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查目的

蒐集臺灣地區身心障礙者之工作現況、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需求,提供政府釐訂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等相關保護政策之參考。

二、法令依據

依據統計法第三、四條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廿一條規定辦理。

三、調查範圍及對象

()地區範圍:臺灣地區(包括臺灣省、臺北市及高雄市)。

()調查對象:

以戶籍設於本調查區域範圍內,年滿15歲且領有政府機關發給之身心障礙手冊者為調查對象。

四、調查項目

包括身心障礙者一般概況、最近三年接受政府舉辦的職業訓練情形、參加職業訓練對就業工作幫助情形、是否願意(再)參加職業訓練、已就業者每週之工作時間、每月薪資或淨收入、工作環境裡有無符合需求的無障礙設施、工作上有無困擾、在工作場所是否有受到不公平待遇、公司有無適當之輔導措施、是否滿意目前的工作、有無轉職或轉業計畫等;失業者想接受僱用或自行創業情形、希望從事的行、職業、工作類型及工作時間、希望每月的收入及政府如何協助就業等。

五、資料時期:以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之情況為,但調查表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六、調查方法以電話訪問為主,其他調查方法為輔。

七、抽樣設計

()抽樣母體:

以戶籍設於本調查區域範圍內,年滿15歲且領有政府機關發給之身心障礙手冊者為調查對象。

()抽樣方法:分層隨機抽樣。

()母體參數之推估:

不論全查層或抽查層均分層比例推計法先推計各副母體各層母體數,再予累計為總母體數。

1.i副母體第h層母體參數之估計

(1)i副母體第h層母體平均數估計

                                          i1, 2,, 10

  =               h1, 2,, 16

                                          j1, 2,,

式中:第i副母體第h層母體平均數估計值

    :第i副母體第h層,第j樣本人的觀察值

     :第i副母體第h層樣本人數

(2)i副母體第h層母體總數估計

                   i1,2,,10

    h1,2,,16

                   j1,2,,

式中:第i副母體第h層母體總數估計值

:第i副母體第h層母體平均數估計值

:第i副母體第h層,第j樣本人的觀察值

:第i副母體第h層母體人數

:第i副母體第h層樣本人數

2.h 層母體參數之估計

(1)h層母體總數估計

式中:第h層母體總數估計值

:第i副母體第h層母體總數估計值

(2)h層母體平均數估計

式中:第h層母體平均數估計值

:第i副母體第h層母體平均數估計值

:第i副母體第h層母體數占h層總母體比率

:第h層母體總數估計值

:第h層母體人數

3.總母體參數之估計

(1)總母體數估計

式中:總母體數估計值

:第h層母體數估計值

(2)總母體平均數估計

式中:母體平均數估計值

:第h層母體平均數估計值

:第h層母體數占總母體數之比率

N:總母體數

八、資料處理:採用電腦處理為主,人工處理為輔配合進行。

九、結果表式

各調查項目均分別按地區、身心障礙類別、等級、性別、年齡及教育程度等陳示

十、統計結果:編印調查報告提供本會職業練訓局務參考。

十一、辦理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十二、工作進度

  ()規劃設計工作: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至五月十五日。

  ()調查準備工作:九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至八月七日

  ()實施調查期間:九十三年八月八日至九月二十五日。

  ()調查資料之整理統計:九十三年十月一日十月二十日。

  ()調查結果及報告編布:九十三年十一月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