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實施計畫

一、法令依據:根據本會組織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統計法第三、四條之規定辦理。

二、調查目的:蒐集各行業及職類別薪資水準、人員之短缺與過剩狀況、廠商規定之勞動時間、初入職場者薪資給付等資料,供為政府修定法規、釐訂施政計畫及業者訂定員工薪資、增進員工福祉等參據

三、調查區域及對象:

  (一)調查區域:包括台灣地區直轄市、各縣市。

  (二)調查對象:凡從事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水電燃氣業、營造業、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及保險業、不動產及租賃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醫療保健服務業、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業、其他服務業之各公、民營事業場所單位皆為調查對象。

四、調查項目:

 (一)一般概況:包括事業單位名稱(全銜)、詳細地址、主要營業項目或產品名稱、填表人姓名、職稱、電話(傳真)號碼。

 (二)職類別受雇員工人數。

 (三)職類別報酬給付總額:

    1.經常性薪資:

     (1)本薪:指按月、計日、計時或計件之報酬。

     (2)固定津貼:指按月支領之固定津貼與補助費,如房租津貼、水電費、交通費、福利金、實物折值膳宿折值等

     (3)按月獎金:指按月發放之工作、業績、全勤、生產、路程、載客等獎金。

    2.非經常性薪資:

     (1)加班費:指加班時間所獲得之工作報酬。

     (2)非按月獎金:指員工因表現優良而獲得非按月發放之獎金,如年中獎金、考績獎金、特別假獎金及非按月發放之工作獎金、業績獎金等。

     (3)紅利。

     (4)其他津貼:指調查年7月給付而不包含上述之其他非經常性津貼支出,如交際津貼、夜點津貼、誤餐津貼等。


  (四)未來1年預計增減員工人數。

  (五)工作時間概況:包括

1.  規定員工每週工作日數。

2.  規定員工每週正常工作時數。

3.  規定員工每日正常工作時數。

4.  行變形(彈性)工作時間情形等

  (六)初入職場者及受雇滿三年人員薪資給付情形:包括事務工作人員、專業人員、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服務工作人員及售貨員、技術工及機械設備操作工、非技術工及體力工等六大職類,按性別及教育程度分別填列。

  (七)員工選擇勞工退休制度概況

  (八)辦理職業訓練概況

  (九)使用派遣勞工概況

 

五、調查單位及表式:

 (一)調查單位:本調查除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及保險業、水電燃氣業以企業為填表單位外,其餘行業均以場所為填表單位。

  (二)調查表式:本調查按行業別分21種調查表式。

 

六、調查實施期間:

  (一)調查週期:按年定期辦理。

  (二)實施日期:於每年8月辦理。

 

七、調查資料時間:以調查年7月為調查資料時間,人數係指7月底受雇員工人數(營造業為7月內受雇員工人數),薪資係指7月份全月之報酬,但資料時間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八、調查方法:派員實地訪問調查為主,其中製造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等之公營事業單位、水電燃氣業、金融及保險業均通信調查,網際網路填報為輔。

 

九、抽樣設計及推估方法:與受雇員工薪資調查相同,係按各細行業截略分層隨機抽樣法」,其中

  (一)全查樣本-公營事業與加工出口區之廠商。

  (二)截略點以上廠商-各細行業截略點依葛勒瑟(Glaser)方法決定,即        按各細行業廠商之平均人數、標準差及抽樣率求得截略點;為減輕大型廠商填表負擔,母體家數五家以上之業別輪換方式,抽取80廠商為受查樣本,科學園區內則抽取50廠商為受查樣本。

  (三)截略點以下之廠商-「分層隨機抽樣法」,再以調查當月各業受雇員工人數之估計值為基準,按比率推估各職業別資料。

 

十、資料整理:本調查資料由各調查協辦機關回收及人工初審後,彙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統計處)採用電子機器整理為主,人工處理為輔配合進行。

 

十一、調查工作進度:

  (一)調查表件印製:於調查年6月底前印製完成。

  (二)應用表件彙送:於調查年718日前送達各調查協辦機關(構)。

  (三)講習時間:於調查年7月下旬辦理完成。

  (四)調查時間:於調查年81日起至831日止。

  (五)調查表彙寄各調查協辦機關(構)應於調查年927日前完成彙寄

  (六)費用核銷:於調查年1012日前整理完竣。

  (七)整理統計:於調查次年2月底前完成。

  (八)分析報告:於調查次年3月底前完成。

  (九)編印報告:於調查次年4月底前完成。

 

十二、結果表式:按行業、職業、規模、公民營別等作交叉陳示

十三、報告書編印:編印「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

十四、辦理機關:

  ()主辦機關: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統計處)為主辦機關,負責策劃協調、調查資料之整理、統計分析及調查報告之編印。

  (二)協辦機關:

    1.由各縣市政府主計室(處)運用基層統計調查網負責實地訪查及初審工作。

    2.公營事業單位及水電燃氣業、加工出口區、金融及保險事業分別由經濟部統計處、交通部統計處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循受雇員工薪資調查行政系統辦理調查與初審工作。

      3.新竹科學園區內之事業單位則由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負責實地訪查及初審工作。

十五、所需經費及來源: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統計業務管理費項下支付。

十六、附則:本調查實施計畫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