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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項補助依「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辦理,自110年7月1日施行。 1.補助對象:依要點第4點,補助對象為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4款及第19條之2等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以下簡稱育嬰津貼)之被保險人。 2.補助標準: (1)依要點第5點,本補助由勞保局按育嬰津貼所依據之平均月投保薪資20%計算後,與育嬰津貼合併發給。 (2)另依要點第6點規定,被保險人請領育嬰津貼期間跨越本要點生效日者,其生效日以後之日數依前點規定,按比 例計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