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查目的:
蒐集部分工時勞工聘僱之現況、未來之動向及勞動條件等實況,供為規劃部分工時法制化及人力規劃之參據。
二、法令依據:
依據統計法第三、四條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廿一條規定辦理。
三、調查區域範圍:臺灣地區(包括臺灣省、臺北市及高雄市)。
四、調查對象:工作時數較正常工時縮短之部分工時勞工為調查對象。
五、調查項目:
(一)基本屬性資料:
性別、年齡、教育程度、工作身分、生活費主要來源、是否為家計主要負責人等。
(二)選擇工作之理由:
包括工作之主要目的、選擇部分工時工作之理由、工作不安或不滿之原因、轉換成全時勞工之意願等。
(三)勞動條件:
包括有無契約期間及契約型態、勞動時間、薪資、有無加入勞保、放假、資遣、退休、勞動契約等。
(四)參加職業訓練之情形。
六、資料時期: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之情況為準,但調查表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七、調查時期:
八、調查方法:
委託民間調查業者以電話訪查事業單位5000家,確認有無雇用部分工時人員,再以派員面訪方式調查事業單位內之部分工時勞工,有效回收樣本2,000份。
九、抽樣設計:
(一)母體資料來源:工商普查資料檔
(二)抽樣方法:
1.採分業分層規模比例抽樣法,抽出事業單位5000家。
2.再由有雇用部分工時勞工之事業單位中按比率抽出樣本勞工派員面訪,回收2,000份有效樣本。
(三)檢定:有效樣本勞工之事業單位按行業規模等分層結構作檢定。
十、資料處理:調查資料採用電腦處理為主,人工處理為輔配合進行。
十一、結果表式:
各調查項目均分別按性別、年齡、教育程度、勞動條件等作交叉陳示。
十二、統計結果:
本調查產生之統計結果由本會統計處審核後,陳請本會主任委員核定,並將統計結果編輯專刊,分送有關單位參用。
十三、辦理機關:本會統計處。
十四、工作進度:
(一)規劃設計:九十三年四月至六月。
(二)調查準備:九十三年六月至七月。
(三)實施調查:九十三年八月。
(四)調查資料錄製:九十三年九月至十月。
(五)資料處理作業及程式撰寫測試:九十三年十月至十一月。
(六)資料整理與統計分析:九十三年十一月至十二月。
(七)調查報告編印:九十三年十二月。
十五、經費來源:由本會九十三年度統計業務管理費項下支應。
十六、統計結果推估:
以工商普查檔之員工人數為樣本勞工之,分為未滿30人、30至99人、100至299人、300人以上等4層,業別分9大行業,以此結構推估至「九十二年事業人力雇用狀況調查」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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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第
行業,第
規模分類母體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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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第
規模分類之樣本數
:表第
行業,第
規模分類,第
個樣本之某一特徵值
:表推算之第
行業某一特徵值之總和
:表推算之某一特徵值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