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查目的:
為蒐集勞工之工作時間狀況、縮減工時對勞工薪資、工作時間、休假等勞動條件之影響、及事業單位為因應工時縮減採行之因應措施及對配套措施之看法等資料,供為政府施政及研訂相關法規參考。
二、法令依據:
依據統計法第三、四條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三、調查範圍:
(一)地區範圍:
台灣地區,包括台北市、高雄市及各縣(市)。
(二)行業範圍:
以中華民國行業分類中之各大行業為調查之範圍。
(三)調查對象:
凡屬上述範圍之事業單位及在職且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為本次之調查對象。
四、調查單位:分別以事業單位及個別勞工為調查單位。
五、調查項目:
(一)事業單位表包括一般概況、工作時間型態、為因應工時縮減採行之因應措施及對配套措施之看法等。
(二)勞工表包括勞工基本資料 (含性別、年齡、教育程度、行職業等)、工作時間型態、縮減工時對勞工薪資、工作時間、休假等勞動條件之影響及對配套措施之看法等。
六、資料時期:
(一)靜態資料以九十年三月底為調查標準日。
(二)動態資料以九十年三月為標準時間,但調查表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七、調查時期:自
八、調查方法:採通信調查。
九、抽樣方法:
由勞工保險資料檔,採分業分層隨機抽樣法,每一大行業依其員工規模(29人以下,30∼99人,100∼199人,200∼499人, 500人以上 ) 分為 5層,比例配置分別抽取事業單位一萬家、個別勞工五萬人。
十、資料處理:調查資料採用電腦處理為主,人工處理為輔配合進行。
十一、結果表式:各調查項目均分別按性別、年齡、教育程度、行職業別等作陳示。
十二、統計結果:
本調查產生之結果由本處審核後,陳請主任委員核定,並將統計結果編印調查報告,分送有關單位參用。
十三、辦理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十四、工作進度:
(一)調查規劃設計:九十年一月底至
(二)調查準備工作:九十年二月至三月
(三)資料處理作業系統之規劃及程式測試:九十年四月底完成
(四)實施調查期間:
(五)錄製調查資料:
(六)調查資料整理統計:
(七)編印調查報告:九十年六月底完成
十五、經費來源: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度統計業務管理費項下支應。
十六、本計畫自核定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