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

依據統計法第三、四條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二、調查目的及用途

為瞭解勞工生活及工作狀況,掌握勞工實際需求與勞工問題動向,以供下列用途:

()供本會規劃勞工生活及福利措施之重要參據。

()深入研究勞工生活及工作現況以利長期趨勢分析。

()提供相關政府機構及研究單位參考。

三、調查範圍:台灣地區,包括台灣省21個縣市、北、高兩市。

四、調查對象:調查區域內有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

五、調查項目及調查表

()調查項目:

1.勞工食、衣、住、行、育、樂之狀況。

2.勞工工作環境滿意情形。

3.勞動條件狀況。

4.勞工對勞工政策之看法。

5.其他與勞工生活相關之問項。

(二)調查表:(詳如附錄調查表)

六、調查資料時期民國九十年八月,但調查表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七、實施調查時期: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六日十一月五日止。

八、調查方法:採通信方式辦理並輔以電話催收。

九、抽樣設計

()抽樣母體:台灣地區參加勞工保險之所有受雇本國勞工。

()抽樣方法:採分層比例隨機抽樣,分層變數如下:

1.地區別:

台北市、高雄市、北區、中區、南區、東區。

2.行業別:

農林漁牧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水電燃氣業、營造業、批發零售及餐飲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工商服務業、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公共行政業。

3.規模別:

按受雇員工人數分層。

十、資料處理:採電腦處理為主,人工處理為輔配合進行。

十一、結果表式

各調查項目均分別按性別、年齡、教育程度、職業、地區、行業、規模、婚姻狀況、家計負責人、工作年資、每月收入別等作陳式。

十二、統計結果

本調查產生之統計結果由本處審核後,陳請主任委員核定,並將統計結果編輯專刊,分送有關單位參用。

十三、辦理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