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根據本會組織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統計法第三、四條之規定辦理。
二、調查目的:
為瞭解臺灣地區勞工於今年內接受職業訓練之情形,及未來對職業訓練之需求,特辦理本調查,供為本會辦理職業訓練,及政府釐訂相關施政計畫之參據。
三、調查區域及對象:
(一)調查區域:包括台灣地區直轄市、各縣市。
(二)調查對象:
以現住此一地區內之普通住戶與共同事業戶戶內年滿十五歲為調查對象,但不包括
1.高齡(65歲以上)
2.現役軍人、監管人口、失蹤人口
3.不在做工作之求學及準備升學
4.料理家務等人員。
四、調查項目:
(一)一般概況:
包括受查者姓名、電話號碼、戶內人口編號、今年是否參加過職業訓練及沒有參加職業訓練的原因。
(二)今年參加職業訓練情形:
包括訓練時間、訓練地點、主要動機、訓練經費負擔、上課時段等狀況,再分別就職業訓練類別包括
1.專業知識或技能
2.語文
3.電腦
4.業務管理或領導統御
5.取得技術証照或公務人員資格之訓練等項交叉查詢。
(三)參加職業訓練遭遇的困難。
(四)參加職業訓練對受訪者的幫助情形。
(五)未來參加職業訓練之意願:
包括有意願者希望參加之類別、沒有意願者不參加的原因。
五、調查單位:
以人為填表單位,受查戶符合本調查之調查對象,每人填寫一份調查表。
六、調查實施期間:於民國90年10月辦理。
七、調查資料時間:以民國90年為調查資料時間。
八、調查方法:採派員實地訪問調查。
九、抽樣設計:運用人力資源調查抽樣所得之樣本,抽樣方法概述如下:
1.採分層二段抽樣設計:
第一段為村里,第二段為戶。
2.第一段抽出村里:
以臺灣地區23縣市為副母體,各副母體之村里分別依都市化程度、產業結構及教育程度分層,各層按行政順序排列,以系統抽樣法抽出樣本村里,約520個村里。
3.第二段由抽出之村里抽出調查戶:
亦以系統抽樣法抽出樣本戶,約20,000戶,包括年滿十五歲人口約58,000人,從這些人口篩選符合本調查之樣本人口。
4.抽出之村里為共同事業戶之抽樣:
以戶內之人為單位,再從該戶內抽出人為調查之樣本人口。
十、推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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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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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某一性別、年齡組別之某一母體表徵之估計值
:由戶籍資料取得按性別、年齡組別之某一項母體數
:表第h層第i村里第j戶某表徵觀測值
:表第h層第i村里第j戶調查所得之某一性別、年齡組別之人口數
:表第h層第i村里樣本戶數
:表第h層第i村里母體戶數
:表第h層樣本村里數
:表第h層母體戶數
:層數
十一、資料整理:
本調查資料由各調查協辦機關回收及人工初審後,彙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統計處)採用電子機器整理為主,人工處理為輔配合進行。
十二、調查工作進度:
(一)調查表件印製:於調查年九月底前印製完成。
(二)應用表件彙送:於調查年十月十日前送達各調查辦理機關(構)。
(三)講習時間:於調查年十月中旬辦理完成。
(四)調查時間:於調查年
(五)調查表彙寄:各調查辦理機關(構)應於調查年
(六)費用核銷:十一月三十日前整理完竣。
(七)整理統計:於調查次年二月底前完成。
(八)分析報告:於調查次年三月底前完成。
(九)編印報告:於調查次年四月底前完成。
十三、結果表式:
按勞動力別、年齡、教育程度、性別、行業、職業、規模別等作交叉陳示。
十四、報告書編印:編印「臺灣地區職業訓練調查報告」。
十五、辦理機關:
(一)主辦機關:
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統計處)為主辦機關,負責策劃協調、調查資料之整理及調查結果之分析及報告之編印。
(二)協辦機關:
實地訪問調查工作由各縣市政府主計室(處)運用基層統計調查網,負責實地訪查及初審工作。
十六、所需經費及來源:
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統計業務管理與綜合業務管理費項下支付。
十七、附則:本調查實施計畫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