柒、兩性工作平等法實施之情形
一、兩性工作平等法實施三年,婦女勞參率上升1.1個百分點。
兩性工作平等法自
圖7-1、兩平法實施前後之婦女勞動情勢變動
二、事業單位招募員工時,因職務需要仍有性別的考量。
依據本會「女性雇用管理調查」,事業單位招募員工大多表示無性別差異,但管理職、銷售職(含業務人員)、專業技術職、危險及耗體力工作偏向雇用男性,事務職偏向雇用女性。
表7-1、事業單位對各職類工作之招募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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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1月 |
單位:% |
||||||
招 募 職 位 |
合計 |
僅用女性 |
僅用男性 |
男女都會錄用 |
無本項職缺 |
|||
管理職 |
100.0 |
4.1 |
11.5 |
67.4 |
17.0 |
|||
事務職 |
100.0 |
33.7 |
2.8 |
54.5 |
9.0 |
|||
銷售職 |
100.0 |
4.9 |
22.9 |
44.2 |
28.0 |
|||
專業技術職 |
100.0 |
2.7 |
38.4 |
38.7 |
20.2 |
|||
危險及耗體力工作 |
100.0 |
0.3 |
40.1 |
9.0 |
50.7 |
|||
|
資料來源:本會「女性雇用管理調查」
三、事業單位對於受雇者薪資給付主要考量專業能力、工作態度及學經歷,性別考量僅占1.9%。
事業單位給付薪資標準之考量因素,以「專業能力」最高,占69.8%,其次為「工作態度」占47.4%,再其次為「學經歷」占31%、「服務年資」占18.1%、「品德」占14.6%、「年齡」占6%、「性別」1.9%。
圖7-2、事業單位對於受雇者薪資給付標準之考量因素(可複選)
四、事業單位辦理「員工陞遷」,主要考量專業能力、工作態度、服務年資等,性別考量占0.6%。
事業單位辦理員工陞遷之考量因素,以「專業能力」最高,占45.2%,其次為「工作態度」占39.2%,再其次為「服務年資」占17.9%、「學經歷」占12%、「品德」10%、「年齡」1.3%、「工作績效」0.7%、「性別」0.6%。
圖7-3、事業單位辦理陞遷之考量因素(可複選)
五、事業單位辦理「員工考核」,主要考量工作績效、工作態度、專業能力等,性別考量占0.6%。
事業單位辦理員工考核之考量因素,以「工作績效」最高,占41.2%,其次為「工作態度」占35.9%、再其次為「專業能力」占34.1%、「請假日數」占17.8%、「品德」8.8%、「學經歷」2.7%、「性別」0.6%。
圖7-4、事業單位辦理考核之考量因素(可複選)
六、事業單位因女性結婚或懷孕而資遣員工者占1.6%。
事業單位資遣員工之考量因素,以「員工能力不足」最高,占31.3%,其次為「情緒管理不良之員工」占21.6%,再其次為「績效不好」占20.1%、「公司縮編」15.1%、「中高年勞工」4.2%、「女性結婚或懷孕」1.6%。
圖7-5、事業單位資遣員工之考量因素(可複選)
七、事業單位在薪資給付、陞遷、考核方面有性別歧視之情形已漸改善。
94年1月事業單位在薪資給付方面有性別考量者占1.9%,較91年5月下降1.1個百分點,在員工陞遷方面有性別考量者占0.6%,計下降0.2個百分點,在員工考核方面,有性別考量者占0.6%,計下降0.8個百分點,顯示事業單位在性別歧視之禁止方面已逐漸改善。
表7-2、事業單位有性別考量之比率
項 目 別 |
調查時間 |
較91年 增減百分點 |
|
94年1月 |
91年5月 |
||
薪資給付標準 |
1.9 |
3.0 |
-1.1 |
員工陞遷 |
0.6 |
0.8 |
-0.2 |
員工考核 |
0.6 |
1.4 |
-0.8 |
資料來源:本會「女性雇用管理調查」、「兩性工作平等狀況調查」
八、仍有近半數之事業單位未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員工規模在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已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者占55%(含49.8%有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者及5.1%沒有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者),沒有訂定者占45%;與91年調查結果相比較,已訂定者提高19.5個百分點。按員工規模觀察,30~249人之事業單位已訂定者為52%,25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已訂定者達86.6%,尚需加強宣導。
表7-3、事業單位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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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1月 |
單位:% |
|||||
項 目 別 |
總計 |
有訂定 |
沒有 訂定 |
||||
小計 |
有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沒有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
總 計 |
100.0 |
55.0 |
49.8 |
5.1 |
45.0 |
||
員工規模 |
|||||||
30 ∼ 249人 |
100.0 |
52.0 |
46.6 |
5.3 |
48.0 |
||
250人以上 |
100.0 |
86.6 |
83.5 |
3.1 |
13.4 |
||
資料來源:本會「女性雇用管理調查」
九、事業單位對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實施情形已顯改善。
兩性工作平等法實施滿三年,事業單位對於各項措施實施比率均較三年前(91年)提升,特別在「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育嬰留職停薪」、「陪產假」及「生理假」方面,均有一成以上的增幅,顯示事業單位大多能配合政府政策照顧勞工。
表7-4、事業單位對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實施情形
單位:% |
|||
項 目 別 |
調查時間 |
較91年 增減百分點 |
|
94年1月 |
91年5月 |
||
生理假 |
27.5 |
17.3 |
10.2 |
產假 |
83.5 |
78.1 |
5.4 |
流產假 |
39.5 |
41.6 |
-2.1 |
陪產假 |
42.3 |
29.0 |
13.3 |
育嬰留職停薪(員工規模30人以上) |
56.7 |
38.9 |
17.8 |
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員工規模30人以上) |
28.9 |
10.5 |
18.4 |
家庭照顧假(員工規模30人以上) |
35.4 |
34.0 |
1.4 |
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 (員工規模250人以上) |
38.1 |
36.3 |
1.8 |
資料來源:本會「女性雇用管理調查」、「兩性工作平等狀況調查」
十、女性勞工在職場遭受不平等待遇,主要以「調薪」居首。
依據本會「婦女勞動政策滿意度及需求調查」統計結果,女性勞工於93年度內曾因性別而遭受到不平等待遇者,以「調薪」的比率最高,為9.5%,其次為「陞遷」有8.2%,再其次是「考績」6.3%、「工作配置」6.0%、「員工福利」4.8%、「求職」4.5%、「訓練/進修」3.7%、「懷孕」1.9%。
若與上(92)年比較,女性遭受不平等待遇者之比率大多數均呈下降,如覺得陞遷有不平等待遇者下降4.8%,考績下降0.7%,工作配置下降5.5%,員工福利下降2.4%,求職下降7.9%,訓練進修下降2.6%;而遭受不平等待遇之比率不降反升者,如調薪有不平等待遇者上升3.3%,及懷孕上升0.3%。
圖7-6、女性勞工在工作職場上遭受不平等待遇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