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性工作平等法實施之情形

一、兩性工作平等法實施三年,婦女勞參率上升1.1個百分點。

兩性工作平等法自民國9138實施迄今已滿三年,在這段期間女性參率由91年之46.6%升至93年之47.7%,計上升1.1個百分點(相較於實施前三年上升0.6個百分點),女性就業人數由91年之390.7萬人增至93年之410.6萬人,計增加5.09(相較於實施前三年上升2.25),女性失業率下降,由91年之4.1降至93年之3.9%,計下降0.2個百分點,(相較於實施前三年上升1.7個百分點)。兩性工作平等法之實施對降低婦女就業之障礙,提升婦女就業能力與機會,已逐漸彰顯正面的效益。

7-1、兩平法實施前後之婦女勞動情勢變動


二、事業單位招募員工時,因職務需要仍有性別的考量。

依據本會「女性雇用管理調查」,事業單位招募員工大多表示無性別差異,但管理職、銷售職(含業務人員)、專業技術職、危險及耗體力工作偏向雇用男性,事務職偏向雇用女性。

7-1、事業單位對各職類工作之招募情形

            

 

中華民國941

單位:%

招 募 職 位

合計

僅用女性

僅用男性

男女都會錄用

無本項職缺

管理職

100.0

4.1

11.5

67.4

17.0

事務職

100.0

33.7

2.8

54.5

9.0

銷售職

100.0

4.9

22.9

44.2

28.0

專業技術職

100.0

2.7

38.4

38.7

20.2

危險及耗體力工作

100.0

0.3

40.1

9.0

50.7

 

資料來源:本會「女性雇用管理調查」

三、事業單位對於受雇者薪資給付主要考量專業能力、工作態度及學經歷,性別考量僅占1.9%。

事業單位給付薪資標準之考量因素,以「專業能力」最高,占69.8%,其次為「工作態度」占47.4%,再其次為「學經歷」占31%、「服務年資」占18.1%、「品德」占14.6%、「年齡」占6%、「性別」1.9%。

 

7-2、事業單位對於受雇者薪資給付標準之考量因素(可複選)

四、事業單位辦理「員工遷」,主要考量專業能力、工作態度、服務年資等,性別考量占0.6%。

事業單位辦理員工陞遷之考量因素,以「專業能力」最高,占45.2%,其次為「工作態度」占39.2%,再其次為「服務年資」占17.9%、「學經歷」占12%、「品德」10%、「年齡」1.3%、「工作績效」0.7%、「性別」0.6%。

7-3、事業單位辦理陞遷之考量因素(可複選)

五、事業單位辦理「員工考核」,主要考量工作績效、工作態度、專業能力等,性別考量占0.6%。

事業單位辦理員工考核之考量因素,以「工作績效」最高,占41.2%,其次為「工作態度」占35.9%、再其次為「專業能力」占34.1%、「請假日數」占17.8%、「品德」8.8%、「學經歷」2.7%、「性別」0.6%。

7-4、事業單位辦理考核之考量因素(可複選)

六、事業單位因女性結婚或懷孕而資遣員工者占1.6%。

事業單位資遣員工之考量因素,以「員工能力不足」最高,占31.3%,其次為「情緒管理不良之員工」占21.6%,再其次為「績效不好」占20.1%、「公司縮編」15.1%、「中高年勞工」4.2%、「女性結婚或懷孕」1.6%。

7-5、事業單位資遣員工之考量因素(可複選)

七、事業單位在薪資給付、遷、考核方面有性別歧視之情形已漸改善。

941月事業單位在薪資給付方面有性別考量者占1.9%,較915月下降1.1個百分點,在員工陞遷方面有性別考量者占0.6%,計下降0.2個百分點,在員工考核方面,有性別考量者占0.6%,計下降0.8個百分點,顯示事業單位在性別歧視之禁止方面已逐漸改善。

 

7-2、事業單位有性別考量之比率

項 目 別

調查時間

91

增減百分點

941

915

薪資給付標準

1.9

3.0

-1.1

員工陞遷

0.6

0.8

-0.2

員工考核

0.6

1.4

-0.8

資料來源:本會「女性雇用管理調查」、「兩性工作平等狀況調查」

八、仍有近半數之事業單位未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員工規模在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已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者占55(49.8%有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者及5.1%沒有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者),沒有訂定者占45%;與91年調查結果相比較,已訂定者提高19.5個百分點。按員工規模觀察,30~249人之事業單位已訂定者為52%,25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已訂定者達86.6%,尚需加強宣導。

 

 

7-3、事業單位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情形

                     

中華民國941

單位:%

   

總計

有訂定

沒有

訂定

小計

有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沒有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100.0

 55.0

 49.8

 5.1

 45.0

員工規模

30   249

 100.0

 52.0

 46.6

 5.3

 48.0

250人以上

 100.0

 86.6

 83.5

 3.1

 13.4

資料來源:本會「女性雇用管理調查」

九、事業單位對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實施情形已顯改善。

兩性工作平等法實施滿三年,事業單位對於各項措施實施比率均較三年前(91)提升,特別在「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育嬰留職停薪」、「陪產假」及「生理假」方面,均有一成以上的增幅,顯示事業單位大多能配合政府政策照顧勞工。

7-4、事業單位對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實施情形

單位:%

   

調查時間

91

增減百分點

941

915

生理假

27.5

17.3

10.2

產假

83.5

78.1

5.4

流產假

39.5

41.6

-2.1

陪產假

42.3

29.0

13.3

育嬰留職停薪(員工規模30人以上)

56.7

38.9

17.8

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員工規模30人以上)

28.9

10.5

18.4

家庭照顧假(員工規模30人以上)

35.4

34.0

1.4

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

(員工規模250人以上)

38.1

36.3

1.8

資料來源:本會「女性雇用管理調查」、「兩性工作平等狀況調查」

 

十、女性勞工在職場遭受不平等待遇,主要以「調薪」居首。

依據本會「婦女勞動政策滿意度及需求調查」統計結果,女性勞工於93年度內曾因性別而遭受到不平等待遇者,以「調薪」的比率最高,為9.5%,其次為「陞遷」有8.2%,再其次是「考績」6.3%、「工作配置」6.0%、「員工福利」4.8%、「求職」4.5%、「訓練/進修」3.7%、「懷孕」1.9%。

若與上(92)年比較,女性遭受不平等待遇者之比率大多數均呈下降,如覺得陞遷有不平等待遇者下降4.8%,考績下降0.7%,工作配置下降5.5%,員工福利下降2.4%,求職下降7.9%,訓練進修下降2.6%;而遭受不平等待遇之比率不降反升者,如調薪有不平等待遇者上升3.3%,及懷孕上升0.3%。

 

7-6、女性勞工在工作職場上遭受不平等待遇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