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製造業及營造業之外籍勞工
一、外籍勞工的工作內容
就外勞的工作內容看,外勞主要工作以從事「作業員或體力工」最多,占89.4%,其次為「技術工」占10.3%,僅少數(0.2%)的事業單位由外勞擔任事務性工作。就製造業而言,作業員或體力工占91.3%,技術工占8.4%,而營造業之作業員或體力工占77.7%,技術工占22.0%。
表一、外籍勞工的工作內容
單位:﹪
項目別 |
總 計 |
技 術 工 |
事 務 性 工作人員 |
作 業 員 或體力工 |
其 他 |
90 年 8月 |
100.0 |
13.0 |
0.3 |
86.2 |
0.5 |
製 造 業 |
100.0 |
10.1 |
0.4 |
89.1 |
0.5 |
營 造 業 |
100.0 |
26.9 |
0.3 |
72.7 |
0.1 |
|
|||||
91 年 8月 |
100.0 |
10.3 |
0.2 |
89.4 |
0.1 |
製 造 業 |
100.0 |
8.4 |
0.2 |
91.3 |
0.0 |
營 造 業 |
100.0 |
22.0 |
0.0 |
77.7 |
0.3 |
二、外籍勞工薪資
九十一年八月外籍勞工平均薪資為20,536元,其中經常性薪資16,353元,加班費3,830元,
其他非經常性薪資353元。平均薪資較上年同期19,502元增加1,034元或5.3%,主因加班費增加1,230元。
按行業觀察,製造業外勞薪資為20,561元,較上年同期增加1,065元或5.5%,占本國製造業勞工(年資未滿二年者)薪資24,504元之83.9%。就製造業事業單位僱用外勞之成本觀察,非傳統產業(高科技)製造業僱用外勞每月需支付就業安定費2,400元,傳統產業(非高技)產業每月支付2,000元,另外尚需支付往返機票及仲介服務費等,故僱用本勞及外勞之成本差距不大;營造業平均薪資20,385元,亦較上年同期增加642元或3.3%,占本國營造業勞工(年資未滿二年者)薪資24,242元之84.1%。就營造業事業單位僱用外勞之成本觀察,重大工程營造業僱用外勞目前每月需支付就業安定費2,000元,一般營造業之就業安定費為1,900元,如加上支付外勞往返機票及仲介服務費等,僱用本勞及外勞之成本差距不大。
表二、外勞薪資與本國基層勞工薪資比較
單位:元、%
項目別 |
外 籍 勞 工 |
本國勞工(註) |
||||||
平
均 薪 資 |
經 常 性 薪 資 |
加 班 費 |
其 他 |
平
均 薪 資 |
||||
|
為本國 勞工(註) 比
率 |
|
為本國 勞工(註) 比
率 |
|
經常性 薪
資 |
|||
90年8月 |
19,502 |
79.0 |
16,353 |
73.6 |
2,600 |
549 |
24,681 |
22,227 |
製造業 |
19,496 |
80.4 |
16,354 |
76.0 |
2,586 |
556 |
24,261 |
21,521 |
營造業 |
19,743 |
72.0 |
16,315 |
62.1 |
3,262 |
166 |
27,429 |
26,290 |
|
||||||||
91年8月 |
20,536 |
82.8 |
16,353 |
73.9 |
3,830 |
353 |
24,815 |
22,119 |
製造業 |
20,561 |
83.9 |
16,332 |
75.8 |
3,878 |
352 |
24,504 |
21,536 |
營造業 |
20,385 |
84.1 |
16,478 |
71.9 |
3,545 |
362 |
24,242 |
22,918 |
註:「本國勞工」指本國製造業及營造業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年資未滿二年者。
三、外籍勞工食宿費用
事業單位僱用外籍勞工,平均每人每月支付之食宿費用為4,202元。就行業別觀察,製造業平均每人每月之食宿費用為4,184元,略低於營造業之4,309元,就員工規模觀察,規模愈大平均每人之食宿費用愈低,員工規模「1~29人」為4,638元、「500人以上」則降為4,152元,相差486元。
本會曾於九十年十月卅一日發函通知,有關外勞薪資含食宿費用之作法如下:(一)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及相關解釋函規定,薪資得經勞雇雙方協議,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分以實物給付之。故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註:家庭外籍監護工及家庭幫傭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不分本勞、外勞均適用薪資可含食宿費用之規定。(二)上開食宿費用是否內含於薪資內及數額多少,應由勞資雙方於外勞入國前協議,並於勞動契約內訂定之;惟其數額應合理作價,並以每月新台幣4,000元為參考上限。(三)外勞入國前未於勞動契約中協議薪資內含食宿費用者,雇主不得於契約存續期間,片面變更勞動條件。
事業單位除支付外勞薪資外,大部份均另外負擔食宿費用,九十年十月本會發函對食宿費用有明確的說明:「新進」的外籍勞工薪資可由勞雇雙方協議內含食宿費,故根據本調查,九十一年八月外籍勞工薪資包含食宿費用者占13.8%,較上年同期之2.7%增加11.1個百分點。
表三、事業單位外籍勞工薪資包含食宿費比率
單位:%、元
項 目 別 |
總 計 |
90 年 |
91 年 |
平均每人 每月食宿費 |
總 計 |
100.0 |
2.7 |
13.8 |
4,202 |
製 造 業 |
100.0 |
3.0 |
15.9 |
4,184 |
營 造 業 |
100.0 |
1.2 |
0.9 |
4,309 |
四、外籍勞工工時
九十一年八月外籍勞工平均工時為232.2小時,較上年同期增加7.2小時,其中正常工時為189.9小時,減少6.7小時,加班工時為42.3小時,增加13.9小時。
表四、外籍勞工工時
單位:小時/月
項 目
別 |
外 籍 勞
工 |
||
平 均 工 時 |
正 常 工 時 |
加 班 工 時 |
|
90 年 8 月 |
225.0 |
196.6 |
28.4 |
製 造 業 |
224.8 |
196.5 |
28.3 |
營 造 業 |
233.9 |
199.8 |
34.1 |
|
|||
91 年 8 月 |
232.2 |
189.9 |
42.3 |
製 造 業 |
232.1 |
189.7 |
42.4 |
營 造 業 |
232.5 |
190.7 |
41.8 |
五、事業單位為外籍勞工辦理保險情形
事業單位為保障外籍勞工在華工作安全而為其辦理保險,九十一年八月事業單位有為外籍勞工辦理保險之比率占達99.89%,僅有極少數(0.11%)的事業單位未能為外籍勞工辦理保險。至於保險種類則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最多,各占97.82%、97.46%,其次為「意外保險」占27.46%,「其他保險」占2.59%。
表五、外籍勞工參加保險情形
單位:﹪
項目別 |
總 計 |
製造業 |
營造業 |
九十年八月 |
100.00 |
100.00 |
100.00 |
沒有加入任何保險 |
0.04 |
0.04 |
- |
有加入保險 |
99.96 |
99.96 |
100.00 |
|
|||
勞工保險 |
97.25 |
97.25 |
97.22 |
全民健康保險 |
97.42 |
97.35 |
99.30 |
意外保險 |
26.12 |
25.63 |
38.98 |
其他保險 |
3.03 |
2.95 |
5.10 |
|
|||
九十一年八月 |
100.00 |
100.00 |
100.00 |
沒有加入任何保險 |
0.11 |
0.11 |
- |
有加入保險 |
99.89 |
99.89 |
100.00 |
|
|||
勞工保險 |
97.46 |
97.42 |
98.76 |
全民健康保險 |
97.82 |
97.74 |
100.00 |
意外保險 |
27.46 |
27.05 |
38.96 |
其他保險 |
2.59 |
2.62 |
1.74 |
說明:保險種類可複選,故細項合計大於「有加入保險」之比率。
六、外籍勞工的住宿管理
(一)住宿管理方式
事業單位對外籍勞工住宿最主要的管理方式,有97.1%由事業單位自行管理,僅少數非由事業單位自行管理,占2.9%。
就行業觀察,製造業管理方式較為固定,以「由事業單位自行管理」為主,各年所占比率在95∼97%間,而營造業由事業單位自行管理方式所占比率則在80∼90%之間。
表六、外籍勞工的住宿管理
單位:﹪
項 目 別 |
總 計 |
由事業單位 自行管理 |
非由事業單位自行管理 |
87 年 8 月 |
100.0 |
95.7 |
4.3 |
製 造 業 |
100.0 |
96.3 |
3.7 |
營 造 業 |
100.0 |
80.2 |
19.8 |
|
|||
88 年 8 月 |
100.0 |
94.7 |
5.3 |
製 造 業 |
100.0 |
95.0 |
5.0 |
營 造 業 |
100.0 |
87.9 |
12.1 |
|
|||
89 年 8 月 |
100.0 |
97.0 |
3.0 |
製 造 業 |
100.0 |
97.4 |
2.6 |
營 造 業 |
100.0 |
86.5 |
13.5 |
|
|||
90 年 8 月 |
100.0 |
96.5 |
3.5 |
製 造 業 |
100.0 |
96.7 |
3.3 |
營 造 業 |
100.0 |
90.7 |
9.3 |
|
|||
91 年 8 月 |
100.0 |
97.1 |
2.9 |
製 造 業 |
100.0 |
97.4 |
2.6 |
營 造 業 |
100.0 |
88.1 |
11.9 |
(二)提供外勞住宿的方式
事業單位提供外勞住宿的方式以採「撥用部分原有員工宿舍」占45.6﹪最多,其次為「購建員工宿舍」占37.1﹪,再其次為「租賃員工宿舍」占12.4﹪,「住宿組合房屋(工地工寮)」占5.0﹪,另「委由仲介公司辦理」者亦占有2.2﹪,而「由外勞自理」者甚微,僅占0.3﹪,其他方式者1.3﹪。
就行業觀察,有五成五之營造業提供「住宿組合房屋(工地工寮)」,較製造業之3.2﹪,有明顯差異,製造業則以「撥用部分原有員工宿舍」方式占46.2﹪最為普遍,其次為「購建員工宿舍」方式,占37.8﹪。
按外勞住宿管理方式觀察,由事業單位自行管理者仍以「撥用部分原有員工宿舍」占46.6﹪最多,其次為「購建員工宿舍」占37.9﹪。而非由事業單位自行管理者,則以「委由仲介公司辦理」者最多,占62.4﹪,其次為「租賃員工宿舍」占13.9﹪。
表七、事業單位提供外籍勞工住宿的方式
單位:%
提供外勞住宿方式別 |
九十年 八月 |
九十一 年 八 月 |
||||
|
行 業 別 |
外勞住宿管理方式 |
||||
|
製造業 |
營造業 |
由事業單位自行管理 |
非由事業單位自行管理 |
||
總計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購建員工宿舍 |
34.6 |
37.1 |
37.8 |
16.1 |
37.9 |
8.4 |
租賃員工宿舍 |
13.4 |
12.4 |
12.5 |
10.7 |
12.4 |
13.9 |
撥用部分原有員工宿舍 |
46.4 |
45.6 |
46.2 |
27.5 |
46.6 |
10.4 |
住宿組合房屋(工地工寮) |
5.1 |
5.0 |
3.2 |
55.1 |
4.9 |
7.8 |
由外勞自理 |
0.2 |
0.3 |
0.3 |
- |
0.2 |
3.5 |
委由仲介公司辦理 |
2.3 |
2.2 |
1.9 |
9.4 |
0.4 |
62.4 |
其他方式 |
1.9 |
1.3 |
1.3 |
- |
1.1 |
6.4 |
說明:提供住宿方式可複選,故合計數大於100﹪。
七、外籍勞工行蹤不明(逃逸)情形
(一)行蹤不明(逃逸)比率
外籍勞工經由事業單位申請引進後,受到就業服務法之限制,不得任意轉換雇主,且需限期離境,因此有部分外勞因不適應原單位之工作環境,或僱用期將屆滿尚不願離境,或其他因素發生行蹤不明(逃逸),形成非法之外籍勞工。就九十一年八月底止已引進外籍勞工之事業單位中,最近一年(90年9月至91年8月)曾發生外籍勞工行蹤不明(逃逸)情形之事業單位占10.4﹪,較上年同期之12.2%降低1.8個百分點。
就行業觀察,最近一年有二成六營造業發生外勞行蹤不明(逃逸)情形,較製造業者曾發生外勞行蹤不明(逃逸)比率之9.9﹪為高。
就外勞住宿管理方式觀察,由事業單位自行管理者曾發生外勞行蹤不明(逃逸)之比率,為10.2﹪,較非由事業單位自行管理者之17.3﹪低7.1個百分點,顯示事業單位用心的管理似可降低外勞行蹤不明(逃逸)的比率。
表八、外籍勞工行蹤不明(逃逸)比率
單位:﹪、百分點
年別 |
總
計 |
行 業 別 |
外勞住宿管理方式 |
|||
|
較 上 年同期增減百 分 點 |
製 造 業 |
營 造 業 |
由事業單位 自行管理 |
非由事業單位自行管理 |
|
87年9月∼88年8月 |
14.7 |
-5.5 |
13.9 |
36.8 |
14.4 |
20.3 |
88年9月∼89年8月 |
20.8 |
6.0 |
20.3 |
32.5 |
20.7 |
23.4 |
89年9月∼90年8月 |
12.2 |
-8.6 |
12.1 |
13.7 |
12.0 |
19.7 |
90年9月∼91年8月 |
10.4 |
-1.8 |
9.9 |
26.3 |
10.2 |
17.3 |
有外勞行蹤不明(逃逸)之事業單位中,認為外勞行蹤不明原因以「離鄉同袍的慫恿、轉介」居首,占4.3﹪,其次為「聘僱期將屆滿」占3.8﹪,再其次為「希望獲得較高待遇」,占2.3﹪,以上三項歷年來皆居前三名,其餘所占比率分別為「工作環境無法適應」1.3﹪、「思鄉情緒」1.1﹪、「生活環境無法適應」0.8﹪、「與本國勞工相處不融洽」0.6﹪、「仲介公司轉介」0.2﹪等,另非上述之其他原因者亦有1.9﹪。
表九、有外勞行蹤不明(逃逸)之事業單位認為其行蹤不明之原因
單位:%
項目別 |
90年9月∼ 91年8月 |
89年9月∼ 90年8月 |
88年9月∼ 89年8月 |
87年9月∼ 88年8月 |
總計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沒有行蹤不明(逃逸) |
89.6 |
87.8 |
79.3 |
85.3 |
有行蹤不明(逃逸) |
10.4 |
12.2 |
20.8 |
14.7 |
|
||||
1.離鄉同胞的慫恿、轉介 |
4.3 |
5.1 |
10.7 |
6.7 |
2.聘僱期將屆滿 |
3.8 |
4.9 |
9.4 |
6.1 |
3.希望獲得較高待遇 |
2.3 |
3.0 |
6.1 |
3.7 |
4.工作環境無法適應 |
1.3 |
1.7 |
2.4 |
1.5 |
5.思鄉情緒 |
1.1 |
1.3 |
2.4 |
1.5 |
6.生活環境無法適應 |
0.8 |
0.7 |
1.5 |
1.1 |
7.與本國勞工相處不融洽 |
0.6 |
0.3 |
1.0 |
0.4 |
8.仲介公司轉介 |
0.2 |
0.2 |
0.6 |
0.2 |
9.其他 |
1.9 |
2.4 |
2.5 |
2.5 |
說明:行蹤不明(逃逸)原因可複選,故合計數大於「有行蹤不明(逃逸)」之比率。
(二)協尋情形
在10.4﹪有外勞行蹤不明(逃逸)之事業單位中,對外勞行蹤不明(逃逸)大多有採取協尋措施,占10.4﹪,各項協尋措施中以「請警察機關協尋」占9.1﹪居首,「請仲介公司協尋」占7.7﹪居次,餘4.6﹪透過其他管道協尋;另有0.1﹪之事業單位未採取任何措施,為免行蹤不明(逃逸)外勞造成社會問題,對於外勞之行蹤不明(逃逸)、協尋等,仍有待事業單位加強管理。
表十、事業單位對行蹤不明(逃逸)之外籍勞工採取協尋措施情形
單位:%
行 業 別 |
總 計 |
沒有行蹤不明(逃逸) |
有 行 蹤 不 明 (逃逸) |
|||||
|
無採取 協尋 措施 |
有 採 取 協 尋 措 施(可複選) |
||||||
|
請警察 機關協尋 |
請人力仲 介公司協尋 |
透過其他外勞管道協尋 |
|||||
九十 年八月 |
100.0 |
87.8 |
12.2 |
0.5 |
11.7 |
10.2 |
8.4 |
4.2 |
九十一年八月 |
100.0 |
89.6 |
10.4 |
0.1 |
10.4 |
9.1 |
7.7 |
4.6 |
八、外勞之生活輔導
(一)生活輔導措施
事業單位對外籍勞工之生活輔導有採取措施者占70.1%,較上年同期增加0.6個百分點,其中事業單位採用之措施以「建立外勞申訴管道」占38.2%居首、「工作、休閒均派專人輔導」26.4%居次、「設立文康中心」21.3%居第三、「安排例假日休閒活動」亦有19.8%。
就行業觀察,營造業事業單位對僱用外勞之生活輔導有採取措施者占83.9%,較製造業之69.6%,高出14.3個百分點,且各項輔導措施(除安排例假日的宗教活動外)之採行比率均較製造業為普遍,顯示營造業事業單位因引進之外勞管理較為集中,各項輔導措施較易安排。
(二)為外籍勞工提存薪資情形
本會曾於89年11月30日通知聘僱外勞之雇主,加強宣導對於外勞薪資應予全數發給,勿再自其薪資中代扣儲蓄金,又於90年11月7日修正「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已刪除「雇主得與外國人訂立契約,不再以外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數額存儲生息,俟其離境時領回」之規定。
截至九十一年八月底止,有六成一之事業單位於外籍勞工在華期間為其提存薪資,平均每月提存為2,913元,而沒有為外籍勞工提存者,占38.7﹪。
就行業觀察,製造業事業單位仍為外勞提存薪資,比率達61.8﹪,較營造業之47.2﹪高出14.6百分點,平均每月提存薪資金額亦較營造業為高。由於本會已取消以外籍勞工名義提存薪資之規定,根據本調查結果業者提存之比率雖有下降,但仍占六成一,顯示取消該項規定仍待繼續加強宣導。
表十一、事業單位對外籍勞工提存薪資情形
單位:%、元
項目別 |
總 計 |
沒 有 為 外勞提存 |
有 為 外 勞 提 存 |
|
|
平均每月 提存金額 |
|||
90 年 8 月 |
100.0 |
35.6 |
64.4 |
2,998 |
製 造 業 |
100.0 |
34.9 |
65.1 |
3,071 |
營 造 業 |
100.0 |
54.8 |
45.2 |
2,402 |
|
||||
91 年 8 月 |
100.0 |
38.7 |
61.3 |
2,913 |
製 造 業 |
100.0 |
38.2 |
61.8 |
2,943 |
營 造 業 |
100.0 |
52.9 |
47.2 |
2,726 |
(三)外籍勞工運用及管理之困擾情形:
事業單位運用及管理外勞產生之困擾以「語言隔閡,溝通不容易」最多,占66.7%,其次為「衛生習慣不佳」占28.7%,再其次為「生活習慣不同」占27.1%、第四為「喜歡喝酒、打架鬧事」占13.2%,其他所占比率甚低,分別為「有偷竊行為」占2.5%、「與本國勞工相處不融洽」占2.1%、「工作環境無法適應」占1.9%及「生活環境無法適應」占1.5%。與上年比較,事業單位僱用外勞的各項困擾,大多呈減少現象,尤以「衛生習慣不佳」下降13個百分點最多、「生活習慣不同」下降10個百分點次之。
表十二、事業單位運用及管理外籍勞工之困擾情形
單位:%
項 目 別 |
總 計 |
語言 隔閡, 溝通 不容易 |
與本國勞工 相處 不融洽 |
生活 習慣 不同 |
衛生 習慣 不佳 |
喜歡 喝酒、 打架 鬧事 |
生活 環境 無法 適應 |
工作 環境 無法 適應 |
有偷竊行 為 |
其他 |
九十年八月 |
100.0 |
72.6 |
1.3 |
37.1 |
41.7 |
16.0 |
2.4 |
2.3 |
2.3 |
10.7 |
九十一年八月 |
100.0 |
66.7 |
2.1 |
27.1 |
28.7 |
13.2 |
1.5 |
1.9 |
2.5 |
6.0 |
說明:困擾情形可複選,細項合計大於等於100。
九、外勞諮詢服務中心之協助情形
本會補助成立的「外勞諮詢服務中心」,自八十四年設置以來,各方評語不一,根據調查顯示,事業單位認為對改善外籍勞工僱用管理「幫助很大」者,占14.0﹪,「少許幫助」占15.8﹪,「普通」占14.4﹪,「沒有幫助」占5.2﹪,「沒意見」占29.3﹪,另尚有二成一(21.5﹪)「不知道有此一單位」。與上年比較,認為有幫助之事業單位略有增加,而不知道有此一單位的略減。
按員工規模觀察,規模愈大者知道「外勞諮詢服務中心」此一單位之比率愈高,而認為其對改善外勞僱用管理有幫助之比率亦愈高,顯示大規模事業單位對外勞諮詢服務中心持較高之正面評價。
表十三、「外勞諮詢服務中心」對改善外籍勞工管理上之幫助情形
單位:%
項目別 |
總 計 |
知 道 有 外 勞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者 |
不知道有此一單位 |
||||
幫助很大 |
少許幫助 |
普 通 |
沒有幫助 |
沒意見 |
|||
九 十年八月 |
100.0 |
12.8 |
13.5 |
14.5 |
5.6 |
31.9 |
21.7 |
九十一年八月 |
100.0 |
14.0 |
15.8 |
14.4 |
5.2 |
29.3 |
21.5 |
1 ∼ 29人 |
100.0 |
13.4 |
13.9 |
13.4 |
4.9 |
30.6 |
23.9 |
30 ∼ 99人 |
100.0 |
14.4 |
17.1 |
14.2 |
4.9 |
28.8 |
20.6 |
100∼299人 |
100.0 |
13.2 |
18.6 |
16.1 |
6.0 |
28.5 |
17.5 |
300∼499人 |
100.0 |
22.1 |
21.3 |
22.1 |
3.4 |
17.9 |
13.3 |
500人 以上 |
100.0 |
15.5 |
19.6 |
20.8 |
9.8 |
25.3 |
8.9 |
十、外籍勞工工作表現
(一)勞資關係
事業單位對外籍勞工在勞資關係上的表現,感覺「和諧」者最多,占57.2﹪,認為「很和諧」者次之,占25.4﹪,二者合占82.6﹪,較上年同期減少1.7個百分點,認為「普通」者17.2﹪,而認為「不和諧」占0.2﹪。滿意度81.6較上年同期之82.2略減,由歷年調查結果,顯示事業單位與外籍勞工之勞資關係滿意度維持於八成二至八成五之間。
表十四、事業單位對外籍勞工在勞資關係上的表現
單位:%、滿意度
年 別 |
總 計 |
很 和 諧 |
和 諧 |
普
通 |
不
和 諧 |
很不和諧 |
滿
意 度 |
87年8月 |
100.0 |
26.6 |
58.2 |
15.2 |
0.1 |
- |
82.2 |
88年8月 |
100.0 |
32.6 |
55.9 |
11.2 |
0.2 |
0.1 |
84.2 |
89年8月 |
100.0 |
36.2 |
53.3 |
10.4 |
0.0 |
0.0 |
85.1 |
90年8月 |
100.0 |
26.6 |
57.7 |
15.6 |
0.1 |
- |
82.2 |
91年8月 |
100.0 |
25.4 |
57.2 |
17.2 |
0.2 |
- |
81.6 |
註:滿意度計算方式為很和諧100、和諧80、普通60、不和諧40、很不和諧20,
加權計算。表十五∼十九之計算方式亦同。
(二)勤勞程度
有五成一之事業單位感覺外籍勞工「勤勞」,感覺「很勤勞」者14.8﹪,二者合占65.7﹪,較上年同期增加4.3個百分點,而感覺「不勤勞」者僅占1.8﹪,認為「普通」者占32.4﹪。滿意度75.7較上年同期之75.0略增,由歷年調查結果,顯示事業單位普遍對外籍勞工之勤勞度維持於七成五至七成八之間。
表十五、事業單位對外籍勞工勤勞程度的感覺
單位:%、滿意度
年 別 |
總 計 |
很勤勞 |
勤 勞 |
普 通 |
不勤勞 |
很不 勤勞 |
滿意度 |
87年8月 |
100.0 |
12.3 |
46.0 |
40.0 |
1.8 |
- |
73.8 |
88年8月 |
100.0 |
15.0 |
50.6 |
33.2 |
1.1 |
0.1 |
75.9 |
89年8月 |
100.0 |
18.0 |
52.1 |
28.6 |
1.3 |
0.0 |
77.4 |
90年8月 |
100.0 |
15.8 |
45.6 |
36.7 |
2.0 |
- |
75.0 |
91年8月 |
100.0 |
14.8 |
50.9 |
32.4 |
1.8 |
0.1 |
75.7 |
(三)工作效率
事業單位對外籍勞工工作效率的感覺,以覺得「普通」者占55.5﹪最多,其次認為「高」者亦有34.9﹪,「很高」者7.2﹪,而覺得「低」或「很低」者僅合占2.4%
。滿意度69.4較上年同期之68.7略增,由歷年調查結果,顯示外籍勞工在工作效率的滿意度維持於七成上下。
表十六、事業單位對外籍勞工工作效率的感覺
單位:%、滿意度
年 別 |
總
計 |
很 高 |
高 |
普 通 |
低 |
很 低 |
滿 意 度 |
87年8月 |
100.0 |
5.2 |
27.9 |
63.9 |
2.9 |
0.0 |
67.1 |
88年8月 |
100.0 |
7.6 |
35.0 |
55.6 |
1.7 |
0.2 |
69.6 |
89年8月 |
100.0 |
9.9 |
36.7 |
52.2 |
1.2 |
0.0 |
71.1 |
90年8月 |
100.0 |
7.5 |
31.5 |
58.5 |
2.4 |
0.2 |
68.7 |
91年8月 |
100.0 |
7.2 |
34.9 |
55.5 |
2.2 |
0.2 |
69.4 |
(四)衛生習慣
有二成之事業單位認為外籍勞工的衛生習慣「好」(占17.8%)或「很好」(占2.8﹪),而認為「不好」者(占16.8﹪)、「很不好」者(占1.9﹪),感覺「普通」者占60.8﹪。滿意度60.6較上年同期之60.3略高,由歷年調查結果,顯示事業單位認為外籍勞工的衛生習慣仍有待改善。
表十七、事業單位對外籍勞工衛生習慣的感覺
單位:%、滿意度
年 別 |
總
計 |
很 好 |
好 |
普 通 |
不好 |
很不好 |
滿意度 |
87年8月 |
100.0 |
2.7 |
15.5 |
60.2 |
20.0 |
1.5 |
59.6 |
88年8月 |
100.0 |
3.3 |
19.7 |
60.3 |
15.3 |
1.4 |
61.6 |
89年8月 |
100.0 |
5.1 |
20.4 |
60.5 |
13.0 |
1.0 |
63.1 |
90年8月 |
100.0 |
3.5 |
17.5 |
58.6 |
18.5 |
1.8 |
60.3 |
91年8月 |
100.0 |
2.8 |
17.8 |
60.8 |
16.8 |
1.9 |
60.6 |
(五)與本國勞工一起工作情形
事業單位對外籍勞工與本國勞工一起工作情形認為良好者占七成二,其中認為「好」者占50.0﹪、「很好」者占21.5﹪,感覺「普通」者亦占有28.0﹪,而認為「不好」者或「很不好」者合計尚不及1﹪,滿意度78.5與上年同期相同,由歷年調查結果,顯示事業單位認為外籍勞工與本國勞工在工作上的合作關係滿意度維持於七成五至八成二之間。
表十八、事業單位對外籍勞工與本國勞工一起工作的看法
單位:%、滿意度
年 別 |
總
計 |
很 好 |
好 |
普 通 |
不 好 |
很不好 |
滿意度 |
87年8月 |
100.0 |
12.8 |
52.7 |
34.3 |
0.1 |
0.0 |
75.6 |
88年8月 |
100.0 |
21.8 |
54.4 |
23.6 |
0.2 |
0.0 |
79.5 |
89年8月 |
100.0 |
27.0 |
52.3 |
20.4 |
0.2 |
- |
81.2 |
90年8月 |
100.0 |
20.8 |
51.0 |
27.8 |
0.3 |
- |
78.5 |
91年8月 |
100.0 |
21.5 |
50.0 |
28.0 |
0.4 |
- |
78.5 |
(六)綜合表現
事業單位對外籍勞工的表現,綜合來看以覺得「好」者最多,占50.6﹪,「很好」者亦有15.3﹪,二者合占65.9﹪,較上年同期增加2.4個百分點,覺得「普通」者占33.2%,而覺得「不好」或「很不好」者合計僅為1﹪。滿意度76.0較上年同期之75.5略增,由歷年調查結果,顯示事業單位對外籍勞工在工作表現之綜合滿意度維持於七成三至七成八之間。
表十九、事業單位對外籍勞工工作表現之綜合觀感
單位:%、滿意度
年 別 |
總
計 |
很 好 |
好 |
普 通 |
不 好 |
很不好 |
滿意度 |
87年8月 |
100.0 |
9.5 |
48.1 |
42.0 |
0.3 |
- |
73.4 |
88年8月 |
100.0 |
14.1
|
53.1 |
32.4 |
0.4 |
0.0 |
76.1 |
89年8月 |
100.0 |
17.7
|
54.6 |
27.3 |
0.4 |
- |
77.9 |
90年8月 |
100.0 |
14.2 |
49.3 |
35.9 |
0.5 |
- |
75.5 |
91年8月 |
100.0 |
15.3 |
50.6 |
33.2 |
1.0 |
- |
76.0 |
十一、事業單位因應人力不足之因應措施(除引進外勞外)
政府若採行外勞緊縮政策,事業單位有九成五會採取因應措施,其中以「增加加班時數」及「增加僱用本勞」二項比率較高,分占55.7﹪及48.1﹪,其次為「採外包方式」(占32.4﹪)、「採自動化生產」(占22.4﹪)、「加強職訓提高生產力」(占18.9﹪)、「產業外移」(占9.1﹪)、「縮減業務」(占8.5﹪)、「加強員工福利」(占7.6﹪)、「提高工資」(占2.9﹪),而以「關廠歇業」因應者僅為2.5﹪。
就行業觀察,製造業有因應措施之比率94.7﹪,較營造業之93.8﹪為高,製造業所採因應措施,首先考慮增加加班時數(占56.0%),其餘依序為增加僱用本勞(占48.0%)、採外包方式(占31.4%)、採自動化生產(占23.1%)、加強職訓提高生產力(占18.8%)等,顯示如實施外勞緊縮政策,製造業大部分以加班及僱用本勞因應,其次以業務外包及自動化以紓解人力之不足。而營造業因業務性質不同,如實施外勞緊縮政策則首先考慮以採外包方式因應(占58.6%),其次為增加僱用本勞(占52.1%)及增加加班時數(占48.8%)。
表二十、事業單位因應人力不足之措施(除引進外勞外)
單位:%
項目別 |
九十 年 八 月 |
九十一 年 八 月 |
||
|
製 造 業 |
營 造 業 |
||
總 計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無任何因應措施 |
7.9 |
5.4 |
5.4 |
6.2 |
有因應措施 |
92.1 |
94.6 |
94.7 |
93.8 |
因應方式 |
||||
1.增加加班時數 |
55.2 |
55.7 |
56.0 |
48.8 |
2.增加僱用本勞 |
42.6 |
48.1 |
48.0 |
52.1 |
3.採外包方式 |
28.5 |
32.4 |
31.4 |
58.6 |
4.採自動化生產 |
25.3 |
22.4 |
23.1 |
3.7 |
5.加強職訓提高生產力 |
18.2 |
18.9 |
18.8 |
23.8 |
6.產業外移 |
11.6 |
9.1 |
9.3 |
2.7 |
7.縮減業務 |
11.0 |
8.5 |
8.5 |
9.4 |
8.加強員工福利 |
6.5 |
7.6 |
7.8 |
1.2 |
9.提高工資 |
3.0 |
2.9 |
2.9 |
1.0 |
10.關廠歇業 |
3.8 |
2.5 |
2.6 |
- |
11.其 他 |
3.0 |
1.6 |
1.6 |
1.2 |
說明:因應措施可複選,故合計數大於「有因應措施」之比率。
十二、希望引進外勞方式
事業單位希望引進外籍勞工的方式以「委託國內仲介公司」最高,占84.6%,其次為「透過政府對政府直接聘僱」占9.9%,再其次為「自行引進」,占4.9%,僅少數(0.7%)事業單位希望「委託外國仲介公司」直接引進。
就行業觀察,製造業有85.1%之事業單位希望以「委託國內仲介公司」引進外勞,高於營造業之69.2%,其中營造業考慮「自行引進」者,占15.9%,較製造業之4.5%,計高出11.4個百分點,可能係營造業者因重大工程引進外勞,每次引進人數較多,故考慮「自行引進」方式之比率較高。
表二十一、事業單位希望引進外籍勞工之方式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 單位:%
項目別 |
總計 |
委託國內 仲介公司 |
委託外國 仲介公司 |
自行引進 |
透過政府對政府直接聘僱 |
總計 |
100.0 |
84.6 |
0.7 |
4.9 |
9.9 |
|
|||||
製造業 |
100.0 |
85.1 |
0.6 |
4.5 |
9.9 |
營造業 |
100.0 |
69.2 |
5.0 |
15.9 |
9.9 |
十三、九十一年缺工情形與九十年比較
就引進外勞之事業單位其缺工情形觀察,有68.7%表示目前已不缺工,表示較上年紓緩但仍缺工占27.0%,僅4.3%表示缺工更嚴重。
就行業觀察,製造業引進外勞之事業單位表示「目前已不缺工」占68.7%,「較上年紓緩,但仍缺工」占27.0%,「缺工更嚴重」占4.3%;營造業之事業單位「目前不缺工」占69.7%,「較上年紓緩,但仍缺工」占27.3%,「缺工更嚴重」占3.0%。
表二十二、引進外勞之事業單位其缺工情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
單位:%
項目別 |
總計 |
目前不缺工 |
較上年紓緩但仍缺工 |
缺工更嚴重 |
總計 |
100.0 |
68.7 |
27.0 |
4.3 |
|
||||
製造業 |
100.0 |
68.7 |
27.0 |
4.3 |
營造業 |
100.0 |
69.7 |
27.3 |
3.0 |
十四、提供外籍勞工職前講習情形
有七成二事業單位為外籍勞工提供職前講習,講習項目以「提供勞工安全衛生教育」最多,占52.6%,其次為「提供宣導手冊」占24.4%,再其次為「觀賞宣導錄影帶」占9.2%,另提供其他講習方式者亦有13.9%。
就行業觀察,營造業有91.1%事業單位提供外籍勞工職前講習,較製造業之71.0%,高出20.1個百分點,且各項職前講習比率均較製造業為高,顯示因行業特性,營造業事業單位對外籍勞工之安全衛生與工作規則較為重視與維護。
表二十三、事業單位為外籍勞工提供職前講習情形
單位:%
項目別 |
總計 |
無職前講習 |
有職前講習 |
||||
|
觀賞宣導錄影 帶 |
提供宣導手冊 |
提供勞工安全衛生教育 |
其他 |
|||
九十 年八月 |
100.0 |
29.8 |
70.3 |
10.2 |
25.6 |
50.5 |
16.6 |
製造業 |
100.0 |
30.6 |
69.4 |
9.6 |
25.3 |
49.5 |
16.3 |
營造業 |
100.0 |
8.6 |
91.4 |
33.6 |
34.8 |
74.9 |
23.9 |
|
|||||||
九十一年 八月 |
100.0 |
28.4 |
71.7 |
9.2 |
24.4 |
52.6 |
13.9 |
製造業 |
100.0 |
29.0 |
71.0 |
8.4 |
23.8 |
51.7 |
14.1 |
營造業 |
100.0 |
8.9 |
91.1 |
30.5 |
40.9 |
77.9 |
8.2 |
(貳)外籍監護工
一、外籍監護工之工作內容
外籍監護工的工作內容(可複選),以「看護老人」最多,占64.1%,「做家事」居次,占37.9%,「看護病人」占37.4%,「看護身心障礙者」占19.6%,「帶小孩」占7.2%。就以上工作內容項目,僅做一種工作者占49.1%、做二種者占37.5%、做三種以上者占13.5%。顯示外籍監護工有半數仍需兼做其他工作。
表二十四、家庭外籍監護工之工作內容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
單位:%
項目別 |
總計 |
總 計 |
100.0 |
看護老人 |
64.1 |
做家事 |
37.9 |
看護病人 |
37.4 |
看護身心障礙者 |
19.6 |
帶小孩 |
7.2 |
其 他 |
0.4 |
說明:因工作內容可複選,故合計數大於100。
二、僱用外籍監護工的實質幫助
雇主認為僱用外籍監護工,對雇主的實質幫助(可複選),以「家人可獲得妥善照顧」居首,占82.8%,「減輕精神上的壓力」居次,占58.2%,「減輕家事的負擔」占53.6%,「家人可外出工作」占45.7%,「減輕經濟上的負擔」占20.9%。顯示僱用外籍監護工除了家人可獲得妥善照顧外,亦可減輕雇主工作上及精神上之壓力,家人亦可出外工作,就僱用家庭而言,可獲得實質上的幫助。
表二十五、雇主認為僱用外籍監護工的實質幫助(可複選)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
單位:%
項目別 |
總計 |
總計 |
100.0 |
家人可獲得妥善照顧 |
82.8 |
減輕精神上的壓力 |
58.2 |
減輕家事的負擔 |
53.6 |
家人可外出工作 |
45.7 |
減輕經濟上的負擔 |
20.9 |
其他 |
1.0 |
三、外籍監護工之薪資
九十一年八月外籍監護工平均薪資為17,937元,其中經常性薪資15,848元,加班費1,928元,其他非經常性薪資161元。外籍監護工薪資不含食宿費者占98.7%、僅1.3%含食宿費用(主要因在醫院照顧病人,食宿由外籍監護工自理),顯示僱用外籍監護工除支付薪資外,有九成九之家庭尚須負擔監護工之食宿費。
表二十六、家庭外籍監護工之薪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
單位:元
項目別 |
平均薪資 |
經常性薪資 |
加
班 費 |
其 他 |
外籍監護工 |
17,937 |
15,848 |
1,928 |
161 |
四、訂定外籍監護工薪資之合理性
雇主對「以基本工資訂定外籍監護工薪資之合理性」的看法,有72.9%認為合理,28.1%認為不合理,持反對意見者認為外籍監護工之每月合理薪資應為13,183元(含食宿費用)。
五、外籍監護工之工作時間
雇主對外籍監護工工作時間,沒有規定者占76.1%,有規定者占23.9%,顯示有四分之三以上之雇主沒有與外籍監護工約定工作時間。就有規定工作時間部分統計,以規定「12小時以上」者占85.1%,「10~未滿12小時」占8.7%,「8~未滿10小時」占6.3%,平均每日工作時數13.4小時。就僱用較多的印尼籍、菲籍、越南籍監護工觀察,工作時間分別介於13至13.5小時之間。
表二十七、外籍監護工工作時間之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
單位:小時,%
項目別 |
總 計 |
沒有 規定 |
有規定 |
|||||
|
未滿 8小時 |
8∼未滿 10小時 |
10∼未滿 12小時 |
12小時 以 上 |
平均每日 工作時數 |
|||
總計 |
100.0 |
76.1 |
23.9 |
- |
6.3 |
8.7 |
85.1 |
13.4 |
外勞國籍 |
||||||||
泰國 |
100.0 |
69.4 |
30.6 |
- |
38.7 |
6.7 |
54.7 |
11.7 |
菲律賓 |
100.0 |
75.3 |
24.7 |
- |
3.7 |
9.6 |
86.7 |
13.3 |
印尼 |
100.0 |
76.3 |
23.7 |
- |
5.5 |
7.9 |
86.6 |
13.5 |
越南 |
100.0 |
78.2 |
21.8 |
- |
5.5 |
15.4 |
79.1 |
13.1 |
六、外籍監護工例假日放假情形
雇主給外籍監護工例假日放假情形,以「都不放假」占50.4%,「部分放假」者占45.3%,「有放假」者占4.4%。外籍監護工例假日「部分放假」或「都不放假」者,雇主幾乎都發給加班費因應。
表二十八、外籍監護工例假日放假情形
單位:%
項目別 |
總計 |
總計 |
100.0 |
有放假 |
4.4 |
部分放假 |
45.3(100.0) |
發給加班費 |
( 98.4) |
不發給加班費 |
( 1.6) |
都不放假 |
50.4(100.0) |
發給加班費 |
( 99.2) |
不發給加班費 |
( 0.8) |
七、雇主為外籍監護工辦理保險情形
雇主為外籍監護工辦理保險之比率達97.4%,僅2.6%未辦理保險。保險種類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最多,占95.5%,其次為「意外保險」占26.3%,「勞工保險」占10.6%,「其他保險」占0.7%。
表二十九、外籍監護工參加保險情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 單位:%
項目別 |
總計 |
沒有辦理保險 |
2.6 |
有辦理保險 (可複選) |
97.4(100.0) |
全民健康保險 |
( 95.5) |
意外保險 |
( 26.3) |
勞工保險 |
( 10.6) |
其他保險 |
( 0.7) |
說明:辦理保險項目可複選,細項合計大於合計項。
八、僱用外籍監護工之管道
雇主僱用外籍監護工之管道,以「透過國內人力仲介公司介紹」為主,占93.8%,其次為「友人介紹」占4.3%,「透過國外人力仲介公司介紹」、「自行尋覓」、「其他」各占不及1%。
九、雇主支付之仲介費
雇主僱用一個外籍監護工所支付之仲介費以「15,840元~未滿2萬元」為首,占47.4%,其次為「未滿15,840元」占28.7%,「2萬~未滿2萬5仟元」占16.1%,「2萬5仟元以上」占7.8%,平均仲介費為17,308元。
就國籍別觀察,雇主支付之仲介費以泰國籍之18,467元最高,其餘依次為:菲籍18,118元、印尼籍17,098元、越南籍17,252元。
表三十、僱用外籍監護工雇主支付之仲介費
單位: %,元
項目別 |
總計 |
未 滿 15,840元 |
15,840元~ 未滿2萬元 |
2萬元 ~ 未滿2萬5仟元 |
2萬5仟元 以 上 |
平均 仲介費 |
總計 |
100.0 |
28.7 |
47.4 |
16.1 |
7.8 |
17,308 |
外勞國籍 |
||||||
泰國 |
100.0 |
22.3 |
54.3 |
11.4 |
12.0 |
18,467 |
菲律賓 |
100.0 |
25.3 |
43.7 |
19.5 |
11.5 |
18,118 |
印尼 |
100.0 |
29.9 |
47.3 |
16.2 |
6.7 |
17,098 |
越南 |
100.0 |
26.8 |
53.7 |
10.55 |
9.0 |
17,252 |
十、受照顧者之照顧方式
在未僱用外籍監護工之前,受看護者有81.1%由家人照顧,其餘依次為:本國幫傭占5.8%、特別看護占5.1%、國內看護機構占4.0%。假如未來沒有僱用外籍監護工,僱用家庭之替代方案分別為:由家人照顧占56.2%、送養老院或養護機構占23.9%、找本國監護工占14.2%、請親友有照顧占5.1%、其他占0.7%。
由於外籍監護工的僱用,減輕僱用家庭的負擔,如果未來無法僱用,由以上資料比較,由家人照顧比率雖仍占半數,但較僱用外籍監護工之前的81.1%明顯下降24.9個百分點,而將受照顧者送養老院或養護機構者明顯上升19.9個百分點,僱用本國幫傭僅上升3.3個百分點,親友照顧上升2.8個百分點。
由於國內老年人口比率逐年增加,為因應未來照顧之需求,在外籍監護工無法持續增加下,必須強化國內長期居家照護制度,增加對養老院或養護機構的輔導規劃,以符合國人照護上的需求。
表三十一、「受照顧者」之照顧方式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 單位:%
項目別 |
未僱用外籍 監護工之前 |
未來如果沒有 僱用外籍監護工 之替代方案 |
總計 |
100.0 |
100.0 |
由家人照顧 |
81.1 |
56.2 |
將受顧者送養老院或養護機構 |
4.0 |
23.9 |
找本國籍監護工(幫傭) |
10.9 |
14.2 |
請親友照顧 |
2.3 |
5.1 |
其 他 |
1.7 |
0.7 |
十一、繼續僱用外籍監護工之意願
雇主對於外籍監護工僱用到期後,願意繼續僱用者占83.0%、不會繼續僱用者占17.0%。
表三十二、繼續僱用外籍監護工之意願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
單位:%
項 目 別 |
總計 |
繼續僱用 |
不會僱用 |
總計 |
100.0 |
83.0 |
17.0 |
十二、雇主優先聘僱國內居家照顧服務員之意願
有九成四之雇主不會優先聘僱國內居家照顧服務員照顧家人,其原因以「薪資太高」居首,占87.0%,其次為「找不到合適人選」,占6.9%,「外勞較勤勞」,占5.3%,「其他」占0.8%。依據本調查,受查者曾經僱用國內居家照顧服務員或本國看護者,占26.5%。
表三十三、雇主優先聘僱國內居家照顧服務員之意願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
單位:%
項目別 |
總計 |
會優先 聘僱 |
不會優先聘僱 |
||||
|
薪資 太高 |
找不到 合適 人選 |
外勞 較勤勞 |
其他 |
|||
總計 |
100.0 |
6.0 |
94.0(100.0) |
(87.0) |
(6.9) |
(5.3) |
(0.8) |
十三、僱用外籍監護工之困擾
有八成二之雇主僱用外籍監護工產生困擾(可複選),其中以「語言隔閡,溝通不容易」居首,占68.2%,「生活習慣不同」居次,占34.5%,「愛打電話聊天」占19.0%,「護理或照顧技術不佳」占14.3%,「衛生習慣不佳」占10.9%,「有偷竊行為」占3.3%。顯示語言隔閡、生活習慣之差異,是僱用上較大的困擾。
就國籍別觀察,除了「語言隔閡,溝通不容易」及「生活習慣不同」這二項困擾外,以菲律賓籍「愛打電話聊天」占30.1%較高,「護理或照顧技術不佳」以越南籍占24.9%為較高。
表三十四、雇主認為僱用外籍監護工的困擾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
單位:%
項目別 |
總計 |
無困擾 |
有困擾 |
|||||||
|
語言 隔閡, 溝通 不容易 |
護理或 照顧 技術 不佳 |
生活 習慣 不同 |
衛生 習慣 不佳 |
愛打 電話 聊天 |
有偷竊 行 為 |
其他 |
|||
總計 |
100.0 |
18.2 |
81.8(100.0) |
68.2 |
14.3 |
34.5 |
10.9 |
19.0 |
3.3 |
6.5 |
|
||||||||||
泰國 |
100.0 |
15.9 |
84.1(100.0) |
71.1 |
11.0 |
42.8 |
7.4 |
8.8 |
2.9 |
8.4 |
菲律賓 |
100.0 |
21.5 |
78.5(100.0) |
58.1 |
12.4 |
25.4 |
7.2 |
30.1 |
3.1 |
7.7 |
印尼 |
100.0 |
17.9 |
82.1(100.0) |
69.2 |
13.7 |
36.7 |
11.6 |
17.5 |
3.5 |
6.2 |
越南 |
100.0 |
15.0 |
85.0(100.0) |
77.2 |
24.9 |
30.2 |
11.8 |
15.1 |
2.3 |
6.5 |
說明:僱用的困擾可複選,細項合計大於或等於100。
十四、外籍監護工行蹤不明(逃逸)情形
1.行蹤不明(逃逸)比率
就九十一年八月底止仍僱有外籍監護工之雇主,在最近一年(90年9月至91年8月)曾發生外籍監護工行蹤不明(逃逸)情形者,占11.7﹪,且其認為外籍監護工行蹤不明原因以「受其他外勞的慫恿、轉介」居首,占70.2﹪,其次為「聘僱期將屆滿」占23.1﹪,再其次為「生活、工作環境無法適應」,占21.5﹪,其餘所占比率分別為「思鄉情緒」17.2﹪、「希望獲得較高待遇」16.7﹪、「溝通不良」16.6﹪、「仲介公司轉介」4.7﹪等,另非上述之其他原因者亦有8.1﹪。
表三十五、有外籍監護工行蹤不明(逃逸)之原因
單位:%
項目別 |
90年9月∼91年8月 |
總計 |
100.0 |
沒有行蹤不明(逃逸) |
88.3 |
有行蹤不明(逃逸) |
11.7(100.0) |
|
|
1.受其他外勞的慫恿、轉介 |
( 70.2) |
2.聘僱期將屆滿 |
( 23.1) |
3.生活、工作環境無法適應 |
( 21.5) |
4.思鄉情緒 |
( 17.2) |
5.希望獲得較高待遇 |
( 16.7) |
6.溝通不良 |
( 16.6) |
7.仲介公司轉介 |
(
4.7) |
8.其他 |
(
8.1) |
說明:行蹤不明(逃逸)原因可複選,故合計數大於「有行蹤不明(逃逸)」之比率。
2.協尋情形
在11.7﹪有外籍監護工行蹤不明(逃逸)之雇主中,對外籍監護工行蹤不明(逃逸)大多有採取協尋措施,占87.9﹪,各項協尋措施中以「請人力仲介公司協尋」占71.2﹪居首,「請警察機關協尋」占64.5﹪居次,餘16.5﹪透過其他管道協尋;另有12.1﹪之雇主未採取任何措施,為免行蹤不明(逃逸)外勞造成社會問題,對於外籍監護工行蹤不明(逃逸)之協尋等,仍有待相關單位加強管理。
表三十六、雇主對行蹤不明(逃逸)之外籍監護工採取協尋措施情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
單位:%
項目別 |
總計 |
總計 |
100.0 |
沒有行蹤不明(逃逸) |
88.3 |
有行蹤不明(逃逸) |
11.7(100.0) |
無採取協尋措施 |
12.1 |
有採取協尋措施(可複選) |
87.9(100.0) |
請警察機關協尋 |
( 64.5) |
請人力仲介公司協尋 |
( 71.2) |
透過其他外勞管道協尋 |
( 16.5) |
十五、雇主對外籍監護工之工作滿意度
1.綜合表現
雇主對所僱用之外籍監護工在看護技術、工作態度、工作情緒、工作效率、僱傭關係、衛生習慣等之綜合表現尚稱滿意,各項表現以僱傭關係滿意度81.7為最高,工作情緒、工作態度、衛生習慣之滿意度為76,工作效率、看護技術滿意度69為最低。顯示外籍監護工之看護技術仍待加強。
表三十七、雇主對外籍監護工之工作滿意度
項目別 |
滿 意 度 |
綜合表現 |
76.6 |
僱傭關係 |
81.7 |
工作情緒 |
76.7 |
工作態度 |
76.6 |
衛生習慣 |
76.4 |
工作效率 |
69.7 |
看護技術 |
69.1 |
註:滿意度計算方式以「很滿意」為100、滿意80、普通60、不滿
意40、很不滿意20,加權計算。
2.僱傭關係
雇主對外籍監護工在僱傭關係上的表現,感覺「和諧」者最多,占58.4%,認為「很和諧」者次之,占25.5%,二者合占83.9%,認為「普通」者15.3%,而認為「不和諧」及「很不和諧」者皆不及1%,滿意度81.7,為各項工作表現中,分數最高者。
3.工作情緒
雇主對外籍監護工在工作情緒上的感覺,以覺得「穩定」者占56.7%最多,覺得「普通」者占23.4%,「很穩定」者占15.7%,「不穩定」者占3.7%,「很不穩定」者占0.4%,滿意度76.7。
4.工作態度
有48.9%的雇主感覺外籍監護工「勤勞」,感覺「很勤勞」者占18.7%,二者合占67.6%,即接近七成之雇主認為外籍監護工之工作態度屬勤勞的,認為「普通」者占29.3%,而「不勤勞」及「很不勤勞」分占2.7%及0.3%,滿意度達76.6。
5.衛生習慣
六成七之雇主認為外籍監護工的衛生習慣「好」或「很好」,而認為「不好」或「很不好」者分占2.9%及0.3%,感覺「普通」者占29.5%,滿意度76.4。
6.工作效率
雇主對外籍監護工在工作效率上的感覺,以覺得「普通」者占47.7%最多,其次認為「高」者亦有35.4%,「很高者」10.2%,而覺得「低」或「很低」者分占5.9%及0.8%,滿意度69.7。
7.看護技術
雇主對外籍監護工在看護技術上的表現,感覺「普通」者最多,占47.9%,感覺「熟練」者次之,占36.0%,感覺「很熟練」者占8.9%,而認為「不熟練」者占5.9%,「很不熟練」者占1.3%,平均滿意度為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