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加強對社會弱勢族群的照顧,一向是政府施政的重點,為了保障身心殘障者的生活,於六十九年六月通過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明確規定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合法權益及生活,保障其公平參與社會生活之機會,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規劃並推行各項扶助及福利措施,其中有關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為本會主要業務範圍。
為掌握身心障礙者就業情況,本會於今(93)年8月辦理「九十三年臺灣地區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本次調查於九十三年八月九日至
貳、調查概述
蒐集臺灣地區身心障礙者之工作現況、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需求,俾提供政府釐訂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等相關保護政策之參考。
二、法令依據:
依據統計法第三、四條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廿一條規定辦理。
三、調查範圍及對象:
(一)地區範圍:臺灣地區(包括臺灣省、臺北市及高雄市)。
(二)調查對象:
以戶籍設於本調查區域範圍內,年滿15歲且領有政府機關發給之身心障礙手冊者為調查對象。
四、調查項目:
包括身心障礙者一般概況、最近三年接受政府舉辦的職業訓練情形、參加職業訓練對就業工作幫助情形、是否願意(再)參加職業訓練、已就業者每週之工作時間、每月薪資或淨收入、工作環境裡有無符合需求的無障礙設施、工作上有無困擾、在工作場所是否有受到不公平待遇、公司有無適當之輔導措施、是否滿意目前的工作、有無轉職或轉業計畫等;失業者想接受僱用或自行創業情形、希望從事的行、職業、工作類型及工作時間、希望每月的收入及政府如何協助就業等。
五、資料時期:以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之情況為準,但調查表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六、調查方法:以電話訪問為主,其他調查方法為輔。
七、抽樣設計:
(一)抽樣母體:
以戶籍設於本調查區域範圍內,年滿15歲且領有政府機關發給之身心障礙手冊者為調查對象。
(二)抽樣方法:採分層隨機抽樣。
(三)母體參數之推估:
不論全查層或抽查層均採分層比例推計法,先推計各副母體各層母體數,再予累計為總母體數。
1.第i個副母體第h層母體參數之估計
(1)第i個副母體第h層母體平均數估計
i=1, 2,…, 10
=
h=1,
2,…, 16
j=1, 2,…,
式中:第i個副母體第h層母體平均數估計值
:第i個副母體第h層,第j個樣本人的觀察值
:第i個副母體第h層樣本人數
(2)第i個副母體第h層母體總數估計
i=1,2,…,10
h=1,2,…,16
j=1,2,…,
式中:第i個副母體第h層母體總數估計值
:第i個副母體第h層母體平均數估計值
:第i個副母體第h層,第j個樣本人的觀察值
:第i個副母體第h層母體人數
:第i個副母體第h層樣本人數
2.第h 層母體參數之估計
(1)第h層母體總數估計
式中:第h層母體總數估計值
:第i個副母體第h層母體總數估計值
(2)第h層母體平均數估計
式中:第h層母體平均數估計值
:第i個副母體第h層母體平均數估計值
:第i個副母體第h層母體數占h層總母體比率
:第h層母體總數估計值
:第h層母體人數
3.總母體參數之估計
(1)總母體數估計
式中:總母體數估計值
:第h層母體數估計值
(2)總母體平均數估計
式中:母體平均數估計值
:第h層母體平均數估計值
:第h層母體數占總母體數之比率
N:總母體數
八、資料處理:採用電腦處理為主,人工處理為輔配合進行。
九、結果表式:
各調查項目均分別按地區、身心障礙類別、等級、性別、年齡及教育程度等陳示。
十、統計結果:編印調查報告提供本會職業練訓局業務參考。
十一、辦理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十二、工作進度:
(一)規劃設計工作: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至五月十五日。
(二)調查準備工作:九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至
(三)實施調查期間:九十三年八月八日至九月二十五日。
(四)調查資料之整理統計:九十三年十月一日十月二十日。
(五)調查結果及報告編布:九十三年十一月底前。
參、統計結果提要分析
(壹)、身心殘障者人數
根據內政部統計,93年第二季底台灣地區身心障礙者有877,946人,其中以肢體障礙者占42.24%最多,其餘依次為聽覺或平衡機能障礙者10.80%、多重障礙者9.45%、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9.30%、智能障礙者9.07%、慢性精神病患者9.01%、視覺障礙者5.23%、失智症者1.80%、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1.24%、植物人0.49%、自閉症者0.47%、顏面損傷者0.37%及其他障礙者0.54%。
表一、身心障礙者人數
單位:人、﹪
障礙類別 |
80年底 |
85年底 |
90年底 |
93年(第二季底) |
||||
人數 |
% |
人數 |
% |
人數 |
% |
人數 |
% |
|
總 計 |
204,158 |
100.0 |
456,683 |
100.0 |
754,084 |
100.0 |
877,946 |
100.0 |
視覺障礙者 |
19,408 |
9.5 |
28,224 |
6.2 |
41,190 |
5.5 |
45,905 |
5.2 |
聽覺或平衡機能障礙者 |
5,458 |
2.7 |
43,055 |
9.4 |
82,558 |
11.0 |
94 821 |
10.8 |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 |
5,299 |
2.6 |
7,516 |
1.7 |
9,728 |
1.3 |
10,909 |
1.2 |
肢體障礙者 |
102,370 |
50.1 |
205,713 |
45.1 |
323,542 |
42.9 |
370,825 |
42.2 |
智能障礙者 |
38,316 |
18.8 |
59,570 |
13.0 |
73,609 |
9.8 |
79,631 |
9.1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 |
489 |
0.2 |
29,114 |
6.4 |
64,979 |
8.6 |
81,655 |
9.3 |
顏面損傷者 |
31 |
0.0 |
1,530 |
0.3 |
2,640 |
0.4 |
3,211 |
0.4 |
植物人 |
29 |
0.0 |
2,558 |
0.6 |
4,159 |
0.6 |
4,287 |
0.5 |
失智者 |
5 |
0.0 |
2,832 |
0.6 |
11,582 |
1.5 |
15,821 |
1.8 |
自閉症者 |
28 |
0.0 |
854 |
0.2 |
2,550 |
0.3 |
4,125 |
0.5 |
慢性精神病患者 |
- |
- |
24,324 |
5.3 |
60,453 |
8.0 |
79,061 |
9.0 |
多重障礙者 |
32,710 |
16.0 |
49,797 |
10.9 |
74,467 |
9.9 |
82,950 |
9.5 |
其他障礙者 |
15 |
0.0 |
1,596 |
0.4 |
2,627 |
0.4 |
4,735 |
0.5 |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月報(93年9月)。
說 明:1.統計表數字係含台灣地區及金門、馬祖資料。
2.84年以後身心障礙者增加快速,其主要原因為(1)84年殘障福利法第二次修正,將慢性精神病患納入,(2)殘障聯盟等社會福利團體形成,致使申請殘障手冊的殘障人口快速增加。
3.其他障礙者含頑性(難治型)癲癎症者及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身心障礙者勞動力狀況 |
(貳)、身心障礙者之勞動力現況
依據調查結果,九十三年八月十五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有829,059人,其中就業者有152,238人,占18.4%,失業者26,339人,占3.2%,非勞動力650,482人,占78.5%。以下分別按就業者、失業者、非勞動力之情況析述之。
一、就業者現況
(一)行業:
身心障礙者從事之行業以服務業部門占61.6%為主,其中以「其他服務業(如保全、環境衛生、宗教、汽機車維修、美容、洗衣、美髮、停車等業別)」占20.0%最多,餘依序為「公共行政業」占9.0%及「批發及零售業」占7.6%等比率較高;工業部門占31.7%,其中以「製造業」占24.8%較多;從事農業者占5.2%。
(二)職業:
身心障礙者從事之職業前五項為「非技術工及體力工(占23.2%)」、「服務工作人員及售貨員(占21.8%)」、「事務工作人員(占15.3%)」、「技術工及機械設備操作工(占12.2%)」及「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占10.5%)」等。
表二、身心障礙就業者之職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 單位:人;﹪
(三)從業身分:
身心障礙受雇之比率為75.6%(包括受私人雇用占60.2%,受政府雇用占有15.4%),自營作業者占18.6%,雇主占4.8%,及無酬家屬工作者占0.9%。
(四)薪資及工時
身心障礙者在九十三年八月受雇者之平均薪資為25,508元,平均加班費為488元,而從業身分為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平均淨收入為26,661元;在工作時數方面,平均每週正常工作時數42.1小時,平均每週加班工時1.0小時;平均每週之工作天數為5.2天。
按障礙類別觀察,平均薪資水準最高者為「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之30,515元,平均週工時39.8小時,而薪資水準較低者為「智能障礙」者之12,882元(週工時37.1小時),「慢性精神病患」15,255元(週工時40.0小時)等。
表三、身心障礙就業者之薪資及工時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
(五)無障礙設施設置與需求情形
1.無障礙設施設置情形:
身心障礙就業者之工作場所設置各項無障礙設施,以設置「自動大門」占21.4%之比率最高,其次為「輪椅斜坡道及扶手」占17.7%,第三為「無障礙廁所」占17.0%,餘均低於一成,依序為「行動不便者專用電梯(9.9%)」、「導盲設施(8.2%)」、「電子語音播報系統(7.8%)」、「點字設備(4.0%)」、「盲用電腦(1.6%)」及「其他或拒答(2.5%)」,而都没有設置者占68.2%。
2.無障礙設施需求:
身心障礙就業者九成以上(91.0%)不需要工作場所設置無障礙設施,而需要無障礙設施者以「輪椅斜坡道及扶手」及「無障礙廁所」需求比率最高,均占3.3%,餘依序為「自動大門」3.1%、「行動不便者專用電梯」2.4%、「電子語音播報系統」1.0%、「盲用電腦」0.5%、「」點字設備」0.5%、「導盲設施」0.4%等。
(六)工作上最感困擾之處
身心障礙者在工作上沒有困擾者占79.3%,而工作上最感困擾者以「工作場所欠缺無障礙環境」所占比率較高,占6.5%,其次為「工作無保障」占5.4%、第三為「在工作場所受到不公平待遇」占3.2%,第四為「上、下班之交通」及「無適合專長或興趣的工作」均占1.1%,餘依序為「無專門技術」1.0%、「收入少」0.9%、「工作壓力大」0.8%及其他占1.8%。
(七)在工作場所受到不公平待遇情形
身心障礙就業者認為在工作場所沒有受到不公平待遇者占91.2%,餘8.1%認為有遭受不公平待遇,其中以「工作配置」占2.7%最高,「調薪」2.5%次之,「受歧視」1.0%再次之等,其餘各項比率不及1%較低。
以障礙等級觀察,較重度之障礙者認為在工作場所會遭受不公平待遇的比率較高,極重度者占10.5%,重度者占9.2%,中度者占9.1%,輕度者降為6.9%。
表四、身心障礙就業者在工作場所受到不公平待遇情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 單位:%
身心障礙 等級 |
合計 |
未受不公平待遇 |
有不公平待遇 |
||||||||||
|
工作配置 |
調薪 |
考績 |
陞遷 |
訓練、進修 |
工作場所性騷擾 |
資遣離職或解僱 |
性別歧視 |
身心障礙而受歧視 |
其他 |
|||
總 計 |
100.0 |
91.2 |
8.1 |
2.7 |
2.5 |
0.8 |
0.8 |
0.0 |
0.1 |
0.7 |
0.2 |
1.0 |
0.7 |
極重度 |
100.0 |
88.1 |
10.5 |
4.1 |
3.3 |
0.9 |
2.0 |
- |
1.1 |
1.1 |
- |
0.8 |
0.2 |
重度 |
100.0 |
89.5 |
9.2 |
4.2 |
3.5 |
0.2 |
0.7 |
- |
- |
- |
- |
1.3 |
0.8 |
中度 |
100.0 |
90.4 |
9.1 |
2.9 |
2.6 |
1.0 |
0.7 |
- |
- |
1.1 |
0.1 |
1.6 |
0.5 |
輕度 |
100.0 |
92.6 |
6.9 |
2.2 |
2.2 |
0.8 |
0.6 |
0.1 |
0.2 |
0.4 |
0.3 |
0.5 |
0.8 |
說明:受不公平待遇可複選,故細項合計數大於合計欄。
(八)服務單位採行之輔導措施情形
有八成七的身心障礙者認為服務單位沒有對他們採行任何輔導措施,而認為有採行某些措施者占10.9%,其中以「有輔導、協助人員」占4.5%最高,其次為「調整工作量」占2.7%,再次之為「調至適當的工作崗位」占2.6%,及「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與訓練」占1.8%等,其他措施較少均低於1%。
按年齡別觀察,較年輕者有感受服務單位對身心障礙者有採行某些輔導措施之比率較高,如15∼24歲者占25.6%,25∼34歲者占16.8%,年齡層愈高比率愈低,至65歲以上僅占2.4%。
表五、身心障礙就業者認為服務單位採行輔導措施情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 單位:%
年齡別 |
合計 |
沒有輔導措施 |
有 輔 導 措 施 |
||||||||||
|
調 整 |
調至適當的工作崗位 |
調整工作時段 |
縮短工時 |
改進工作環境 |
有輔導、協助人員 |
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與訓練 |
機器設備或操作方法之改進 |
購置適當之輔助器具 |
其他 |
|||
總 計 |
100.0 |
86.8 |
10.9 |
2.7 |
2.6 |
0.9 |
0.5 |
0.8 |
4.5 |
1.8 |
0.4 |
0.4 |
0.5 |
15∼24歲 |
100.0 |
68.9 |
25.6 |
4.3 |
2.8 |
0.7 |
1.4 |
0.6 |
15.0 |
7.7 |
1.4 |
0.7 |
2.3 |
25∼34歲 |
100.0 |
77.9 |
16.8 |
2.8 |
4.7 |
0.9 |
0.7 |
0.9 |
7.9 |
2.5 |
0.7 |
1.0 |
0.7 |
35∼44歲 |
100.0 |
87.5 |
11.0 |
2.8 |
2.2 |
0.8 |
0.4 |
0.9 |
4.6 |
2.0 |
0.6 |
0.4 |
0.5 |
45∼54歲 |
100.0 |
90.2 |
7.9 |
2.3 |
2.3 |
0.9 |
0.2 |
0.5 |
3.0 |
1.5 |
0.2 |
0.2 |
0.2 |
55∼64歲 |
100.0 |
88.1 |
10.4 |
3.9 |
1.9 |
1.8 |
1.7 |
0.8 |
2.5 |
0.4 |
- |
0.5 |
0.9 |
65歲及以上 |
100.0 |
97.6 |
2.4 |
2.4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輔導措施可複選,故係項合計數大於合計欄。
(九)對目前工作滿意情形
大多數(68.2%)身心障礙者滿意目前的工作,不滿意者僅占11.4%,餘認為普通者占18.9%,滿意度為74.1。
按從業身分觀察,對目前工作之滿意度以受政府雇用者最高,為80.8,其次為無酬家屬工作者75.3,再次之為受私人雇用者72.9,而雇主72.8,自營作業者72.4較低。
表六、身心障礙就業者對目前工作之滿意情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 單位:%,滿意度
從業身分別 |
合計 |
非常滿意 |
還算滿意 |
普通 |
不太滿意 |
非常不滿意 |
滿意度 |
總計 |
100.0 |
13.7 |
54.5 |
18.9 |
10.2 |
1.2 |
74.1 |
雇主 |
100.0 |
12.0 |
54.5 |
19.3 |
14.3 |
- |
72.8 |
自營作業者 |
100.0 |
12.7 |
49.1 |
23.6 |
10.3 |
1.9 |
72.4 |
無酬家屬工作者 |
100.0 |
9.4 |
67.7 |
12.3 |
10.2 |
- |
75.3 |
受私人僱用 |
100.0 |
11.1 |
55.3 |
19.6 |
11.2 |
1.3 |
72.9 |
受政府僱用 |
100.0 |
26.0 |
57.0 |
10.9 |
4.8 |
0.5 |
80.8 |
說明:滿意度之計算以非常滿意為100、還算滿意80、滿意60、不太滿意40、非常不滿意20,加權平均計算。
(十)轉職或轉業計畫
有21.3%之身心障礙者有轉職或轉業計畫,其中以「希望找到待遇較高的工作」占8.8%最高,其次為「希望找到正式的工作」占4.2%,再次之為「希望找到工作環境較佳的工作」占3.7%,餘依序為「希望調整至較輕鬆之部門」3.2%、「希望轉至不同行業工作」2.8%、「希望轉調至較能發揮潛能之部門」2.1%等,而沒有轉職或轉業計畫者占78.7%。
若以年齡別觀察,年齡愈輕者有轉職或轉業計畫之比率愈高,如15∼24歲者占31.8%,25∼34歲者占27.9%,35∼44歲降為23.0%,45∼54歲18.1%,55∼64歲13.2%,至65歲以上僅占2.3%。
表七、身心障礙就業者之轉職或轉業計畫情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 單位:%
年齡別 |
合計 |
沒有轉職或轉業計畫 |
有 轉 職 或 轉 業 計 畫 |
|||||||||
|
希望調整至較輕鬆之部門 |
希望轉調至較能發揮潛能之部門 |
希望能在各部門輪調歷練 |
希望轉聘至其他同業公司上班 |
希望轉至不同行業工作 |
希望找到正式的工作 |
希望找到待遇較高的工作 |
希望找到交通較便利的工作 |
希望找到工作環境較佳的工作 |
|||
總計 |
100.0 |
78.7 |
21.3 |
3.2 |
2.1 |
0.1 |
0.8 |
2.8 |
4.2 |
8.8 |
0.7 |
3.7 |
15∼24歲 |
100.0 |
68.2 |
31.8 |
4.2 |
5.2 |
1.5 |
0.8 |
5.2 |
5.7 |
9.1 |
2.3 |
7.6 |
25∼34歲 |
100.0 |
72.1 |
27.9 |
2.0 |
3.7 |
0.3 |
1.3 |
4.7 |
5.0 |
12.7 |
1.0 |
4.3 |
35∼44歲 |
100.0 |
77.0 |
23.0 |
3.8 |
2.4 |
0.2 |
0.9 |
2.6 |
4.1 |
10.2 |
0.5 |
3.5 |
45∼54歲 |
100.0 |
81.9 |
18.1 |
3.5 |
1.3 |
- |
0.8 |
2.4 |
4.5 |
6.3 |
0.9 |
3.7 |
55∼64歲 |
100.0 |
86.8 |
13.2 |
2.9 |
0.5 |
- |
- |
1.7 |
0.9 |
6.7 |
1.0 |
2.2 |
65歲及以上 |
100.0 |
97.7 |
2.3 |
- |
- |
- |
- |
- |
- |
- |
- |
2.3 |
說明:轉職或轉業計畫可複選,故細項合計數大於合計欄。
(十一)找尋工作之方法
身心障礙就業者找尋工作之途徑以「親朋介紹」之37.8%最高,其次為「自己應徵」之31.8%,第三為「考試分發」之5.9%,第四「社會福利機構轉介」及「就業服務機構轉介」均為4.0%,餘依序為「報紙廣告招貼」2.4%、「報紙廣告招貼」之2.4%、「師長介紹」1.9%、「就業服務機構轉介」1.3%、「電子媒體」0.9%、「學校就業輔導單位」0.4%、及「民意代表介紹」0.2%,另有其他及拒答者分占8.9%、0.3%。
二、失業者現況
(一)失業原因:
身心障礙之失業者從來沒有工作過者占6.5%,而曾經工作過者占93.5%,失業原因以「受傷或生病體力無法勝任」者占26.2%最高,其餘依次為「工作場所停業或業務緊縮」占23.3%、「季節性或臨時性工作結束」占14.7%、「被裁員」占8.8%、「無法勝任」占6.4%、「與同事人際關係問題」占3.5%、「待遇太低」占3.4%、「工作受到差別待遇」占3.2%等。
(二)希望之工作類型、時間:
身心障礙失業者希望之工作類型,有79.6%希望是「全時工作」,工作時間則以「白天」占94.4%最高。
(三)期待每月的收入
身心障礙失業者期待每月的收入以二萬元至未滿三萬元占41.0%最高,15,840元至未滿二萬元占24.5%次之,一萬元至未滿15,840元占12.5%再次之,餘依序為三萬元至未滿四萬元占7.9%,一萬元以下占3.2%,四萬元至未滿五萬元占1.9%,及五萬元以上占0.5%等。
(四)想接受雇用或自行創業情形
身心障礙失業者有79.4%想接受雇用,而有20.6%想自行創業,若以年齡觀察,年齡較輕者想接受雇用之比率較高,15∼24歲想接受僱用者達95.6%,至45∼54歲降為72.9%,而想自行創業之比率達到最高點,占27.1%,年齡超過55歲者想接受雇用者之比率又上升。
表八、身心障礙失業者想接受雇用或自行創業情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 單位:%
年齡層別 |
合計 |
想接受僱用 |
自行創業 |
總 計 |
100.0 |
79.4 |
20.6 |
15∼24歲 |
100.0 |
95.6 |
4.4 |
25∼34歲 |
100.0 |
87.5 |
12.5 |
35∼44歲 |
100.0 |
80.9 |
19.1 |
45∼54歲 |
100.0 |
72.9 |
27.1 |
55∼64歲 |
100.0 |
80.1 |
19.9 |
65歲及以上 |
100.0 |
100.0 |
- |
(五)失業者找工作的時間
身心障礙失業者有近半數(49.0%)找工作時間已超過一年,半年至未滿一年者占15.8%,半年以下者占三成五,其中1∼未滿3個月較多,占21.1%,顯示有近半數之身心障礙者已失業長逹一年以上,失業週期較一般人為長。
(六)無法找到工作之主要原因
身心障礙失業者自認為無法找到工作之前三項主要原因:一、身心障礙的限制占45.3%,二、年齡限制占18.9%,三、工作內容不合適占17.4%,餘為「工作技能不足」占7.2%,「工作地點不合適」占3.9%,及「薪資不滿意」占0.4%等。
(七)想自行創業者需要政府協助事項
想自行創業之身心障礙者需要政府協助事項以創業經費協助占72.9%最高,需要市場資訊提供占49.5%次之,需要創業相關事項的諮詢占30.6%再次之等。
(八)最希望從事的職業
身心障礙失業者最希望從事之職業為「服務工作人員及售貨員」占22.5%,其次為「事務工作人員」占20.7%、再次之為「非技術工及體力工」占17.7%及「技術工及機械設備操作工」占16.1%。
表九、身心障礙失業並願意接受僱用者最希望從事之職業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 單位:人;%
若以障礙類別觀察,分別敘述如下:
1.視覺障礙者最希望從事的職業:
事務工作人員25.1%、非技術工及體力工23.9%、服務工作人員及售貨員22.4%等。
2.視覺機能障礙者最希望從事的職業:
事務工作人員32.3%、非技術工及體力工14.2%等。
3.肢體障礙者最希望從事的職業:
服務工作人員及售貨員21.0%、事務工作人員20.3%、技術工18.3%、非技術工及體力工16.5%等。
4.智能障礙者最希望從事的職業:
技術工32.9%、服務工作人員及售貨員26.1%、非技術工及體力工19.2%等。
(九)希望政府協助就業情形(可複選)
身心障礙失業者希望政府協助之就業措施以提供最新就業資訊占49.8%最高,提供職業訓練占29.5%次之,提供快速、便捷的就業媒合占25.5%再次之,餘依序為獎勵或補助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措施占23.6%,推動多樣化的雇用與就業型態占20.1%,及協助購置就業輔助器具占4.5%等。
(參)、職業訓練狀況
一、最近三年接受過政府舉辦之職訓情形
身心障礙者最近三年內接受過政府舉辦的職業訓練者占6.7%,其中失業者占13.0%,就業者占5.6%,顯示身心障礙之失業者對於職訓之需求高於就業者。
表十、身心障礙者最近三年內接受過政府舉辦的職業訓練情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 單位:人;%
勞動力狀況別 |
合計 |
接受過職訓 |
沒有 |
總計 |
100.0 |
6.7 |
93.3 |
就業者 |
100.0 |
5.6 |
94.4 |
失業者 |
100.0 |
13.0 |
87.0 |
二、參加職訓對就業或工作幫助情形
最近三年有參加政府辦理之職業訓練者中,認為參加職業訓練對就業或工作很有幫助者占24.7%,有幫助者占35.8%,有少許幫助者占22.9%,以上顯示認為職訓對自己有幫助者合計有八成三(83.4%),其中就業者認為有幫助者占84.0%,失業者較低,占60.2%。值得注意的是失業者認為參加職訓沒有幫助者高逹39.2%,高於就業者之14.7%。
表十一、身心障礙者認為參加職業訓練對就業或工作幫助情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 單位:人;%
勞動力狀況別 |
合計 |
幫助很大 |
有幫助 |
少許幫助 |
沒有幫助 |
拒答 |
總計 |
100.0 |
24.7 |
35.8 |
22.9 |
15.3 |
1.2 |
就業者 |
100.0 |
25.0 |
35.9 |
23.1 |
14.7 |
1.2 |
失業者 |
100.0 |
13.9 |
31.0 |
15.3 |
39.2 |
0.5 |
三、參加職訓的原因
最近三年有參加政府辦理之職業訓練者中,以想要學得一技之長者之比率最高,占51.3%,為工作或就業需要者占38.3%次之,其中失業者占40.3%高於就業者之37.5%;為了興趣者占7.1%再次之,為領取政府補助占0.7%,為極少數。
表十二、身心障礙者參加職訓的原因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 單位:人;%
勞動力狀況別 |
合計 |
工作或就業需要 |
學得一技之長 |
興趣 |
領取政府補助 |
其他 |
總計 |
100.0 |
38.3 |
51.3 |
7.1 |
0.7 |
2.6 |
就業者 |
100.0 |
37.5 |
52.7 |
6.2 |
- |
3.6 |
失業者 |
100.0 |
40.3 |
47.9 |
9.4 |
2.4 |
- |
四、政府對參加職訓有補助措施的認知
身心障礙者知道參加職業訓練者政府會有生活津貼之補助者占31.7%,知道有膳食費補助者占23.5%,知道有交通費者占23.1%,而不知道有任何補助者占66.6%,其中失業者占70.4%高於就業者之65.9%,所占比率均相當高。
認為政府的補助措施會提高其參加職業訓練的意願者占47.4%,其中就業者占44.0%,失業者更高達66.5%,顯示為鼓勵身心障礙失業者參加職業訓練以獲取一技之長,應加強宣導政府的各項補助措施。
表十三、身心障礙者對參加職訓政府有補助措施的認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 單位:人;%
勞動力狀況別 |
合計 |
知 道 有 |
知道有膳食費補助 |
知道有 |
都不知道 |
總計 |
100.0 |
31.7 |
23.5 |
23.1 |
66.6 |
就業者 |
100.0 |
32.4 |
23.7 |
23.4 |
65.9 |
失業者 |
100.0 |
28.1 |
22.4 |
21.4 |
70.4 |
五、對參加職業訓練之意願
身心障礙者願意(再)參加職業訓練者有6萬7千人,占身心障礙者15歲以上勞動人口之37.5%。其中失業者有高達六成五(占65.1%)願意參加職業訓練,顯示失業者對參加職業訓練意願很強。
若以各類別身心障礙者觀察,有意願參加職業訓練者以「顏面損傷」者之50.1%之比率最高,其次為「慢性精神病患」之45.0%,第三為「視覺障礙」之43.5%,其餘依序為「重要器官失去功能」之38.9%、「多重障礙者」38.6%、「肢體障礙」38.1%、「智能障礙」者34.1%、「聲音或語言機能障礙」27.9%、「聽覺或平衡機能障礙」24.6%。
表十四、身心障礙者對於(再)參加職業訓練之意願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 單位:人;%
六、最希望接受的職業訓練
身心障礙者表示願意(再)參加職業訓練者中,以參加「電腦軟體應用」所占比率最高,占31.0%,其次為「電腦文書處理」占23.6%,第三為「食品烘焙」占9.3%,第四為「餐飲服務」占8.2%,第五為「電腦硬體裝修」占4.9%,第六為「農、園藝」占4.4%,其餘項目參加情形較少,所占比率均低於4%。
表十五、身心障礙者最希望接受的職業訓練類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 單位:人;%
職業訓練類別 |
合計 |
就業者 |
失業者 |
人數 |
67,032 |
49,880 |
17,151 |
總計 |
100.0 |
100.0 |
100.0 |
電腦軟體應用 |
31.0 |
34.1 |
21.7 |
電腦文書處理 |
23.6 |
24.5 |
21.0 |
食品烘焙 |
9.3 |
9.5 |
8.9 |
餐飲服務 |
8.2 |
7.4 |
10.5 |
電腦硬體裝修 |
4.9 |
5.3 |
3.7 |
農、園藝 |
4.4 |
3.6 |
6.9 |
成衣、縫紉 |
3.9 |
3.5 |
5.3 |
食品加工與包裝 |
3.5 |
3.8 |
2.6 |
家電修護 |
2.5 |
1.6 |
5.1 |
汽車清潔維護 |
2.4 |
2.3 |
2.7 |
飾品製作 |
2.2 |
2.0 |
2.8 |
環境清潔維護 |
2.1 |
1.8 |
3.0 |
美工設計 |
2.0 |
2.3 |
1.1 |
珠寶設計製作 |
1.9 |
2.0 |
1.7 |
視聽媒體製作 |
1.7 |
1.9 |
1.1 |
電話服務員 |
1.7 |
1.3 |
3.0 |
廣播人員 |
1.5 |
1.4 |
1.7 |
按摩 |
1.4 |
1.2 |
1.9 |
小五金加工 |
1.2 |
0.9 |
1.9 |
木工 |
1.1 |
0.9 |
1.8 |
玩具製作 |
1.1 |
0.7 |
2.2 |
陶藝、石材加工 |
1.0 |
0.8 |
1.6 |
超商服務 |
1.0 |
1.0 |
1.0 |
皮件、鞋類 |
0.9 |
0.4 |
2.3 |
射出成型 |
0.9 |
0.8 |
1.0 |
紙器加工及包裝 |
0.8 |
0.4 |
1.9 |
印刷 |
0.7 |
0.6 |
1.1 |
鋼琴調音 |
0.7 |
0.4 |
1.4 |
裝璜 |
0.7 |
0.5 |
1.3 |
電話行銷 |
0.5 |
0.7 |
- |
鐘錶、刻印 |
0.4 |
0.2 |
1.0 |
輪椅製造 |
0.3 |
0.2 |
0.7 |
吧台服務 |
0.3 |
0.2 |
0.7 |
電繡 |
0.2 |
0.1 |
0.7 |
燈籠製作 |
0.2 |
- |
0.7 |
其他職類 |
9.6 |
9.5 |
9.9 |
拒答 |
17.2 |
17.6 |
16.1 |
說明:本問項可複選二項。
就業者最希望接受的職業訓練前五項分別為
(1)電腦軟體應用(占34.1%)
(2)電腦文書處理(占24.5%)
(3)食品烘焙(占9.5%)
(4)餐飲服務(占7.4%)
(5)電腦硬體裝修(占5.3%)等。
失業者最希望接受的職業訓練前五項分別為
(1)電腦軟體應用(占21.7%)
(2)電腦文書處理(占21.0%)
(3)餐飲服務(占10.5%)
(4)食品烘焙(占8.9%)
(5)農、園藝(占6.9%)等。
顯示「電腦軟體應用」、「電腦文書處理」等二項為找工作者及在職者較想要的職訓種類。
若以身心障礙類別觀察,各類別最希望接受的職業訓練,前三順位,分述如下:
身心障礙類別 |
人 數 |
最希望接受的職業訓練種類 |
視覺障礙 |
3,340 |
(1)按摩24.8% (2)其他職類16.2% (3)電腦文書處理12.0% |
聽覺機能障礙 |
3,498 |
(1)電腦軟體應用19.2% (2)電腦文書處理11.3% |
聲音或語言機能障礙 |
669 |
(1)電腦軟體應用48.0% (2)射出成型14.7% (3)餐飲服務 13.9% |
肢體障礙 |
41,071 |
(1)電腦軟體應用36.2% (2)電腦文書處理25.8% |
智能障礙 |
4,008 |
(1)其他職類 15.9% (2)食品烘焙14.4% (3)環境清潔維護12.1%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 |
5,757 |
(2)電腦軟體應用32.5% (1)電腦文書處理31.6% (3)其他職類14.6% |
顏面損傷者 |
468 |
(1)電腦文書處理34.9% (2)電腦軟體應用34.9% (3) 農、園藝27.2% |
慢性精神病患者 |
4,517 |
(1)電腦文書處理27.1% (2)電腦軟體應用21.4% (3)餐飲服務14.6% |
多重障礙者 |
3,026 |
(1)電腦文書處理30.6% (2)電腦軟體應用25.4% (3)食品烘焙13.7% |
七、不願意參加職業訓練之原因
身心障礙者表示不願意接受職業訓練的原因,以「本職不需再訓練,不想轉業」所占比率最高,占44.8%,其次為「年事已高不想接受訓練」占13.6%,第三為「沒有時間」占11.3%,餘依序為「受訓期間無法負擔家庭生計」8.0%、「參加職訓未必找到工作」6.3%、「怕學不來」5.5%、「沒有合適的訓練職類」4.9%、「交通不便」1.9%等。
表十六、身心障礙者不願意接受職業訓練的原因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 單位:人;%
不願意接受職業訓練的原因 |
合 計 |
就業者 |
失業者 |
人數 |
111,545 |
102,357 |
9,188 |
總計 |
100.0 |
100.0 |
100.0 |
本職不需再訓練,不想轉業 |
44.8 |
47.5 |
14.4 |
年事已高不想接受訓練 |
13.6 |
13.3 |
16.7 |
沒有時間 |
11.3 |
11.1 |
13.1 |
受訓期間無法負擔家庭生計 |
8.0 |
7.3 |
15.3 |
參加職訓未必找到工作 |
6.3 |
4.8 |
22.6 |
怕學不來 |
5.5 |
4.2 |
20.0 |
沒有合適的訓練職類 |
4.9 |
4.0 |
15.7 |
交通不便 |
1.9 |
1.6 |
4.9 |
其他 |
3.1 |
3.0 |
3.6 |
肆、對政府訂定相關保護措施之看法
一、對「政府規定私立單位每一百人需進用一名身心障礙者,公立單位每五十人需進用一名」之看法
身心障礙者對「政府規定私立單位每一百人需進用一名身心障礙者,公立單位每五十人需進用一名」之措施,認為比率太低者占43.7%,其中失業者占49.0%較就業者之42.8%為高,而認為剛好者占27.6%,無意見者占23.8%。
表十七、身心障礙者對政府規定單位需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看法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 單位:人;%
勞動力狀況別 |
合計 |
比例 |
剛好 |
比例 |
不需此規定 |
其他 |
無意見 |
總 計 |
100.0 |
0.9 |
27.6 |
43.7 |
2.6 |
1.3 |
23.8 |
就業者 |
100.0 |
0.8 |
28.3 |
42.8 |
2.7 |
1.2 |
24.1 |
失業者 |
100.0 |
1.5 |
23.8 |
49.0 |
2.1 |
1.6 |
21.9 |
二、對「政府規定非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之看法
身心障礙者對「政府規定非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之措施,反對修改放寬給非視覺障礙者占38.8%,其中就業者占39.7%較失業者之33.2%為高,而認為可開放者占30.2%,無意見者占25.9%。就視覺障礙者而言,反對修改放寬給非視覺障礙者占53.0%,認為可開放者占20.0%,無意見者占27.0%。
表十八、對「政府規定非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之看法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 單位:人;%
項 目 別 |
合計 |
可開放 |
反對修改放寬給非視覺障礙者 |
其他 |
無意見 |
總 計 |
100.0 |
30.2 |
38.8 |
5.2 |
25.9 |
就業者 |
100.0 |
29.6 |
39.7 |
0.6 |
30.1 |
視覺障礙 |
100.0 |
20.0 |
53.0 |
- |
27.0 |
聽覺機能障礙 |
100.0 |
28.3 |
32.8 |
0.8 |
38.2 |
聲音或語言機能障礙 |
100.0 |
35.1 |
34.5 |
- |
30.5 |
肢體障礙 |
100.0 |
31.2 |
40.4 |
0.7 |
27.8 |
智能障礙 |
100.0 |
25.0 |
32.6 |
0.2 |
42.2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 |
100.0 |
23.4 |
42.6 |
- |
34.0 |
顏面損傷者 |
100.0 |
35.3 |
28.1 |
- |
36.7 |
慢性精神病患者 |
100.0 |
27.9 |
36.8 |
1.3 |
34.0 |
多重障礙者 |
100.0 |
39.3 |
44.0 |
- |
16.7 |
失業者 |
100.0 |
33.8 |
33.2 |
31.6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