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查目的:
蒐集臺灣地區身心障礙者之工作現況、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需求,俾提供政府釐訂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等相關保護政策之參考。
二、法令依據:
依據統計法第三、四條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廿一條規定辦理。
三、調查範圍及對象:
(一)地區範圍:臺灣地區(包括臺灣省、臺北市及高雄市)。
(二)調查對象:
以戶籍設於本調查區域範圍內,年滿15歲且領有政府機關發給之身心障礙手冊者為調查對象。
四、調查項目:
包括身心障礙者一般概況、最近三年接受政府舉辦的職業訓練情形、參加職業訓練對就業工作幫助情形、是否願意(再)參加職業訓練、已就業者每週之工作時間、每月薪資或淨收入、工作環境裡有無符合需求的無障礙設施、工作上有無困擾、在工作場所是否有受到不公平待遇、公司有無適當之輔導措施、是否滿意目前的工作、有無轉職或轉業計畫等;失業者想接受僱用或自行創業情形、希望從事的行、職業、工作類型及工作時間、希望每月的收入及政府如何協助就業等。
五、資料時期:以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之情況為準,但調查表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六、調查方法:以電話訪問為主,其他調查方法為輔。
七、抽樣設計:
(一)抽樣母體:
以戶籍設於本調查區域範圍內,年滿15歲且領有政府機關發給之身心障礙手冊者為調查對象。
(二)抽樣方法:採分層隨機抽樣。
(三)母體參數之推估:
不論全查層或抽查層均採分層比例推計法,先推計各副母體各層母體數,再予累計為總母體數。
1.第i個副母體第h層母體參數之估計
(1)第i個副母體第h層母體平均數估計
i=1, 2,…, 10
=
h=1, 2,…, 16
j=1, 2,…,![]()
式中
:第i個副母體第h層母體平均數估計值
:第i個副母體第h層,第j個樣本人的觀察值
:第i個副母體第h層樣本人數
(2)第i個副母體第h層母體總數估計
i=1,2,…,10
h=1,2,…,16
j=1,2,…,![]()
式中
:第i個副母體第h層母體總數估計值
:第i個副母體第h層母體平均數估計值
:第i個副母體第h層,第j個樣本人的觀察值
:第i個副母體第h層母體人數
:第i個副母體第h層樣本人數
2.第h 層母體參數之估計
(1)第h層母體總數估計
![]()
式中
:第h層母體總數估計值
:第i個副母體第h層母體總數估計值
(2)第h層母體平均數估計
![]()
式中
:第h層母體平均數估計值
:第i個副母體第h層母體平均數估計值
:第i個副母體第h層母體數占h層總母體比率
:第h層母體總數估計值
:第h層母體人數
3.總母體參數之估計
(1)總母體數估計
![]()
式中
:總母體數估計值
:第h層母體數估計值
(2)總母體平均數估計
![]()
式中
:母體平均數估計值
:第h層母體平均數估計值
:第h層母體數占總母體數之比率
N:總母體數
八、資料處理:採用電腦處理為主,人工處理為輔配合進行。
九、結果表式:
各調查項目均分別按地區、身心障礙類別、等級、性別、年齡及教育程度等陳示。
十、統計結果:編印調查報告提供本會職業練訓局業務參考。
十一、辦理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十二、工作進度:
(一)規劃設計工作: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至五月十五日。
(二)調查準備工作:九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至
(三)實施調查期間:九十三年八月八日至九月二十五日。
(四)調查資料之整理統計:九十三年十月一日十月二十日。
(五)調查結果及報告編布:九十三年十一月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