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失能勞工之就業關懷調查實施計畫
一、法令依據:依據統計法第三、四條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廿一條規定辦理。
二、調查目的及用途:瞭解職業災害失能勞工罹災前後之工作狀況及需要政府協助項目,作為本會相關單位輔導職業災害失能勞工重回職場及研擬防災措施之參考。
三、調查範圍及對象:
(一)地區範圍:臺灣地區,包括臺灣省各縣(市)、臺北市、高雄市。
(二)調查對象:民國96年1月至97年12月請領職業災害失能給付之勞工。
四、調查項目及調查表式:
(一)調查項目:包括受傷前後之就業情形、復健情形、需要政府協助項目及工作安全衛生之認知等。
(二)調查表式:按上述調查項目,設計調查表式乙種。(詳如調查表)
五、調查資料時期:民國98年10月,但調查表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六、實施調查時期:自民國98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止。
七、調查方法:採電話訪查,訪查樣本約6,000份,有效回收樣本3,000份。
八、調查方式:採全面訪查。
九、資料處理:採用電腦處理為主,人工處理為輔配合進行。
十、結果表式:各調查項目均分別按罹災前之事業單位行業、員工規模等作交叉陳示。
十一、統計結果:編印調查報告提供有關單位應用。
十二、辦理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十三、工作進度:
(一)規劃設計工作:98年7月25日至8月31日。
(二)調查準備工作:98年9月1日至9月30日。
(三)實施調查期間:98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
(四)調查資料之整理統計:98年11月1日至11月16日。
(五)調查分析:98年11月17日至11月30日。
(六)調查結果及報告:98年12月31日。
十四、經費來源: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度統計業務管理業務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