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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自111.05.01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起,職業災害勞工各項補助依該法第104條及第105條規定賡續辦理,職災預防補助(94年~)、 職災勞工職業重建補助(94年~)、事業單位僱用職災勞工提供輔助設施補助,舊案依該法第106條規定賡續補助至112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