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頁使用金諄共通性script可是您的瀏覽器並不支援
說明:1.本資料自受理本項業務(94年7月1日)起統計。 2.配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修正,勞工退休金新增「月退休金」項目,核發名稱亦予修改。 3.勞工申請月退休金經審查核可者,首發自收到申請書之次月起核發至當季止,嗣後定期於每年2月、5月、 8月、11 月按季續發。 4.本表月退休金件數含首發及續發,年度核發件數採10至12月之合計值,首發之年度核發件數為全年累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