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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性薪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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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性平均每月經常性薪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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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性平均每月經常性薪資之比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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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主計處「受僱員工薪資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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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
98年1月起受僱員工薪資與生產力統計參照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八次修訂及95年工商及服務業普查相
關統計進行行業改編及基準校正,並溯及歷年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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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統計基期配合修正以95年=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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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院主計處「受僱員工薪資調查」,98年女性平均每月經常性薪資為31,754元,是男性月平均薪資38,910元之81.61%。兩性薪資因工作性質、年資及職位之不同,存在差異,觀察近十年兩性經常性薪資差距,由88年之25.40%逐年降至96之17.66%,再微升為98年之18.39%,兩性經常性薪資差距有逐漸縮小之趨勢。
若與上(97)年比較,兩性受僱員工每人每月平均薪資減少803元(或減2.20%),
其中女性薪資減少712
元(或減2.19%)、男性薪資減少818元(或減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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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兩性工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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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性平均每月工時之比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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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院主計處「受僱員工薪資調查」,98年受僱員工平均每人月工時為176.7小時,
較上年減少3小時。按性別觀察,女性勞工平均每人月工時為174.7小時,較男性之178.4小時為低。
若依行業別觀察,女性受僱者每人月平均工時較長為「其他服務業」(每人月平均工時202.2小時)、「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185.3小時)、「不動產業」(179.6小時)、「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177.9小時)、「支援服務業」(177.8小時)
等五行業,而工時較短之行業為「教育服務業」(141.9小時)、「金融及保險業」(167.8小時)、「資訊及通訊傳播業」(168.6小時)、「電力及燃氣供應業」(168.7小時)、「住宿及餐飲業」(169.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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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性別工作平等法實行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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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單位對性別工作平等法各項規定之實施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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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1) 95年起資料排除「無女性員工」之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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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4年起資料排除「無女性員工」、「女性皆未婚」及「員工年齡層偏高,不再生產者」之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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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自91年3月8日施行兩性工作平等法,為符合性別多元的趨勢,於96年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
該法實施八年來,事業單位實施各項保障性別工作平等措施的比率逐漸提高; 而98年5月起發放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更有助於勞工平衡家庭育兒責任與職涯發展,增加女性勞動參與,使得臺灣女性參與勞動市場比率持續遞增
,由91年之46.6%上升至98年之49.6%,八年間提升3.0個百分點,已與日本之 48.5%、韓國之49.2%相當。
事業單位提供各項假別之比率均略有提升, 各項假別在98年間實施比率分別為「生理假」占44.8%
、「產假」占96.9%、「流產假」占54.7%、「陪產假」占57.3%、「家庭照顧假」占63.4% (員工規模5人以上事業單位占36.6%)。各項假別未提供之主要原因為「員工可用其他假別替代」或「員工無此項需求」(以「家庭照顧假」為例,上二項原因分占26.8%及23.8%)。
員工規模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已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者占79.3%,較上(97)年提高3.3個百分點,較91年提高43.8個百分點。
98年5月起「育嬰留職停薪」制度擴大為全體受僱勞工,
同時依就業保險法發放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98年事業單位有提供「育嬰留職停薪」措施之比率為40.3%;倘以法規修正前員工規模達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觀察,實施比率已達70.5%,較91年提高31.6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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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育嬰留職停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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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核付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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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年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核付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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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年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核付情形—按保險類別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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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另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
依據98年5月1日修正施行之就業保險法, 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一次發給一人為限,父母應分別請領。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則自98年8月1日起施行。
自98年5月至98年12月底止,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有29,182人,
總給付金額為19.1億元 ,依性別觀察,女性24,209人,占83.0%,男性4,973人,占17.0%,女性人數大約為男性的4.9倍,依申請人身分觀察,一般勞工26,472人,占90.7%,公教人員2,710人,占9.3%。
依給付件數觀察,至98年12月底止,共計給付121,299件,其中女性101,297件,占83.5%,男性20,002件,占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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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育嬰留職停薪假申請及保費補助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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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年底累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假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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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假及保費補助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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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1年3月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施行後,累計至98年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假之人數為44,734人,申請人數呈逐年上升趨勢,尤以98年5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制度開辦後,申請人數更大幅增加。按性別分,女性40,725人
,占91.0%,男性4,009人,僅占9.0%。
依投保身分觀察,申請者為勞保身分者占70.6%,公保身分者占28.7%,軍保身分者占0.7%。
在保費補助方面,勞保身分之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
,改由政府補助,截至98年底政府已補助金額計8億1千萬元,另公保及軍保身分者, 因政府即雇主,故無另行補助保費之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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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女性受僱者在職場上遭受不平等待遇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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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性受僱者因性別在職場上遭受不平等待遇之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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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婦女就業平等概況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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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女性受僱者因性別遭受不平等待遇,以「調薪幅度」、「陞遷」、「考績、考核」及「工作
配置」遭到不平等待遇比率較高,分別占5.3%、5.0%、3.5%及3.4%。若與97年比較,女性受僱者遭受不平等待遇之比率略有上升,其中以「調薪幅度」及「陞遷」分別上升1.9個百分點及1.8個百分點最多
, 其次為 「考績 、考核」上升1.2個百分點。
近年由於女性教育程度提高,加以本會加強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宣導並修定相關法令,女性工作平等意識抬頭,較重視自身勞動權益,致感受遭到歧視的情形略為上升。
以98年薪資為例:根據行政院主計處受僱員工薪資調查
, 98年女性平均每月經常性薪資為31,754元, 是男性月平均38,910元之81.6%,近十年兩性經常性薪資差距由89年之24.4%逐年降至98年之18.4%,兩性經常性薪資差距呈現逐漸縮小趨勢。與美、日兩國比較,97年女性平均經常性薪資占男性之比率,我國為81.7%
, 高於美國之79.9%及日本之67.8%,我國兩性平均經常性薪資差距較美國、日本小。
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施八年來,致力建構性別平等工作環境,對於促進婦女就業及排除婦女就業障礙,已漸顯成效。調查結果顯示,98年女性受僱者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的實施對排除女性就業障礙有幫助者占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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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女性政經參與及其對決策影響程度國際比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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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意代表、企業主管及經理人女性之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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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技人員女性之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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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主要國家「民意代表、企業主管及經理人」女性之比率以美國最高,占42.67%,其次德國占37.81%
,澳洲占36.72%,我國17.79%,在亞洲低於新加坡之31.44%、香港之29.49%,高於南韓之9.59%、日本之9.30%
。
2008年女性擔任「專技人員」以美國、加拿大和冰島為較高,約占56%,其次為芬蘭約占55%,我國為47.13%,雖低於歐美等國,但高於日本之46.63%、新加坡之45.15%、香港42.82%及南韓之40.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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