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根據本會組織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統計法第三、四條之規定辦理。

二、調查目的

蒐集各行業及職類別薪資水準、人員之短缺與過剩狀況、廠商規定之勞動時間及辦理職業訓練情形等資料,供為政府釐訂施政計畫及業者訂定員工薪資、增進員工福祉等參據。

三、調查區域及對象

(一)調查區域:包括台灣地區直轄市、各縣市。

(二)調查對象:

凡從事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水電燃氣業、營造業、批發零售及餐飲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工商服務業、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之各企業場所單位皆為調查對象。

四、調查項目

(一)一般概況:

包括事業單位名稱(全銜)、詳細地址、主要營業項目或產品名稱、填表人姓名、職稱、電話(傳真)號碼。

(二)職類別受雇員工人數。

(三)職類別報酬給付總額:

1.經常性薪資:

(1)本薪:指按月、計日、計時或計件之報酬。

(2)固定津貼:

指按月支領之固定津貼與補助費,如房租津貼、水電費、交通費、福利金、實物折值、膳宿折值等。

(3)按月獎金:

指按月發放之工作、業績、全勤、生產、路程、載客等獎金。

2.非經常性薪資:

(1)加班費:指加班時間所獲得之工作報酬。

(2)非按月獎金:

指員工因表現優良而獲得非按月發放之獎金,如年中獎金、考績獎金、特別假獎金及非按月發放之工作獎金、業績獎金等。

(3)紅利。

(4)其他津貼:

指調查年七月給付而不包含上述之其他非經常性津貼支出,如交際津貼、夜點津貼、誤餐津貼等。

(四)未來一年預計增減員工人數。

(五)職業訓練概況。

(六)規定員工每週工作日數。

(七)規定員工每週正常工作小時。

五、調查單位及表式

(一)調查單位:

本調查除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保險業、水電燃氣業以企業為填表單位外,其餘行業均以場所為填表單位。

(二)調查表式:本調查按行業別分二十種調查表式。

六、調查實施期間

(一)調查週期:按年定期辦理。

(二)實施日期:於每年八月辦理。

七、調查資料時間

以調查年七月為調查資料時間,人數係指七月底受雇員工人數(營造業為七月內受雇員工人數),薪資係指七月份全月之報酬,但資料時間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八、調查方法

採派員實地訪問調查為主,其中製造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等之公營事業單位、水電燃氣業、金融保險業均採通信調查。

九、抽樣設計及推估方法

與受雇員工薪資調查相同,係按各細行業採「截略分層隨機抽樣法」,其中

(一)全查樣本-公營事業與加工出口區之廠商。

(二)截略點以上廠商-各細行業截略點依葛勒瑟(Glaser)方法決定,即按各細行業廠商之平均人數、標準差及抽樣率求得截略點;為減輕大型廠商填表負擔,母體家數五家以上之業別採輪換方式,抽取80%廠商為受查樣本,科學園區內則抽取50%廠商為受查樣本。

(三)截略點以下之廠商-採「分層隨機抽樣法」,再以調查當月之各業受雇員工人數之估計值為基準值,按比率推估各職業別資料。

十、資料整理

本調查資料由各調查協辦機關回收及人工初審後,彙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統計處)採用電子機器整理為主,人工處理為輔配合進行。

十一、調查工作進度

(一)調查表件印製:於調查年六月底前印製完成。

(二)應用表件彙送:於調查年七月十五日前送達各調查辦理機關(構)。

(三)講習時間:於調查年七月下旬辦理完成。

(四)調查時間:於調查年八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

(五)調查表彙寄:各調查辦理機關(構)應於調查年九月廿五日前完成彙寄。

(六)費用核銷:九月三十日前整理完竣。

(七)整理統計:於調查次年二月底前完成。

(八)分析報告:於調查次年三月底前完成。

(九)編印報告:於調查次年四月底前完成。

十二、結果表式:按行業、職業、規模、公民營別等作交叉陳示。

十三、報告書編印:編印「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

十四、辦理機關

(一)主辦機關:

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統計處)為主辦機關,負責策劃協調、調查資料之整理及職類別薪資之統計分析及調查報告之編印。

(二)協辦機關:

1.實地訪問調查工作由各縣市政府主計室(處)運用基層統計調查網,負責實地訪查及初審工作。

2.公營事業單位及水電燃氣業、加工出口區、金融保險事業及科學園區則分由經濟部統計處、交通部統計處、財政部統計處及科學園區管理局循受雇員工薪資調查行政系統辦理調查與初審工作。

十五、所需經費及來源: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統計業務管理費項下支付。

十六、附則:本調查實施計畫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