二階段樣本人數之抽樣採隨機抽樣法。
3.推計方法:
採比率估計法推計。(詳細抽樣設計請參閱附件「臺閩地區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抽樣設計」)
十、辦理機關
(一)主辦機關:
本調查主辦機關為內政部(統計處、社會司)、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協辦機關:
民間學術機構暨福建省政府第一組、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政府。
十一、辦理權責
(一)主辦機關:
調查之策劃設計、實地訪查工作之督導、調查資料之複核、調查報告之編印與發布、調查進度之控制、調查工作之檢討。
(二)協辦機關:
民間學術機構負責調查訪問表與抽樣設計、資料處理、調查報告之撰寫及臺灣地區訪問員之遴選、實地訪查作業執行;福建省政府第一組、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政府負責金馬地區訪問員之遴選及實地訪查作業執行。
十二、調查人員遴選:
本調查置訪查員、督導員及審核員各若干人,分別負責本調查之各項工作,並依下列方式遴置:
(一)訪查員:
本調查實地訪查工作由民間學術機構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政府辦理,擔任實地訪查及訪問表資料之初步審核工作。
(二)督導員及審核員:
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及勞工委員會為配合本調查實地訪查工作之需要,設督導員、審核員各若干人,分別負責訪查工作之督導與訪問表之複查、複核工作。
十三、調查實施
(一)訪查人員訓練:
本調查為期訪查工作順利推展,由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及勞工委員會協同民間學術機構負責舉辦訪查工作人員講習會。
(二)調查工作
1.實施訪查:
訪查員親自將訪問表送給各受查者後,視情況進行實地訪查工作。訪查時如發生疑難問題無法當場解決時,應立即報請處理。
2.收表初審:
訪查員於訪查填表後,應先初審訪問表是否合理或有錯漏,更正後始予收回繳表。
3.繳表:
訪查員於收表後,應對問項的註號予以填註,並將訪問表整理裝訂成冊,詳計表數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前,將訪問表全部送交登錄。
(三)審核工作:
訪問表應予切實審核,如發現錯漏或矛盾者,應予修正或退回複查。經審核無訛後之訪問表彙集登錄,於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逕送內政部統計處。
(四)督導工作:
督導員於調查期間,得隨時與民間學術機構保持密切聯繫,隨時協同實地抽核訪問表,以控制工作進度。
十四、資料處理:
以電腦處理為主,人工處理為輔,人工處理部分包括訪問表資料之審核、註號、檢誤、更正、結果表之核對、研判、與分析等;電腦處理部分包括訪問表資料登錄、軟體程式設計、檢核、推估及統計結果表編製列印等。
十五、調查報告之編布:
本調查統計結果,依結果表分析並編纂初步統計報告及「臺閩地區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報告」。
十六、調查工作進度
(一)籌劃設計: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一日至八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二)調查工作準備:民國八十八年十
(三)實地訪問調查: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九日至四月二十日。
(四)調查資料審核: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五)調查資料處理: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
(六)調查報告撰寫編印及工作檢討: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
十七、調查經費:
本調查所需經費計新台幣五百五十萬元,行政院衛生署負擔一百五十萬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負擔四十萬元,餘由內政部負擔,在各機關年度預算經費項下支應。
十八、本調查實施計畫自核定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