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查目的

(一)蒐集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之現況及未來僱用之意願。

(二)瞭解部分工時勞工者之勞動條件及就業需求,供本會擬勞動決策之參據

二、法令依據

依據統計法第三、四條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廿一條規定辦理。

三、調查範圍及對象

(一)地區範圍:

台灣地區,包括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

(二)行業範圍:

以中華民國行業分類中之九大行業為調查之範圍。

(三)調查對象:

凡屬上述範圍之事業單位及在職之部分工時勞工,均為本次之調查對象。

四、調查項目

()事業單位表:

包括僱用人數、性別、年齡、身份別、教育程度、擔任的工作內容、僱用型態、勞動條件、未來一年預計僱用情形等。

()部分工時勞工表:

包括性別、年齡、教育程度、身份別、工作內容、僱用型態、從事部分工時之原因、勞動條件、參加職訓意願等

五、資料時期:以民國九十年二月之情況為,但調查表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六、調查時期: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廿日至三月底。

七、調查方法通信調查。

八、資料處理:調查資料採用電腦處理為主,人工處理為輔配合進行。

九、結果表式:各調查項目均分別按行業、員工規模等作交叉陳示

十、統計結果

本調查產生之統計結果由本處審核後,陳請主任委員核定,並將統計結果編輯專刊,分送有關單位參用。

十一、辦理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辦理機關。

十二、經費來源: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度統計業務管理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