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查目的:
為管考「新世紀婦女勞動政策」之執行情形,行政院訂定管制考核計畫,包括內部考核及外部考核,由具體措施之主要執行單位依單位內部年度工作研訂中、長期具體工作項目,進行內部考核。外部考核由執行單位依據具體服務對象之滿意程度或需求調查作為外部考核之依據。
二、法令依據:
依據統計法第三、四條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廿一條規定辦理。
三、調查範圍:台灣地區。
四、調查對象:婦女勞工。
五、調查項目:
(一)是否至勞委會職訓局就業服務單位登記找工作。
(二)需要勞委會職訓局提供之協助:
包括職業訓練、就業諮詢輔導服務、居家服務人員培訓、婦女創業貸款、推介就業、就業促進津貼等。
(三)是否因性別而遭受到不平等待遇:
包括求職、工作配置、調薪、考績、陞遷、訓練、進修、懷孕、工作場所性騷擾、資遣、離職或解僱、員工福利等狀況。
(四)服務的單位實施(或提供)兩性工作平等法之相關規定情形:
包括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家庭照顧假、育嬰留職停薪、生理假、產假、陪產假、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流產假等。
(五)服務的單位是否於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中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或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六)本年使用兩性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情形:
包括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家庭照顧假、育嬰留職停薪、生理假、產假、陪產假、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流產假等。
(七)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之各項措施滿意情形。
六、調查資料時期:
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之情況為準,但調查表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七、調查時期:
八、調查方法:採電話訪問調查。
九、資料處理:調查資料採用電腦處理為主,人工處理為輔配合進行。
十、結果表式:各調查項目均分別按縣市、年齡、教育程度、婚姻等作交叉陳示。
十一、統計結果:
本調查產生之統計結果由本處審核後,陳請主任委員核定,並將統計結果編輯專刊,分送有關單位參用。
十二、辦理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十三、工作進度:
(一)規劃設計工作: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
(二)調查準備工作: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
(三)實施調查期間:九十三年十
(四)資料處理作業及程式研擬測試:九十三年十
(五)調查資料之整理統計:九十三年十
十四、經費來源:
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三年度綜合規劃處業務之第一分支計劃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